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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哲学的康德式阐释——社会关系结构的自我再生产及其等效表述

 暮雨晨钟 2024-04-07 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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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于《天津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注释从略。
马克思社会哲学的康德式阐释
——社会关系结构的自我再生产及其等效表述
牛子牛
【摘要】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在地关联着一种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马克思社会理论的主要意图,并不是在“主观”和“客观”两个维度之间实现外在统一或辩证调和,而是首先追问使得“客观”维度及其规律本身成为可能的那些现实条件,并在这些条件内部探寻“主体”得以出场的契机。从这一思路出发,可以在马克思社会理论中区分出社会规律的“等效表述”和“社会关系结构的自我再生产”两个层面,后者具有突出的“社会哲学”性质。借助康德哲学的“范导性原则”概念,可以把握两个层面之间的特殊关系,从而阐明马克思社会理论的“实践导向”。
【关键词】社会哲学 社会科学 《资本论》 康德 范导性原则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长期存在着“主观逻辑”与“客观逻辑”两条进路之间的争论。马克思一方面提出了一种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的主体性原则,另一方面也强调那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历史规律和社会规律;因此,如何说明这两种立场之间的关系,是否有可能在二者之间做出一种融贯的调和,就成为马克思思想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同时,这一问题在形式上又类似于社会学中反复争论的“主体与结构”问题,而马克思本人的理论也经常以一种社会学的面貌介入到后一种争论之中。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作为西方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其哲学向来已经关联着一种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因此也具有“社会哲学”的性质。
从上述问题入手,笔者试图提出一种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的建构方案。本文认为,“主观”与“客观”两个维度的分裂建立在现代自然科学世界观的基础上,二者在马克思社会理论中呈现出了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关系。社会理论不仅要用规律解释对象,还要用对象解释规律,即阐明使得社会科学规律得以可能的现实条件。由此,可以区分出马克思社会理论的两个层面:一是对于社会规律的“等效表述”,二是对于“社会关系结构的自我再生产”的分析。前者相当于通常所说的“社会科学”,而后者则包含着对社会科学的前提性批判,因而具有“社会哲学”性质,并且蕴含着“改变世界”的行动主体得以可能的契机。进一步来说,我们可以在马克思哲学的“近康德阐释”视野下,借鉴康德的“范导性原则”概念,以便把握马克思社会理论的两个层面之间的特殊关系;借鉴康德关于“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探讨,以便彰显马克思社会理论的“实践导向”。
(一)社会理论的两个层面与马克思社会理论的一般筹划
现代社会科学长期面对着“主观维度”与“客观维度”的矛盾,这种矛盾最初起源于现代自然科学的世界观。自然科学将客观世界描述为一个由机械因果性支配的决定论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属于人的心灵和意义世界的一切要素,如感受、意图、信念等,并不具有合理的位置。自然科学世界观的此种内在分裂,集中表现为笛卡尔哲学在“思想实体”与“广延实体”之间所做的二元区分。现代社会科学在一开始就是仿照自然科学而产生的,并且至今都在追求成为自然科学那样的“精确科学”。因此,产生于自然科学世界观的主观与客观两个维度的矛盾,似乎也出现在了社会科学或“精神科学”当中,并且突出地表现为“主体与结构”的矛盾。
然而,当自然科学世界观的这种矛盾也在社会科学中得到讨论时,这种讨论的合法性前提却甚少得到追问:在社会科学的对象那里,果真也存在着如自然科学世界观那样截然外在的“主客对立”吗?这一问题关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规律”是否具有同样的有效性,即它们是否在同样的意义上是“客观”的。在笔者看来,马克思社会理论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在切近的反思中,自然科学的规律不同于社会科学的规律;自然规律对于自然对象的有效性,也不同于社会规律对于社会对象的有效性。
