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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裁判要旨汇总(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3月)

 味道人生88 2024-04-01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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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参考案例

温某保险诈骗案——网络交易中“材质保真险”诈骗行为的认定

2023-03-1-141-001 / 刑事 / 保险诈骗罪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4 / (2022)浙10刑终24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材质保真险是网络交易发展过程的产物,具有合法性。行为人诱使卖家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使得其所购商品必然不符合标准,以达到获取理赔金的结果,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在理赔过程中,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导致保险公司认识错误,作出支付赔偿金的处分财产决定。对该网络交易中的保险诈骗行为定性,优先考虑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罪,再考虑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主要在于厘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编造的内容。

陈某荣合同诈骗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2023-03-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6.15 / (2022)苏0902刑初137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

2.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的名义,并通过虚构单位和销售商的“口头合同”,骗取销售方财物。这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该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但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鞠某甲等合同诈骗案——虚假电商代运营的性质认定

2023-03-1-167-002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7)浙01刑初170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从事虚假电商代运营的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仍通过虚假广告招揽客户,虚构拥有自有工厂,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并编造成功案例等引诱客户签订或升级服务合同,所得资金大部分被以分红、提成等方式瓜分,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破坏了以公平信用为基础的网络交易规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电商行业的市场管理秩序,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杨某强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2023-03-1-167-003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7)沪01刑终135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评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有无欺诈行为。若未实施欺诈行为,则无必要再去追究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实施了欺诈行为,则还需考察该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区分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

2.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和前提,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关键。审查时需注意综合考虑合同的磋商阶段、签订阶段、履行阶段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应注意避免将订立合同时或者履约初期具有履约能力,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而导致难以实现合同约定或者必须延期履行的情况认定为无履约能力。

3.有无履约行为及违约的真实原因。合同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有之义,也是考察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在判断上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及履约的程度,注意将行为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行与行为人已经尽力履行,但未履行到位区分开来;二是不能履约是否系不可抗力或者对方不愿意接受替代方案等客观原因造成。

4.行为人收款后不予返还的原因、事后双方行为表现等有关客观事实,并全面评价行为人的整体行为。若行为人收款后无逃匿、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而是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归还其他正常债务或者其他合法经营等正当用途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特别慎重。

张某搏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对企业经营中的纠纷准确定性,防范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2023-03-1-167-004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9 / (2022)津03刑终16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于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经济纠纷,需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客观认定事实,并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起诉指控事实据实调整,特别是对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涉案资金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事实应予以充分关注,避免因事实认定不准确造成误判。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具体可以从履行能力、告知义务、未履约原因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资金流向、资金用途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并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性质,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切实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于某等合同诈骗案——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的,属于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虚假履行,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3-05-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0)苏0381刑初903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行为人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本质上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无效恶意点击,不是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从平台处收取广告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告推广平台与被告人构成合同关系,是合同诈骗犯罪的受害人。

朱某卫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把握

2023-05-1-167-003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18 / (2014)张刑终字第1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

1.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2.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在逻辑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骗取了他人财物,就成立合同诈骗罪。参照普通诈骗罪的构成模式,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应当为: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郑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把握

2023-03-1-167-006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2)川0793刑初3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一是从法益侵害来看,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与公司财物所有权,并非所有诈骗罪中涉及合同,都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是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不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秩序,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合同诈骗罪骗取的财物一定是合同的标的物或者与其他合同相关的财物,是履行、签订合同后的附随结果,如果骗取财产并未伴随合同签订、履行,即便收到财物后补签合同来掩盖诈骗行为,亦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诈骗案——欺骗行为对合同履行不产生根本影响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3-03-1-167-008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19)赣04刑终52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鉴定意见并非当然具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在案证据加以综合判断,不能不加甄别、盲目采信。

2.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可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一般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黄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023-03-1-167-009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2022.12.30 / (2022)赣0323刑初185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四种明确规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陆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三看”要素审查法

2023-03-1-167-010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5 / (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4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亦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郭某合同诈骗案——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3-03-1-167-01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2)京02刑终35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周某波合同诈骗案——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导致部分犯罪数额认定存疑,应将相应数额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2023-03-1-167-012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29 / (2016)京02刑终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金额系重要的定罪量刑事实,在认定时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被告人辩称在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并提供相应证据引起合理怀疑,因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相应事实。

高某华等合同诈骗案——融资行为中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23-03-1-167-014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1.20 / (2015)冀刑二终字第2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融资行为是判断被告人履约意愿的重要方面,当被告人的融资行为的证据有限且真假未辨时,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被告人为生产经营作出的努力、钱款的去向、用途等方面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简单地认为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就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被告人客观上有欺骗行为而直接得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对于民事活动中,虽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康某某合同诈骗案——冒用他人名义与多人签订购销合同,前期按时支付货款,待被害人持续供货后逃避支付货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3-03-1-167-015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9 / (2021)辽06刑终16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的,足以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空货交易拆借资金未能如期偿还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3-16-1-113-001 / 刑事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苏05刑再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以行为人后来客观上未履行合同,就推定其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时企业经营状态、合同签订后履行情况、资金去向和用途等进行综合判断。

