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厦门JDW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DW公司”)检查。你单位(厦门YJ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JDW公司有机废气在线监控系统运维。执法人员调阅JDW公司有机废气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报告载明你单位(厦门YJ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4日至26日开展在线监控系统72小时设备调试,并出具表1“非甲烷总烃CEMS零点和量程漂移检测”、表2“气态污染物CEMS(含氧量)零点和量程漂移检测”和表7“流速CEMS/温度CMS/湿度CMS准确度检测”等监测数据;查阅CEMS仪器历史数据,在对应时间段未发现非甲烷总烃CEMS零点和量程数据、气态污染物CEMS(含氧量)零点和量程数据;且报告载明的湿度与仪器湿度历史数据均不一致。经查,你单位(厦门YJ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开展分析,原运维主管李*军伪造上述监测数据用于JDW公司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就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厦门YJ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陈述申辩 你单位及李*军、江*麟、林*标于2024年2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及李*军、江*麟、林*标在听证会上申辩质证主要内容为:①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七十条,指向的情形是生产经营者排污监测,而本案查处的情形是申请人向业主(即生产经营者)制作VOCS气体的监测设备的72小时调试报告。该告知书正文所引用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的”,指向的亦是“监测报告”,而非本案的设备调试报告。即便申请人记录的数据存在失真的情况,所侵害的是业主的权益,申请人应当承担的是对业主的民事法律责任。申请人既非生产经营者,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也没有实施环境监测并且对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不应受到行政法上的处罚。②本案中,申请人李*军、江*麟、林*标并没有在记录单上签字。申请人江*麟、林*标甚至没有见到过案涉记录单。该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李*军、江*麟、林*标实施了伪造记录的行为缺乏依据。③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是近年来新增出现的监管手段,因此在线监控设施相关技术规范不全,尤其是缺少在线监控设施的验收技术规范。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仅规定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但未对验收内容作出相关要求。直至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才对技术验收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申请人制作设备72小时调试报告时,并没有相关技术规范,为此申请人直接适用厂家出厂合格报告和相关指导文本数据,据此作为设备调试报告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当时的规定。综上,请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案例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