对于自然科学来说,人们一般是用规律解释其对象,而不是用对象解释其规律。我们倾向于认为,无论自然对象如何变化,普遍的自然规律仍然能在一种相当宽泛的意义上解释一切对象的运动,或者说,规律就是在对象的变化中保持不变的东西。当然,人们也并不否认自然规律的运用是有条件的,不同的规律适用于不同的对象范围。例如,牛顿力学和相对论、欧式几何和非欧几何的适用范围就不相同。在自然科学中,不同规律的适用范围往往是非常清晰的,以至于人们在确定了某一规律的适用对象之后,往往就不再考虑对象变化是否会引起规律变化的问题了。但是,社会科学规律同社会科学对象之间的关系则非常不同。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特定的社会科学规律之所以适用于某一对象,其条件乃是这一对象本身形成了某种特定的结构;对象本身的结构与状况,在任何时候都是规律的前提。在这种意义上,社会理论不仅要用规律解释对象,更要用对象解释规律。例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简称《手稿》)中已经指出,“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换言之,国民经济学家无批判地接受了“私有财产”的既定存在,由此出发描述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但并没有追问这种规律的条件。在马克思看来,这并不是一种完备的社会理论。当然,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只能用“异化劳动”的哲学范畴说明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条件;他还不能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层面上说明“异化劳动”在何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结构下才是必然的。
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简称《形态》)期间,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构想进一步趋向完善。马克思首先承认了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科学规律的可能性:“我们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我们、不受我们控制、使我们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我们的打算落空的物质力量,这是迄今为止历史发展中的主要因素之一。”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意识到这种社会科学规律乃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就是构成社会科学对象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结构:“生产力表现为一种完全不依赖于各个人并与他们分离的东西……其原因是,各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而另一方面,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可见,社会科学规律(如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之所以表现为一种客观物质力量,其条件乃是人与人之间分裂对立的关系;一旦这种关系消失了,转变成了有意识的联合关系,那么相应的规律也就不成其为一条“客观”的规律了。在这种意义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历史规律,本身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只有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才是有效的。人类历史向“共产主义”的过渡,不仅是遵循“历史规律”而发生的一次过渡,更是“历史规律”本身的消亡,因为它消灭了使得历史规律成为可能的特定社会关系结构。从《形态》的观点来看,社会科学规律的客观有效性之所以总是有条件的,是因为社会科学的对象,即社会总体,总是由作为主体的、具有能动性的、不确定的人所组成的;这些人的行为并不总是能用一种“规律”来描述,它们也有可能是杂乱无章的。人的行为可以被“规律”所概述的条件是:人的关系形成了某种特定的结构,使人与人之间相互制约,以至于其行为构成了稳定的、可识别的、不以他们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模式,并照此不断重复。若非如此,我们对人的行为就只能进行经验的或文学的描摹。显然,并不是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能造成这种稳定的行为模式,进而产生“合规律性”。对于这些有规律的特殊关系结构,我们可以借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术语,将其称为具有“自我再生产”特征的结构,它们能够凭借自身的内在特性而不断重复自身。
唯有当人们结成了具有“自我再生产”特征的社会关系模式,以这些关系为对象的社会科学规律才是可能的。在这种意义上,社会科学规律是“内在于”其对象的,甚至是其对象所“生产”出来的:并不是规律“驱使”对象产生了稳定而可预期的运动(就像重力“驱使”物体下落一样),而是因为对象本身的结构具有了“自我再生产”的特征,所以其运动才能被某一组规律所描述。一旦这种特定的关系模式瓦解了,或者超出了其自我再生产的限度,那么这一组规律也就消失了。因此,社会理论不同于自然科学,其任务是双重的:它不仅要发现适用于某个特定对象的规律,还要解释使得这些规律成为可能的这个对象的特定结构,说明它何以能够实现自我再生产,并探索这种结构之生成和变动的界限。