某证券营业部、滕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23-16-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9.10.27 / (2009)青刑再字第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权,而不是交易中的诚实信用,不能因为一方在交易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本案中,滕某以融资为幌子,诱使某投资公司转入股票继而抛售的事实,单从客观方面的这一表现来看,似乎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综合全案分析,滕某作为某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其采取欺诈手段,将某投资公司转来作为保证金的股票平仓,目的在于减少某证券营业部按照相关协议对某集团公司等三家公司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且股票平仓得款也全部归还了这三家公司,其主观上没有将该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如果因此在某证券营业部与某投资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或者纠纷,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原判按刑事犯罪处理错误。

陈某合同诈骗案——如何把握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的区别

2023-16-1-167-002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3.02.25 / (2002)苏刑再终字第00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代表福建某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取得了宝应经理部的红小麦后,虽将红小麦进行降价销售收取货款,并将货款部分挪作他用,合同到期后也没有按约支付全部货款。但综观全案,陈某的行为在主、客观上都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胜合同诈骗案

2023-16-1-167-003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14 / (2019)冀刑再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何某某盗窃、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新型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的刑事定性

2023-04-1-221-002 / 刑事 / 盗窃罪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7.02.10 / (2016)沪0114刑初68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涉及支付宝的侵犯财产权案件的刑事定性应当采取区分原则,对于不同情形下的侵财行为分别从刑法上加以评价。如果是利用“蚂蚁花呗”“京东白条”“蚂蚁借呗”的方式购买商品、获得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是通过支付宝、微信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盗窃了支付宝内的钱款,构成盗窃罪。

王某某合同诈骗案——欺诈借款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3-16-1-167-004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16 / (2018)吉05刑抗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关键。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判断,需要综合全案情况进行推断,不能仅以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而简单地推导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情况,加以综合评判。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但是其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且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后续未履约有一定客观原因,事后又积极承担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弥补对方损失,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伍某合同诈骗案——被“套路贷”的对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3-16-1-167-005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19)粤06刑再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如果行为人被他人用“套路贷”方式,与第三方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借款合同所需的虚假材料系他人所准备,第三方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款项转账至行为人账户的,被“套路贷”的行为人的行为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虞某强职务侵占案——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2023-05-1-226-002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11.20 / (2007)衢中刑终字第13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被告人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1.本案中,被告人虞某强侵占的是本单位财物而非合同相对人财物。

被告人虞某强是本单位金某公司专门负责原材料采购的副总经理,有权直接代表公司购进生产原材料。虞某强于2005年1月再次以公司名义从巨某锦纶厂订购38吨己内酰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及有权代理,依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之规定,被告人虞某强在职务范围内与相对人签订的上述订购38吨己内酰胺的(口头)合同业已成立,且系有效、合法的买卖合同。38吨己内酰胺的所有权从锦纶厂交货之时起转移给金某公司所有。因而,后来为虞某强所支配并擅自处置的35吨己内酰胺及最后变现的702000元人民币,均是金某公司依法所有的财物,虞某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其中444310元货款,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2.被告人虞某强擅自支配35吨货物并占有其变现后的部分金钱,是利用了其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

3.被告人虞某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实施明显的诈骗行为。

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2023-03-1-237-001 / 刑事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30 / (2022)京02刑终32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自首情节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要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对犯罪数额进行精准供述。受记忆等因素影响,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虽未能交待准确的犯罪数额,但通过主动交待赃款、赃物存放地点,认可系犯罪所得,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表现形态,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彭某某合同诈骗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2024-05-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7)川08刑终7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实践中的边界较为模糊,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一要注意合同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割裂整个诈骗过程单独看待“签订合同”的行为。二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也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外,还包括扰乱了合同管理行业领域的市场秩序。

贾某合同诈骗案——一房多卖各行为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2024-03-1-167-002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鲁16刑终14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于“一房多卖”型案件,应当综合事件起因、行为人履行能力、交易情况等情节,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为,要结合其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是否提前预谋一房多卖、实际履行能力等,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安徽某电力公司、刘某等骗取贷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骗取贷款行为主观目的判定

2024-04-1-112-002 / 刑事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22 / (2021)皖刑终9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使用欺骗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综合考量企业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资债结构及所贷资金的大部分用途等情况,不宜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客观结果而认定企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叶某林、谭某竑、石某、乔某坤合同诈骗案——借用特许经营加盟外壳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认定

2024-03-1-167-003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苏01刑终6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所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当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是否转移、隐匿财产等方面,准确评判行为手段和损失结果,并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寇某等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24-03-1-167-004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甘03刑终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伪造其他单位印章的方式虚构工程项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引诱投资人垫资施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黄某某合同诈骗案——刑罚执行期间供述同种漏罪,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追诉漏罪的,应单独定罪并从宽处罚

2023-06-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2.05.13 / (2021)粤0306刑再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刑罚执行机关交待漏罪,所交待的漏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被司法机关追诉的,人民法院应单独定罪并充分考虑坦白等情节给予从宽处罚。

陈某元合同诈骗案——案发前追回数额应从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中扣减

2023-03-1-167-016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2017.05.26 / (2016)湘1102刑初16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把案发前已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在存在多名被害人的情形下,被告人在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自愿多退还部分被害人的款项,未减少其他被害人的损失,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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