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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房租”从何而来?

 永心向海 2024-03-29 发布于辽宁

J某转至地方工作,由于没有安置住房,滞留在原单位公寓房里将近8年,期间为方便子女教育曾自购市场商品房,原单位以已经解决住房为由要求其腾退占有公寓房,其不胜烦扰,遂与原单位交涉,欲领取住房补贴,并商原单位给予装修补偿等事项后腾退住房,该单位援引内部文件一一驳回,在房租收取事项中这样表述:“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之后转复人员,已经解决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补贴后仍住用住房的,按当地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依照《公寓住房管理办法》(〔2023·35号)第二十四条“超过腾退期恨未腾退公寓住房的,住房租金参照当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计收,”自你们2017年4月入住单位公寓住房开始,自2024年3月结宋,按照住房租金计算方法,需向我单位支付租金约为279699.2元(计算过程:丰台区2017年8月至2023年5月商品房每半方米月租金半均值为79.26元×租住月数84×占用公寓房建筑面积56÷调节系数1.333,结果为279699.2元)。扣除你们至今已交纳房租34028元,仍需缴纳约245671.2元(大写:贰拾肆万伍仟陆佰柒拾壹元贰角。实际缴纳金额以您二人腾退时间及丰台区7年来商品房每平方米月租金精确平均值为准计算) ,综上所述,现认定您二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您二人需于2024年3月27日前腾退公寓住房房。
J某不解,合着转至地方工作在未落实安置住房的情况自家集资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行为被认定为已经解决了住房,想领取原单位存续的住房补贴反倒被折抵计算,入住52平方米(8年)公寓房在交纳34028元“房租”的情况下,反倒欠了原单位24多万元.....
第一次接到这样的咨询,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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