社会理论的这两重任务,我们可以分别称为对社会规律的“等效表述”和对“社会关系结构的自我再生产”的分析。第一重任务要陈述特定社会的运行规律,类似于通常所说的“社会科学”。之所以将其称为“等效”的,是因为它并不是对现实本身的描述,而只是对社会总体所表现出来的现象做一定程度的概述和预言,其结论在一定限度内同分析现实本身所得出的结论是等价的。但是,这种描述遮蔽了其自身的可能性条件,从而不免成为一种不全面的、忽视自身前提与限度的描述,而且往往要预设一些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实在或实体。这样的情况在物理科学中有很多,在社会科学中也是存在的。社会理论的第二重任务,即对“社会关系结构的自我再生产”的分析,则有责任揭示社会现实本身的结构,避免将社会关系所呈现出的表象预设为自足的实体,并且澄清社会规律的可能性条件及其限度。在这种意义上,社会理论的第二重任务向来已经是“社会哲学”的任务,因为它需要对社会科学的前提做出批判。在这一“社会哲学”的理论层面上,“主观”与“客观”两个维度的对立得到了消解:它充分考虑了人的“主体性”维度,即人的能动性与不确定性,并且将主体之间所形成的特定关系结构理解为“客观性”本身的条件。由此,“主观”与“客观”两个维度就共同消融在了“社会再生产”这一更为深刻的理论层次之中。
马克思之所以建构了一种典范性的社会理论,正是因为他明确区分了社会理论的双重任务,并且将重点放在了第二重任务(社会哲学的任务)之上。可以说,马克思的社会哲学在社会历史领域重新提出了康德哲学的问题,即科学知识“何以可能”且“限度何在”的问题。这种理论态度是马克思在《手稿》到《形态》时期逐渐建立起来的,并最终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简称《大纲》)中得以完成。在《大纲》的导言中,马克思明确提出,任何用来描述社会规律的一般范畴(如一般的“劳动”范畴),都只有在特定的复杂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且在严格意义上仅在这些社会关系内部是有效的:“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合”,“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据此,任何用来表述社会规律的一般范畴,都以特定的社会关系总体为前提,所以这一总体必然已经超出了社会规律的“等效表述”的把握。要把握这样的总体,必须通过“社会哲学”的审视,去追问那些使得社会规律及其一般范畴成为可能的社会关系结构的再生产模式。
(二)作为马克思社会哲学成熟形态的《资本论》
马克思社会哲学的完成形态体现在《资本论》中。在表面上,《资本论》是一部以纯粹客观态度写成的著作,其中充满了关于“社会规律”的客观表述,如价值规律、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利润率下降规律等。然而,按照上文的区分,这些描述仅仅属于社会理论的“等效表述”层次,但《资本论》的深层理论目的并不在于这一层次,而在于对“社会关系结构的自我再生产”的分析,即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再生产机制,并指出其暂时性和有限性。这一理论工作是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前提性、界限性批判,因而具有鲜明的社会哲学性质。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马克思认为,自己的著作比国民经济学家高明之处就在于提出了如下问题:“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换言之,国民经济学家将“价值规律”或“劳动表现为价值”当作一个给定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推演经济学体系;但《资本论》则试图说明“劳动表现为价值”是何以可能的,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结构何以具有了“自我再生产”的特征,使得资本主义社会在现象上可以被“价值规律”所等效地表述。
在《资本论》第一卷的前两篇中,马克思通过探讨商品、价值、货币、“货币转化为资本”等,剖析了“价值规律”的核心范畴“价值”的社会条件。我们知道,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商品的二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以及与此相关的劳动的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出现得十分之早;于是,如果我们将《资本论》理解为一部通常的社会科学著作,那么价值和价值规律就显得像是整个体系的前提,它们本身是不必解释和证明的。但是,按照上文的观点,实际情况或许恰好相反:“价值”范畴及其与抽象劳动之间的联系之所以出现得如此之早,只是因为《资本论》整体的任务在于澄清这一范畴的条件,即使之成为可能的具体社会关系结构。
