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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生产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神州国土 2024-04-03 发布于河北

农膜通常用于覆盖农田,起到提高地温、保持土壤湿度、促进种子发芽和抑制杂草生长等作用,使用不合格的地膜可能会影响到农作物产量。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案件,护航农业生产安全。

  案情简介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膜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其生产的农膜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80捆聚乙烯塑料薄膜不符合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当事人生产的塑料农膜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均超过《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 13735-2017)标准的要求,无产品名称、无类别、无标称厚度、无参考长度、无生产厂名厂址、无检验员印章,无“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的字样,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合格的塑料农膜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厚度 根据标准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5.1.1,厚度不得小于0.010mm

  2.厚度偏差 根据标准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5.1.2,厚度极限偏差不得超过0.003mm、不得低于0.002mm;平均厚度偏差:不得超过15%、不得低于12%。

  3.标志根据标准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8.1.1,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类别、标称厚度、宽度、参考长度、净质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生产厂地址、执行标准、检验员印章;根据标准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8.1.2,产品合格证上应在明显的位置标有“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的字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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