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人员不能兼任库管的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根据上述规定,价值管理职能(记账人员)与实物管理职能(材料保管人员)属于不相容岗位,应进行分离。 咱们目前按公司都按规范操作设立了财务账套:总账会计账套、材料会计账套(由会计记账,进行成本核算);材料管员本是项目部的配置人员,应履行项目部的职责,材料库管员应建立并记录材料实物账,职责是做好【材料进场台账、出入库台账、入库单、出库单办理、仓库材料管理等】材料的入库、保管、发出和盘库等。与会计是两个不相容岗位。现已按计划进行。 财务部门可以作为一个机构去同时管理这两个岗位,但两个岗位不应该由同一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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