商品“分裂”为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不是商品体本身的属性,而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产物。将商品的两个因素当作产品本身的属性,是一种“拜物教”式的理论错误。马克思首先通过《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的分析,将商品的价值维度奠基于生产者之间的普遍交换关系,又通过价值形式分析将商品交换奠基于普遍的货币流通。也就是说,“价值”范畴的稳定存在是以普遍的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为基础的。进而言之,普遍的货币流通只有作为资本流通才是可能的。货币流通包含着WGWGWG′两种公式,其中,WGW公式仍然以某种“使用价值”作为交换的最终目的,在质上和量上仍然被需要的有限性所限制着;因此,只有通过GWG′公式的货币流通,商品交换关系才有可能扩展到每一个生产部门,从而成为普遍的。但是,GWG′公式又要求货币在流通中发生增殖,也就是说,要求货币流通成为资本流通。简言之,“价值”范畴被奠基于资本增殖运动之上。
由此,“价值”范畴何以成立的问题就被转化成资本何以能够持续存在的问题。在前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也曾经零星地、暂时地存在着,如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等;但是,唯有当资本普遍地转化为产业资本时,资本主义才能成为一种统治性的生产方式,年复一年地产生稳定的利润。因此,资本的稳定存在,只有作为产业资本才是可能的。不过,产业资本同样不是物,而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雇佣和剥削关系。因此,资本的自我再生产问题再次被转化为雇佣劳动关系的自我再生产问题:为什么工人能够日复一日地持续劳动?为什么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总能大于劳动力价值?为什么工人在结束当天的劳动并拿到工资之后,第二天还会继续出现在工厂里或劳动力市场上?为什么工人虽然享有形式上的“自由”,却总是不得不“自愿”地出卖劳动力,难以联合起来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为什么资本家的资金和生产资料不会随着使用而逐渐耗尽,反而会无休止地越用越多?为了回答这些问题,马克思又通过一系列理论阐明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例如,马克思通过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说明了工人阶级不得不出卖劳动力的主要原因,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通过“相对剩余价值”和“产业后备军”理论,说明了剩余价值始终存在的原因,即工资被系统性地压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通过资本的再生产和资本积累理论,说明了阶级关系能够在更大的广度和深度上被反复生产出来的原因,即经由“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工人自己的劳动成果反而转化成了奴役工人的手段;等等。
资本主义的自我再生产机制维持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存在,能够反复生产出一个不得不出卖劳动力的无产阶级、一个长期垄断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以及二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在此基础上,资本增殖(即普遍货币流通)才得以维持;又基于此,普遍的商品交换和“价值”范畴才是可能的。在这种意义上,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再生产过程:“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联系中加以考察,或作为再生产过程加以考察时,不仅生产商品,不仅生产剩余价值,而且还生产和再生产资本关系本身:一方面是资本家,另一方面是雇佣工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对象,在最终意义上就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再生产运动:“生产关系,实际上是这个过程的比其物质结果更为重要的结果”。由此可见,《资本论》不只是用价值规律解释资本主义社会,更是用资本主义社会解释价值规律本身,其方法就是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在一定限度内具有“自我再生产”性质。一旦具备了生产资料私有化、生活资料商品化、货币流通普遍化等基本条件,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就能凭其自身的性质不断复制自身,使得处在这一关系中的人们形成一种稳定的行为模式,让我们能用一种“社会规律”来描述它。
