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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四项中“严重超速”的理解

 木林随笔 2024-04-04 发布于陕西
对于把握入罪关口的公安交警部门来说,如何依法准确、公开公正、合理合情地理解和适用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2023〕187号】(以下文中简称为《意见》),尤其是《意见》第十条中所明确的十五种从重处理情形,具有现实意义。
郑重声明:文章主要是为了提出问题,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具体适用和理解,还得以当地有关部门的标准为依据。
《意见》第十条第四项:“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对该问题的理解,木林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把握:
一是,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超速、严重超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管理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在道路上查处管理超速时,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某点时的即时速度,另一种是区间行驶平均速度。
②在某条道路的某路段或某处的限速值问题,其表现方式大致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但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明确的限速标志或标线、车辆设计性能的国家标准、道路设计的限速值等,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法规、规章。
首先,从车辆类型上来区分。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第2款中规定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小型载客汽车、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的最高车速;《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26408-2020】对该车特定情形下的50公里/小时限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等中要求的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对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特定情况下限速;《危险货物道路动容安全管理办法》第47条对其在高速公路上不超80其他不超60的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对校车的限速。
其次,按道路上的不同情形区分。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6条、第78条第1款和第3款、第81条第1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8条,等等。
第三,按车辆设计速度区分。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设有站立区的公交营运类车设计小于70、轻便摩托车小于50;《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三轮汽车设计小于50、低速货车设计小于70;《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4545-2019】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旅居车和车长大于9米的其他客车设计不超100、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设计不超80。
第四,关于限制速度、设计速度、运行速度等的概念,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76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 /T 33195-2016】等中。当然了,现实中还有一在高速公路上限制最低速度的情况,该情形不适用《意见》。
③对于如何确定车速问题,木林以为,通常有以下五种情形:
第一种,依法设置的固定测速电子监控设备。
第二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由民警依法操作的移动式电子测速设备。
前两种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测速仪》【GB /T 21255-2019】中的按测速方法可分为雷达测速、激光测速、线圈感应测速、视频分析测速等,按区域可分为单点、区间和全程测速,按使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车载式和便携式测速仪,按被测目标数量可分为单目标和多目标测速。
第三种,借鉴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 /T 33195-2016】中规定的七鉴定方法:依据动力学理论、运动学理论、经验公式、模拟试验、仿真再现软件、基于视频图像或车载记录设备信息,这里面应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第1部分: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GA/T 1991.1-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第2部分: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GA/T 1991.2-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643-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技术规范》【GA/T 1998-2022】。
第四种,依据相关车辆监管平台、实时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平台、GPS行车记录仪等软件系统。
第五种,有探讨辨析必要的驾驶人所使用的导航系统所记载的实时速度记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2021】中规定的卫星定位技术、车载终端、监控平台,其规定只能适用于查处违反规定时间行驶、违反规定路线行驶和超时驾驶。
二是,对于适用《意见》中“严重超速”的情形,结合文件整体理解来看,醉酒驾驶机动车又可分为未发生交通和发生交通事故两种情形,在超速时间上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判断标准。
①未发生事故时所要求的严重超速,一般应该是车辆通过交警部门依法设立和使用的固定式、移动式、便携式测速设置进行的单点或区间测速所取得的数值,特殊举报情形下也可能采纳规范的监管平台,或者车载EDR、行车记录仪等设备取得的并通过司法鉴定的意见结果。
②发生交通事故,又分为单方和两方以上事故。发生事故都可能涉及《意见》第十条第一项“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的竞合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单方事故时,未来可能会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争议。
③非通过执法取证设备记录的严重超速证据在采纳时,可能会出现一个超速行为持续多长时间才算是合理的问题,有时的瞬间值并不一定完全合理。
三是,对于“严重超速”问题的界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审判业务刑事审判栏目下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严重超速指的是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该内容基本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中规定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该处并未区分车型、行驶路段等特殊情况,理解适用上可能会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产生冲突或争议。
四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中规定:①第7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分一次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9分、6分、3分、1分。②第8条第5项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③第9条第2项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一次记9分。④第10条第2项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2%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⑤第10条第3项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6分。⑥第10条第5、6项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危险化学品或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指定速度行驶的,一次记6分。⑦第11条第2项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一次记3分。⑧第12条第1项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一次记1分。从公安部该规章来看,不只是对车型、载运的货物进行了区分,还从行驶路段、速度限定值百分比上进行进行了区分。
五是,结合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公传发〔2015〕708号】第2条中的规定来看,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这几种特定车辆,载人情况下: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达到90公里以上的;②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达到60公里以上的;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的相关情形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达到30公里以上的;④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达到30公里以上的。
这种情形,一是,已经符合了校车和旅客运输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特征,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认定上会产生竞合问题,需要司法机关予以判定。二是,同时亦与《意见》第十条第六、七项竞合,至于将谁作为从重情形,还得由司法机关判断。
六是,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讲,只要符合《意见》第十条中所明确的十五种从重处理情形中除“严重超速”外任何一种情形的,如具有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后逃逸的、从事客运且有乘客的、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高速公路上、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二年内饮酒五年内醉驾的、逃避阻碍检查的、其他妨碍司法的、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严重超员超载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这些情形时,均不再需要再考虑严重超速的入罪问题,至于对严重超速的界定和调查可能影响的是量刑情节,但是严重超速除非是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的,才可能会被考虑进《意见》不适用缓刑的第十四条第十项“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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