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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五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的”理解

 木林随笔 2024-04-12 发布于陕西
对于把握入罪关口的公安交警部门来说,如何依法准确、公开公正、合理合情地理解和适用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2023〕187号】(以下文中简称为《意见》),尤其是《意见》第十条中所明确的十五种从重处理情形,具有现实意义。
郑重声明:该文主要是分享自己的一些疑惑并提出问题,进行非正式探讨交流,具体适用和理解,还得以当地有关部门的认定标准为依据。
《意见》第十条第五项:“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对于该条的理解,木林以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今天这篇文章最主要的还是给大家将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行业技术准的名称收集整理出来,供借鉴参考。
二是,关于“服用”这个词,司法判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其仅指“口服”,不包括注射。但在该处,应该包括注射、吸入、食用等多种方式所造成的结果,其理解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饮酒后,应该看的是使用后的结果状态而不是使用时的表象形式。
三是,公安交通执法办案中,通常也只对驾驶人体内毒品情况进行检测,除非遇到影响特别重大类的交通事故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是否涉及使用国家管制的其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进行检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中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并不只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毒品,其还包括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而列入管制目录的药品。
毒品,通常指的是《刑法》第357条规定的毒品依据是《禁毒法》第2条: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五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是出于非医疗目的而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成瘾性)的麻精药品。
2019年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中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
而精神药品又分为两类,第一类精神药品主要是指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主要是指需要遵循临床指导用药,医生需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处方。
四是,国家及其他部委对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6年第2次修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系列)、2015年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其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令第14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五是,公安机关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章和文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公禁毒〔2016〕486号】,《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18〕98号】、《关于对部分吸毒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答复意见的通知》【公禁毒传发〔2013〕233号】。
六是,检验鉴定中涉及的相关行业和技术标准文件:《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公禁毒〔2018〕938号】《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1556-2019】、《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GA 1333-2017】、《唾液毒品检测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T 1458-2017】。
七是,通过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来看,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涉及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检测问题,执法实践中:
①主要针对其唾液、毛发、尿液和血液这四种生物检材进行收集。
②检测程序主要包括:现场初检、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这三种。
③对于采取血液检测的,如果涉及酒驾时,不知是否能够合并进行检测,在不清楚具体情况时,原则上还是是应该抽四管血,主要在于乙醇和麻醉或精神药品的检测方法不同,具体情况还得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业人员,本文只是提出疑问。
④对于吸毒后驾车多次冲撞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人民法院报》2022年7月26日第6版《【案例学习】对吸毒后驾车肇事的定性》,也有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如文章《李某某交通肇事案【涉毒驾刑事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918号案例:张超泽交通肇事案
⑤对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的处理问题,2018年木林曾撰文《对于吸毒驾驶机动违法行为人,目前交警查到后会怎么处理?》,仅供参考,具体是否还能适用问题,现在应该再针相关规定进行更新。
⑥对于作为入罪或犯罪从重处理情节结果的采纳认定,木林以为,原则上还是应该通过实验室司法鉴定的形式进行认定。
八是,单纯的吸食、注射毒品,一般情况下并不必然触犯危险驾驶罪,除非其作为入罪情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特别处罚条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记分规定。
九是,单纯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没有明确的特别处罚条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亦没有这方面的记分规定,对此类情形到底怎怎么进行行政处罚,是一个需要好好研究的问题。

网络小文,观点并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关于禁毒方面的知识,有一本《全民普法禁毒》,木林拍摄了目录,这也是法律规范名称收集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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