在“社会关系结构的自我再生产”的层面上,那些曾经被预设为自足实体的东西,包括“价值”范畴本身,都失去了实体性地位,转而被还原为人与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结构。然而,这种关系却是变动着和斗争着的,是充满张力的。例如,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制约下,工人一般会反复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工人毕竟是“自由”的,他们总是有可能联合起来拒绝此种“出卖”,即罢工或革命。而且,在两大阶级之间的对抗性分配格局的基础上,资本主义还包含着各种“内在矛盾”,如利润率下降、生产过剩、各部门比例关系的失调等,它们总是有可能造成再生产链条的断裂。由此,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的分析,就触及了这一社会形态的根本的生存张力:由于资本主义是“内在矛盾”的,所以资本主义社会规律的可能性条件,同时就蕴含着其不可能性的条件,这种社会规律得以存在的基础总是不稳定的。在再生产的层面上,资本主义社会能否存续,取决于构成它的诸多主体的不确定的意图,取决于主体能否联合起来采取“改变世界”的行动。换言之,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一个可以被主体的实践行动所“改变”的社会。这样,马克思就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再生产机制及其内在矛盾,彰显了“主体”得以出场行动的契机。
显然,仅凭对资本主义社会规律的“等效表述”,不可能达到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的理论层面;因为当我们进行这种“等效表述”时,我们就已经预设了这个层面是不言自明和稳定不变的了。在这种意义上,对社会规律的“等效表述”总是蕴含着一种相对保守的政治立场。相对地,《资本论》的理论工作,不仅要证明资本主义的社会规律和相应的社会科学的有效性,更要探索这些规律和社会科学本身的可能性条件,从而证明它们的相对性、偶然性和暂时性,以及对其做出“改变”的可能性。因此,如果我们仅仅认为《资本论》是一项建立“社会科学”的工作,那么我们就无异于坚持了使得这门社会科学成为可能的那个社会总体的存在,即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存在,从而偏离了马克思“改变世界”的批判意旨。
(三)康德哲学视角下的马克思社会哲学
基于对《资本论》的上述阐释,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马克思社会理论中的“等效表述”和“社会关系结构的再生产”两个层面之间的关系。其中,等效表述的层面,即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科学规律”,固然也有一定程度的有效性,但这种有效性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它仅仅存在于使得这些规律得以可能的特定社会总体之内。如果把这些规律和范畴从其条件中抽离出来,将其当作自足的实在,认为它们超越于或优先于其所从属的社会总体,那么就有可能误解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逻辑,淡化马克思理论工作的批判性,甚至做出僭越界限的推论。
在这些推论当中,最典型的是关于“价值”范畴之非历史性的观点。例如,国民经济学家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自然的和永恒的,因此,那些仅在这种生产关系之上才能稳定存在的范畴(如价值、资本、利润等),也被当成了一切生产方式的一般共性。“经济学家所以说现存的关系(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是天然的,是想以此说明,这些关系正是使生产财富和发展生产力得以按照自然规律进行的那些关系。因此,这些关系是不受时间影响的自然规律。这是应当永远支配社会的永恒规律。”此外,更有迷惑性的是小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观点,如蒲鲁东主义、李嘉图社会主义,以及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批评的“博爱学派”等。它们同样将那些仅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内的范畴当成了无条件的前提,并主张在这些范畴的范围内实现局部改良。如马克思所说,它们“愿意保存那些表现资产阶级关系的范畴,而不要那种构成这些范畴并且同这些范畴分不开的对抗”。
在当代的相关讨论中,最具代表性的越界推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分配正义”解释。这种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的弊端就在于它是“不正义”的,因为资产阶级无偿占有了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相应地,资本主义的扬弃就在于“正义”的重建,即价值的公平分配。这种观点同样忽略了“价值”范畴的历史性: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价值”这一财富形式的分配方式,但“价值”并不是一种非历史的自足实体,而是资本主义再生产运动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等效形式,它本身已经预设了资本主义社会总体的存在。在此意义上,“价值”是一种不可能公平分配的财富形式;只要价值的公平分配,而不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系统性从属,这是不可能的。
