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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5,解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nmeqyhj 2024-04-02 发布于内蒙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近日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正文见后,以下简称“《十项规定》”),并于2024年3月5印发了相关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指导监督。

    本人结合相关规范、标准对《十项规定》相关条文解读如下:

    1、《十项规定》第二条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及消防验收制度。,对不属于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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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十项规定》第二条要求“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4.1.3条及第4.1.3A条规定如下,“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第6.2.24条规定如下,“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十项规定》第二条要求“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3.2.2条规定如下,“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值的注意的是,《十项规定》要求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进行分隔,也就是说,当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两者之间的分隔墙体只能采用砖墙,不能采用类似夹芯板之类的轻质隔墙进行分隔

    4、《十项规定》第二条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对单、多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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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十项规定》第三条要求“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第6.2.29条规定如下,“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学生宿舍人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第4.9条规定如下,“人均居室内面积不宜小于 3.0 ㎡/人”。

    6、《十项规定》第四条要求“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电缆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

    7、《十项规定》第六条要求“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4.1条明确了托儿所、幼儿园无论其每层建筑面积是多少,其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第8.5.1条规定如下,“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值的注意的是,《十项规定》实施以后,中小学校园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及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均需要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第4.3条规定如下,“学生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 ,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 。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 ,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同时应注意,《十项规定》实施以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将不再适用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与其他功能区域组合建造。探讨: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是否可以利用行政楼的疏散楼梯作为教学楼的1个安全出口?或者行政楼是否可以利用教学楼的疏散楼梯作为行政楼的1个安全出口?从《十项规定》第六条的文字表述来看,教学楼和行政楼属于不同的功能区域,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或者疏散楼梯不应相互借用

    8、《十项规定》第六条要求“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第4.5条规定如下,“学生宿舍楼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火警报警装置 ,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4.3条要求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第7.2条规定如下,“学生宿舍应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7条要求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
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
十项规定》的通知

教发厅〔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消防救援总队,教育局:

  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为规范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第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

  第三条 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凡不符合标准或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增设床(铺)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并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电缆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厨房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和幼儿园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整好用。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教职工、安保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宿舍管理员应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必须具备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学生、儿童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针对学生儿童认知特点和建筑场所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夜间情况,明确责任分工、值守人员最低配置数量和应急处置程序。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每学期至少组织教职工、安保人员和学生儿童开展1次全员消防演练,能够做到发生火灾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1分钟快速响应、3分钟有序组织疏散、5分钟初起火灾扑救力量到场扑救。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应结合住宿人员数量、教职工值班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学生能够快速疏散。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校长、园长负首要责任,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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