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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一男子被查出癌症,去世前,留下遗嘱

 荆簪芒鞋 2024-04-13 发布于陕西
云南文山,一男子被查出癌症,去世前,留下遗嘱,把他名下所有财产都留给妻子,可是当他去世后,妻子拿着死亡证明,结婚证,和身份证去取他名下的190万存款,工作人员却说她没资格继承遗产,不予取款。妻子愤怒之下,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文山人民法院,云南省高院)

自从丈夫离世后,王雯不敢让自己有片刻的停歇,她用忙碌的工作来麻痹内心的伤痛。

在孩子面前,她努力维持着笑容,但内心从未从失去丈夫的痛苦中走出来。

王雯从抽屉中缓缓的取出一张存单,这张存单折承载了她与丈夫的很多回忆。

她瞥了一眼存款单上的日期,5年的期限已到,于是,她准备前往银行,将上面的190万取出来。

然而,当王雯带着丈夫的死亡证明、结婚证和身份证来到银行,准备取出丈夫名下的190万存款时,却遭到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拒绝。

他们坚称王雯没有继承权,拒绝支付这笔款项。

王雯非常气愤,她出示了丈夫留下的遗嘱,证明丈夫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

另外,王雯还表示,这190万实际上也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是当初存在了丈夫的名下。

但是,银行工作人员仍然一口咬定,要求王雯去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才能支付。

王雯感到十分愤怒,她认为银行的行为非常蛮不讲理,丈夫已经去世,让她如何去公证。

于是,王雯尝试与经理沟通,但经理也持同样的态度,要求她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才能支付。

王雯回想起,丈夫在世时就曾担心银行会为难自己,所以,特意留下了遗嘱,没想到,最终还是出现了丈夫担心的情况。

这190万是王雯和丈夫婚后,一起创业,赚到的第一桶金,当时,在她强烈要求下,存到了丈夫名下,同时,存的是五年定期。

然而,在存下这笔钱的第二年,丈夫就查出癌症晚期。

王雯伤心的陪伴丈夫在医院治疗,但是丈夫知道他时日不多了。

有一次,王雯意外听到丈夫和婆婆的谈话,丈夫对婆婆说:“妈,我要把财产都留给王雯。”

婆婆却说:“儿子,你要想清楚,王雯以后是要改嫁的,你要是把所有财产都留给她,孩子呢?”

丈夫肯定的说:“妈,我和王雯相爱相知多年,我希望她幸福,同时也相信她不管到任何情况下,都会是一位负责任的母亲。”

王雯听到这里,泪流不止,悄悄的躲开了,她果然没有爱错人,但她却要永远的失去了他,她悲痛欲绝。

没过几日,丈夫就立下了遗嘱,遗嘱中写到,他名下的所有财产都由妻子继承。

丈夫之所以立下遗嘱,主要是因为当初那张190万的5年定期存折,写的是他名字,他怕自己去世,王雯取不出来。

然而,他永远也想不到,就算他留下遗嘱,王文仍要面临如今的困境。

王雯无奈之下,将银行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替自己要回去公道。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银行认为:王雯拿着存单,上面的存款人是她丈夫名字,按照规定,她就要出具她是继承的人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其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继承证明书。

具体到本案,银行表示,他们要求王雯出具继承证明,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王雯拿不出有效证明,所以他们不予支付存款。

2、王雯说:既然丈夫留下遗嘱,他名下所有财产都由自己继承,那当然也包括这190万。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王雯还表示:这190万本来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是当初存在了丈夫名下。

如果丈夫没有留下遗嘱,她和孩子都是合法继承人,既然丈夫已经留下遗嘱,就应该按继承来办理,理应由自己继承他全部财产。

所以,银行应该支付她190万及其利息。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银行要求继承公证,这对王雯来说有失公平,因为她的丈夫已经去世,她无法直接办理公证继承。

本案的关键在于王雯是否具备继承权,那么,就需要查证她手中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王雯的丈夫留下的遗嘱是一份代书遗嘱,它具备了所有必要的形式要件,包括见证人的签名,且还有丈夫签署遗嘱时的录像作为辅助证据。

因此,这份遗嘱被认定为真实有效。

最终,法院判令银行如期支付王雯190万存款本金和利息。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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