在笔者看来,为了避免上述越界推论,准确把握马克思社会理论的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尝试借鉴康德哲学的“范导性原则”概念。这种做法并不是一种外在的类比,而是基于马克思社会哲学和康德哲学在问题意识上的内在相通:这两种哲学有共同的理论旨趣,即对“理智幻相”的揭露和对知识前提的批判。康德哲学着眼于对自然科学和形而上学的批判与划界,从而表现为“纯粹理性批判”;马克思哲学则着眼于对社会科学,尤其是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与划界,从而表现为“政治经济学批判”。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范导性原则”是一类区别于“建构性原则”的原则。康德认为,它能够恰当地把握纯粹理性的“理念”的积极作用,从而既不至于对这些理念避而不谈,也不至于越界误用这些理念而导致“先验幻相”。不同于“建构性原则”能够规定实在的认知对象,“范导性原则”所指称的是多个认知活动之间的关系模式;通过范导性原则,理性能够对众多知性活动进行整理,将其统一于少数几个简洁的原则之下。例如,“上帝”是关于一切实在的根据和原因的理念,但它只表现了理性的一种趋向,即试图将一切认知活动都统一在一个体系之下,就“好像”它们都可以从同一个“最终根据”中推演出来一样。因此,理性可以借助“上帝”的理念把握知识的整体性。同时,“范导性原则”概念也标明了理性运用的界限,以及理性与知性的功能性差别。知性的运用是建构性的,而理性必须将自身限制在范导性运用的范围内,不能将理念误认为实在的认知对象。例如,“上帝”的理念只是理性用来整理认知活动的一个虚构的参照,其本身并不是实在的,一旦误认了这一点,就有陷入“先验幻相”的危险。
康德曾用光学中的“焦点”和“镜像”来比喻理念的范导性应用。理念“使知性指向某一个目标,知性的一切规则的方向线都参照这一目标而汇聚于一点,尽管这个点只是一个理念(focus imaginarius[想象的焦点]),知性的概念实际上并不是从它出发的……虽然由此对我们来说产生出一种欺骗,就好像这些方向线是从处于经验性上可能的知识领域之外的对象本身发出的似的(就像在镜面背后看到客体一样)”。在这里,知性活动并没有得到如实的理解,而是被理解为某个虚构参照物(镜后虚像)的效果,但这样却有助于将知性活动整理为一个整体。不无意义的是,马克思在阐述拜物教理论时,同样使用了光学幻象的比喻,以便说明社会关系的效应如何表现为“物”本身的属性:“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正如一物在视神经中留下的光的印象,不是表现为视神经本身的主观兴奋,而是表现为眼睛外面的物的客观形式。”在这里,实在的东西(如视神经的兴奋)同样没有得到如实的理解,而是显得“好像”是另一个对象,尽管这一对象只是实在东西的效应而已。
因此,我们可以借用康德的“范导性原则”概念,来理解《资本论》对于政治经济学规律的“等效表述”:这二者都设定了某个虚构的参照物,以便简洁地表述一组复杂的实在关系。例如,“价值”范畴及其规律实际上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如此运动的实在原因;在资本主义经济活动自发产生的任何一种统计变量中,“价值”都是不可见的,它不可能成为任何一种实际经济活动的直接指标。但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自我再生产,使得诸主体的行为构成了某种特定的模式,这种模式表现在现象上,就“好像”各个经济主体都在追逐着“价值”而活动,即都在要求工人付出尽可能多的劳动。如马克思所说:“资本想用劳动时间去衡量这样造出来的巨大的社会力量,并把这些力量限制在为了把已经创造的价值作为价值来保存所需要的限度之内。”因此,凭借“价值”范畴和相关规律,我们可以用一种非常简洁的方式来“等效表述”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但是,如同康德意义上的理性只有“范导性”运用一样,这种“等效表述”并不能表明其所运用的范畴(如“价值”)的实在性,也不可能说明它所描述的社会运动的再生产机制。一旦将这些范畴误认为自足的实体,“等效表述”就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有效性界限,从而导向各种越界推论。
由此而来的一个问题是,既然价值范畴及其规律只是一些“范导性原则”,那么为什么《资本论》仍要以这些范畴为起点,而不是直接描述作为其前提的、具体的社会再生产机制呢?这种做法曾经引起广泛的误解,让人误以为这些范导性范畴才是本质的和实在的。对于这一问题,马克思给出了一种方法论上的解答:思想是不可能直接从“现实具体”本身出发的。“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作为起点的“现实具体”,其实不过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思想若要把握这一整体,就仍然不得不从抽象概念出发,经历“从抽象到具体”的思想过程,用“思想具体”将整体再现出来。因此,像“价值”这样非常抽象的范导性范畴,恰好适合作为思想的起点;它以具体的资本主义社会总体为前提,因而在自身之内就蕴含着这一社会总体的隐然在场。
《资本论》从“价值”等范导性范畴出发,展开批判性推论,从而超越了国民经济学的观点。国民经济学误以为这类范畴是自足和实在的,试图以它们为前提推演经济学体系,这样得出的结论必然同作为这些范畴之前提的、具体的社会再生产过程相矛盾。因此,国民经济学始终无法解决资本利润的来源等棘手问题。与之相对,马克思的推论则从一开始就具有“前提批判”的性质:它着力分析使得经济范畴成为可能的社会条件,揭示了“等价交换”的表象背后现实存在的“剩余价值”,从而解决了国民经济学家没能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这种推论还具有“意识形态批判”的功能:它证明了政治经济学范畴的相对性和历史性,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机制的内在矛盾,指明了资本主义必将消亡的命运。
