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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银行内泪崩,买房贷款208万,每月还9100元,辛苦还贷9年,本金一分没少,还的全是利息!银行:与我们无关!

 天承办公室 2024-04-07 发布于北京

在浙江的一家银行内,一个男子因买房贷款的压力而崩溃,放声大哭成了网络热点。这名男子九年前贷款208万购买住房,每月需还款9100元,九年后的今天发现,本金一分没少,一直在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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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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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有个普通职员,张先生,过着朴素的生活,结婚后也是租房子住了好几年。

随着宝宝的到来,张先生经过一番考虑,最后决定还是得有个自己的家。

他挑的那套房子虽然不是那种人人抢的楼层,但价格稍微亲民点,于是他向银行贷了208万,终于有了自己的小窝。

根据银行的合同,他得每月还9100元。

张先生算了算,虽然得勒紧腰带,但觉得自己的收入勉强能应付。

张先生一直守信用,月月按时还钱,从没拖欠过。

但这样一来,他的工资大半都得往还款里投,家里的日子就显得比较紧巴巴的。

时间一晃九年过去,张先生去银行看到贷款余额,差点没气疯,本金居然一点没动。

那每月的9100元好像都扔进了无底洞,只够还那些利息。

这对张先生来说简直是晴天大霹雳,他开始思考,这么多年是不是只是在帮银行打工?

心里满是疑惑和不甘,张先生决定去银行要个说法,希望他们能给个合理的解释,或者是个解决办法。

但当他把情况说给银行听,银行的回答却是:这都是您签合同时同意的条款,这和我们没什么关系,我们只不过是按合同来执行而已。

【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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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宪法小卫士【以案普法】频道。

张先生的情况很典型,也是许多贷款买房者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认可和遵守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六十条,明确指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张先生的案例中,银行和张先生之间的贷款合同,包括每月还款金额、利率等关键信息,张先生在签约时应该已经明确知晓并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张先生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银行同样也在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其职责。

然而,张先生发现自己的还款多年后本金未减,这可能是因为他的贷款采用了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或者是在较长的还款期限和较高的利率下,导致了实际支付的利息远大于本金的情况。这种还款方式在银行贷款中并不罕见,通常会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张先生认为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合同条款有重大不公平情况,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可以因欺诈、胁迫等原因受到挑战,第五十四条则规定了对于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当事人有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总的来说,张先生的情况需要细致地审查贷款合同的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如果确实存在合同不公或银行的不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案件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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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咱普通老百姓来说,货款购房是件大事。咱得把合同条款看仔细了,特别是那些关于怎么还款、每月还多少、利息怎么算的地方。有啥不懂的,问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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