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近日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正文见后,以下简称“《十项规定》”),并于2024年3月5印发了相关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指导监督。 本人结合相关规范、标准对《十项规定》相关条文解读如下: 1、《十项规定》第二条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及消防验收制度。,对不属于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2、《十项规定》第二条要求“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4.1.3条及第4.1.3A条规定如下,“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第6.2.24条规定如下,“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十项规定》第二条要求“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3.2.2条规定如下,“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值的注意的是,《十项规定》要求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进行分隔,也就是说,当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两者之间的分隔墙体只能采用砖墙,不能采用类似夹芯板之类的轻质隔墙进行分隔。 4、《十项规定》第二条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对单、多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见下表:
5、《十项规定》第三条要求“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第6.2.29条规定如下,“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学生宿舍人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第4.9条规定如下,“人均居室内面积不宜小于 3.0 ㎡/人”。 6、《十项规定》第四条要求“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电缆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 7、《十项规定》第六条要求“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4.1条明确了托儿所、幼儿园无论其每层建筑面积是多少,其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第8.5.1条规定如下,“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值的注意的是,《十项规定》实施以后,中小学校园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及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均需要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第4.3条规定如下,“学生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 ,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 。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 ,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同时应注意,《十项规定》实施以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将不再适用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与其他功能区域组合建造。探讨: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是否可以利用行政楼的疏散楼梯作为教学楼的1个安全出口?或者行政楼是否可以利用教学楼的疏散楼梯作为行政楼的1个安全出口?从《十项规定》第六条的文字表述来看,教学楼和行政楼属于不同的功能区域,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或者疏散楼梯不应相互借用。 8、《十项规定》第六条要求“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第4.5条规定如下,“学生宿舍楼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火警报警装置 ,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4.3条要求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第7.2条规定如下,“学生宿舍应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7条要求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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