进而言之,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作为一种旨在“改变世界”的理论,不仅要对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做出解释和批判,还要提出扬弃资本的有效方式。在这一问题上,对《资本论》所描述的社会规律做出不同的理解,同样会导致不同的结论。如果我们将《资本论》理解为一部“社会科学”著作,那么扬弃资本的可能性就是通过“利润率下降规律”而得到证明的。这种解释虽然符合《资本论》的大致逻辑,但其缺憾在于仍然停留在“等效表述”的层次上。“利润率下降规律”是由“利润”“资本”“价值”等范畴构成的,这些范畴的成立本身就预设了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运动的稳定存在;也就是说,“利润率下降规律”的有效性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存在为前提。因此,用“利润率下降规律”证明资本主义的消亡,就是证明这一规律本身的有效性条件的消亡,就是自己证伪自己,而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此外,“利润率下降”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唯一趋势。在比“利润率下降”更基础的层面上,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复杂再生产运动。因此,当利润率开始下降时,资本主义的再生产模式也会发生相应的调整,以便抵消利润率下降趋势,甚至使利润率开始回升,从而开启新一轮增长周期。在《资本论》中,这表现为第三卷中的“起反作用的各种原因”;在现代经济理论中,这表现为调节学派所阐述的不同“增长体制”之间的演替,以及熊彼特所说的“创新”的作用等。这样看来,如果“利润率下降规律”在现实中难以观察到,那么这并不是对于《资本论》的证伪,而是印证了这一“规律”的效力本身就是相对的和有限的,从而证实了《资本论》中的方法的有效性。因此,“利润率下降规律”本身并不是对于资本消亡的一个充分的证明。
然而,这并不代表“利润率下降规律”在资本消亡的过程中没有发挥任何作用。从本文的观点看,利润率下降规律的作用同样是“范导性”的,它以“等效表述”的方式阐明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从而捕捉到了反抗资本的“政治主体”得以发起行动的契机。总资本利润率的下降趋势,会加剧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在资本主义的自我再生产机制内部制造越来越大的紧张。由此,资本主义的危机和动荡就会更容易发生,从而为政治主体的反抗行动创造机会。如卢卡奇所说,“在这种状态中,经济规律可以说是'间歇性的’:旧的规律不再起作用,而新的规律还没有普遍发生作用”。在这种意义上,资本主义的消亡并不是“规律”本身的结果,而是政治主体行动的结果;资本主义的“规律”只能为主体的行动提供契机,但不能代替行动本身。
这种鲜明的“实践导向”构成了马克思哲学与康德哲学的另一重相通性。《资本论》具有两重任务:第一是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运行规律,第二是证明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可能性。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康德所谓的“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二者处在一种“辩证的张力”之中。首先,“理论理性”将世界视作一个机械论系统,在其中主体的“自由”并不是知识的对象;因此,“理论理性”不能容纳“改变世界”的实践活动。但是,“理论理性”毕竟以一种“范导性”的方式指示了这种实践活动的可能性。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理论理性”对于世界之整体性的把握必然给出“先验自由”的理念,这表明理性具有一种超出理论认知的实践旨趣。类似地,在《资本论》中,“利润率下降规律”虽然没有证明资本消亡的现实性,但指向了使得反抗资本主义的政治行动成为可能的一种客观局势。现实的政治行动必须在这一“范导性原则”的指引下进行,将一定的客观局势把握为行动的契机,否则就难免陷入盲目任意的状态。其次,在“理论理性”中只有范导性意义的东西,在“实践理性”中却能证明其“现实性”。在康德那里,“灵魂不朽”“上帝存在”等理念具有一种实践的现实性,因为它们是人们为了完成道德实践而必须相信的东西。类似地,“利润率下降规律”所指出的资本消亡的前景,只有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得到证实。在这种辩证张力的视野下,经由对马克思社会理论的准确阐释,实现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实践的统一,是当代学者研究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必由之路。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百年变局视野下当代资本主义运演逻辑的哲学研究”(项目号:23CZX011)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作者:牛子牛 南开大学哲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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