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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护理不当致老人患褥疮却未及时通知家属,最终老人死亡?法院判了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04-12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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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失能老人在养老院入住期间患上褥疮,但养老院未及时通知家属,因褥疮感染严重,治疗无效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杨某今年68岁,家人无法照看,经过一番对比,最后把杨某送到了一家养老机构。入住前,养老院给杨某做了评估检查根据某的健康状况,养老院制订了个性化的护理方案,护理等级为专护

入住养老院一年后,杨某患上了褥疮。但是,发现褥疮后,养老院并未及时通知家属,致使老人的伤口感染加重

杨某之女周某惠直到一个月后才得知母亲杨某的情况。得知消息当天,周某赶往养老院将母亲杨某送往医院,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杨某病情却未见好转,反而不断恶化,最终杨某于送医治疗三个月后去世

杨某之女周某惠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护理不当导致老年人产生褥疮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养老院赔偿14968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因照护不当造成老年人伤亡等损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应综合考虑老人身体状况、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措施和通知义务以及家属决定对受害人采取的何种医疗救助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1、养老院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对入院老人提供良好的照护,杨某入住养老机构后产生了褥疮,而发现褥疮后,养老未及时通知家属,致使老人的伤口感染加重。根据合同约定,养老本应在老人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通知监护人,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怠慢,周某惠直到一个月后才得知母亲杨某的情况,这严重违反了护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案中养老机构没有做好日常护理和褥疮预防处置,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养老院提供的老人翻身记录表与皮肤检查表,其内容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且存有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而这两份记录表存在着后期补记的痕迹,故法院对上述两份证据不予采信,对养老院陈述已按照专护标准为杨某提供护理服务的事实不予确认

3、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护理不当造成杨某患上褥疮,现养老院并未证明已尽专护之责,故认定养老院的护理不到位杨某生成褥疮的因素之一。但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其在褥疮生成之前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患病、频繁就医,故老人褥疮的产生与其自身身体每况愈下联系更为密切。

4、结合杨某自身存在的身体基础疾病等因素酌定养老院对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养老院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养老院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前没有褥疮,入住后因患褥疮产生的纠纷,养老机构难以举证自身服务不存在过错,通常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做好压疮(褥疮)风险防范工作非常重要,养老机构在提供预防褥疮服务的过程中,应重视护理服务记录的制作,由养老护理员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要让这些记录内容相互印证,这样才能增加可信度,在发生争议时才能被用作支持养老机构履行义务的证据。

为了应付诉讼案件所补做的记录,与在服务过程中每日记的记录肯定有差别,为了稳妥考虑,对于涉及老年人安全的重大事项,宜通过微信、短信或其他可以确认回复的方式进行告知,更有保障的是可以形成书面文字,在相关第三方探望时予以签字确认。

👉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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