分享

虎口夺食:中日关税协议的签订与关税自主权的最终获得

 梦想童年594 2024-03-29 发布于江西
虎口夺食:中日关税协议的签订与关税自主权的最终获得

(一)艰难交涉下《中日关税协议》的签订

1928年7月19日,国民政府照会日本,1896年中日通商航海条约展期期满,应根据平等相互之原则,“商定新约”;新约未订之前,适用临时办法。8月14日,国民政府再次照会日方,但日方表示不接受。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日本对华贸易具有特殊利益。日本对华出口额“占全国出口百分之四十有余”,比其他国家都高,且输华的物品多为中国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关税的轻工业制品。“日本在华特别利权,过于重要,实难放弃”。第二,此时日本寄希望于与各国协调一致,共同对抗中国的行动。

1928年10月,美国已与中国订立关税新约,英国也表示赞成中国关税自主,法、意亦同意,日本正逐渐孤立。田中内阁因对华强硬措施未有效果引起国内的批评,连原本积极支持田中的日本工商业阶层,因“受排货之影响,渐至不能支持而口出怨言”,“田中地位,岌岌可危”。在中国关税自主已不可避免的情形下,田中修改对华政策,希冀与中国交涉订立互惠条约。中国的国内情形也迫使国民政府尽快与日本交涉,取得关税自主权。“上海工商界要求关税保护甚烈,政府为满足此辈之要求起见,亦愿关税自主问题,早期解决”。

根据宋子文呈给蒋介石1928年12月4日的报告,此番言论应该是可信的。宋子文在报告中说,“日方要求我国承认西原借款,为答允我国关税自主之交换条件”,并表示,“日方态度既如此,请国府明令颁布十八年一月实行国定税率。财部当遵照办理”。但新税则迫在眉睫,日本急于在1929年2月1日中国新税则实施前与中国解决。最后,日本只好退一步,选择接受宋子文1928年11月的提案。1930年3月12日,中日双方签订草约。5月6日正式签字。历时两年的中日关税谈判终于以《中日关税协议》的签订而告终,在其他各国承认中国关税自主的一年半后,日本最终也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

中日特种物品税率协议让日本获利多是毋庸讳言的,但中国以此为代价,换得日本正式承认我国关税自主,国人梦寐以求并为之奋斗几十年的关税自主完全恢复。中日协议确有缺憾,对于自主订立税率实有影响,但是“在特种税品协议以外之货品,复得自由增税,即在协议内所列之特种货品受限制者,远则三年近只一载,过此以往,便可自由,譬之行路,虽稍迂回,而终有到达目的地之一日也”。三年之后,中国即可自由制定关税政策,不受任何协议税率的影响。就此观之,“成立这样一个关税协议,不能不算是外交上一大进展”。

(二)1931年税则的施行

1930年12月29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新的国定税则,193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31年税则对600余种进口商品分12级征收5%—50%不等的关税。绝大部分物品的关税是增加的,唯有机械一项,大部分降税。

1931年税则实施后,1931年、1932年总税准上升至16.3%和16.7%,关税收入继续增长,根据财政部的财政报告,其数字分别为369742637元和325534850元。1931年关税收入比1930年增加近5700万元,占当年税项总岁入的66.9%,总岁入的54.1%。不论是税收总额,还是占税项总收入和总岁入的比例,都可说明1931年达到了战前十年国民政府关税收入的顶峰。

从实施内容看,1931年非竞争性进口商品的税准上升为21.5%,竞争性进口商品的税准上升为14.4%,总体看来仍然存在不小差距。但与1930年税准纵向比较发现,前者涨幅甚至略小于后者。1931年非竞争性进口商品中税准增加最多的是奢侈品和杂类,是1930年的两倍多。其次是生活必需品,税准只是略有增加。其他有利于本国产业发展的进口物品,像工业原料、机械、交通工具的税准还是略有下降的。竞争性进口商品中增幅最大的是国内产量对进口量比例为11%—100%的商品,也正是最需要被保护的本国商品,其中无出口的小类税准为28.5%,超过了非竞争性进口商品的平均税准21.5%,有出口的小类税准上升至15.2%,是1930年的两倍。由以上资料分析,1931年税则还是有相当程度保护关税的色彩。

总之,1931年税则,作为关税完全自主后第一个真正的国定税则,虽然受到中日协议税率的影响,不尽完美,但其已不像1929年税则那样只是单纯地增加税收,不仅使得关税收入大幅增长,同时也对国内幼稚的工业有一定的保护作用。正如时人所赞许的那样,“轻重之间,固经过一番斟酌者也”。

(三)1933年税则的制定与施行

1933年5月16日,中日关税协议三年期满,5月22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新税则,宣告即日实施。政府行动如此果断迅速,难怪时人评论说:“中国自从关税自主以来,这要算是第一次充分表现关税自主精神的痛快举动了。”促成如此原因,当属中国工商业界的要求。

从1932年下半年开始,对于中日关税协议始终不满意的工商业界就开始行动。1932年8月3日上海市丝光棉织业同业公会,就向国民政府呈文,希望中日协议期满时,增加棉织品进口税,维持国货。因政府未给予回复,故托上海市商会于11月17日再次向政府提出。此后,随着协议期满界限的临近,上海、南京、广东、北平等地商会,各同业公会,国货团体以及各地团体和民众纷纷请愿,要求废止中日关税协议,保护民族产业。报界对工商业者普遍持支持态度,认为“在日人武力侵略状态之下,一方请国联加以制裁,一方自身与其重订关税互惠协议,表示亲善态度,此种矛盾政策,不特贻笑世界,且淆惑国际心理”。

虽然1931年税则是关税完全自主以后颁布的第一个国定进口税则,但毕竟有中日关税协议的限制。1933年税则才是我国第一次完全按照自身财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的税则。它被认为是历届税则中保护性最强的,“对当时为世界经济危机及银价上涨所困扰的国民经济,提供了极为需要的援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