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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北京、上海、海南、深圳试点,影响多大?

 与春天同行 2024-04-10 发布于青海

4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下称《通告》),通过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与全球共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同时,通过在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开放,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进一步积累电信业务开放经验,构筑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为在更大范围内开放奠定基础。

受访专家认为,本轮试点区域较少,且试点业务不涉及电信运营商语音、流量等核心业务,整体看对于国内市场竞争影响有限。

四地率先开展试点,实施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通告》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通告》指出,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应由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论证,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批复。实施方案获批后,相关地区可以正式开展试点工作。

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试点地区需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试点示范经验丰富。同时,试点地区还应强化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给予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服务管理,为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后续,工信部将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中国信通院发布的《国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情况报告(2023.4)》显示,截至2023年4月底,国内增值电信领域已经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市场,外商投资企业比例持续快速提升。但整体规模较小,外商投资企业1373家,占经营者总数的4.34%。

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轮试点仅在四地的五个区域进行,且试点业务不涉及电信运营商语音、流量等核心业务,整体看对于国内市场竞争影响有限。

某券商分析师也向记者指出,此次试点的业务领域竞争格局已经固化。试点的意义或更多展现出我国加强对外开放的态度。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通告》随附《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下称《方案》),详细介绍了业务经营者的注册地、服务设施放置地和服务范围等要求。

《方案》明确,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这是根据电信业务特点,从便利业务管理等角度提出的试点规则,与现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开放政策的规则较为一致,也是实践证明可以有效服务电信业务发展和管理的必要规则。”上述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有关负责人指出。

在服务范围方面,《方案》指出,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结合其业务特点,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须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便利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扩展市场空间。

《方案》也提出相关监管要求,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持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

近年来,工信部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电信业高质量发展,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电信市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8项,其中6项不设外资股比限制,并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取消了经营类电子商务等多项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同时,优化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将外资准入审批与电信业务许可审批进行了合并,并将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审批程序改为了告知承诺制,有效提升外资准入便利化水平。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工信部将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有序推进电信领域开放工作。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评估论证,加强政策宣贯,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政策研究,不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

责编:王璐璐

校对:冉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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