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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

 高盛博雅 2024-04-08 发布于北京

编者说:2024年4月7日,最高法就其结合审判实践起草的《婚姻家庭编解释 (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在涉及以重婚为理由,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方往往会提出一个抗辩,即在他们提起诉讼时,原本的那段合法婚姻中的双方已经离婚,或者其中一方配偶已经过世。他们据此主张,之后的婚姻应自动转变为有效状态。然而,针对这一抗辩主张,人民法院并不会给予支持。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那段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根本就不存在那段婚姻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会对此进行另行考虑。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在登记离婚后,若其中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试图请求确认离婚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这种主张。然而,若某一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确实存在虚假,并请求确认涉及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无效,同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慎考虑并可能给予支持。

同样地,若夫妻中某一方的债权人能够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并据此请求撤销这些相关条款,人民法院也将依法审慎审查,并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给予支持。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在处理双方均单身的同居关系所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若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且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将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对于同居期间各自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以及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独自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等,这些都将被认定为各自所有。

其次,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或者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因无法区分而混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根据这些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各自贡献的大小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此外,若同居期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并因此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而双方对此并没有达成协议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结合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承担义务所付出的努力、对双方生活的影响程度、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合理确定补偿的数额。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在婚前或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选择将其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并在之后的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归还,人民法院会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并综合考虑赠与房产的初衷、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长、离婚中的过错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因素,进行审慎判断。法院最终可能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基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要求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赠与房产时已有特别的约定,则前述规定并不适用。

在前述情况中,如果赠与人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或者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并据此请求撤销该赠与约定,人民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对于未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这种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打赏的款项时,人民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

对于那些年龄在八岁以上但未满十六岁,或十六岁以上但不能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了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并且法定代理人不认可这种行为并要求返还打赏款项时,人民法院同样会依法支持他们的请求。

此外,如果夫妻中的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并且有证据表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进行打赏,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并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人民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

另外,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进行了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那么另一方可以以对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进行少分或者不分的处理。对于这样的请求,人民法院也将依法给予支持。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给夫妻,而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那么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的子女所有。在做出这一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以及房屋的价值等因素,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买房屋,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那么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通过竞价方式解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出资的来源及比例、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这样的判决旨在确保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在夫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转让了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另一方主张这一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并据此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种请求。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意图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考虑支持另一方的请求。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同时也防止恶意行为对婚姻关系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当夫妻二人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同时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时,若双方对这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明确的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那么在离婚时,如果其中一方要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这一请求。相反,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此类情况进行妥善处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在夫妻关系中,若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从而要求法院认定对方放弃继承无效时,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种主张。然而,如果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放弃继承的一方无法履行其法定义务,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考虑支持这一主张。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确保法定义务的履行。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当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出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时,另一方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这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并防止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慎处理此类申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利益。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当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时,若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受到的权利侵害为由,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这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保障,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若抢夺、藏匿子女的一方主张其行为有合法理由,例如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人民法院会向其说明,这些争议应通过更为合适的途径来解决,如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这样的处理方式旨在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确保他们能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合理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成年子女在已经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若向父母请求支付其在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时期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此类诉求。

然而,如果离婚协议中已对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约定,或者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支付抚养费,但在离婚后未履行这些约定或承诺,情况就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仍无法独立生活,他们有权起诉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这样的请求。同样,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人民法院也会依法给予支持。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促使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第十七条【“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实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在离婚协议中,若双方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一旦离婚,除非另一方表示同意,否则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确保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得到切实执行。

如果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承担因无法履行而导致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这样的请求,以确保离婚协议的有效执行,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因此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这样的规定旨在防止因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导致的离婚协议不公平或无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的问题时,将依法审慎处理,确保协议的公平、合法和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在离婚时,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因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而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并因此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补偿数额。这些因素包括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承担这些义务所投入的精力及其对双方生活的影响、对家庭做出的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的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同时还会参考当地的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通过这样的综合评估,人民法院旨在确保补偿数额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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