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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新规(9)骗取税收优惠

 魏春田 2024-04-14 发布于陕西

为了鼓励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发展方向去投资、生产和经营,国家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政策等等,除了对每一个纳税人都适用的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外,其其它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都是有条件的。

就以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为例。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个行业的企业在负面清单之内,换句话说,在这六个行业内的企业即使有研发费也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核定征收企业也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费政策。

当然了,以上只是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中的一部分,还有很多其他的条件。

作为企业来讲,要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条件。

当下,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是由企业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如果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但却申报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又提供了虚假的资料,这种情况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就构成了偷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明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却抱着税务机关发现不了的侥幸心理,申报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同样也应当定性为偷税。

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和一定的比例,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在对刑法201条逃税罪在解释,就构成了《刑法》201条的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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