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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士必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热点问题分析

 屠龙有术 2024-04-14 发布于江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报 2024-04-07 10:22 北京

上面这个意见稿出台之后,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给人感觉像天塌了一样……

陈旭观点:现实没有很多人担心的那么糟糕,也确实会有一些人会很糟糕……

糟糕的人都是不善于解决问题的人。对于高智商的善于解决问题的人来说,不一定很糟糕。

这件事的本质,就跟高考会出很多高难度的试题,是一个性质。唯一的用处就是,用高难度的试题,来筛选人。

把高智商的人筛选出来,分给高智商的人更多的利益;把低智商的人筛选出来,分给低智商的人更多的灾难。

现实中,明白人都懂:“你有你的张良计,我有我的过墙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借力打力,然后把这种打击化为无形。

“你有你的张良计,我有我的过墙梯”含义解释:你有一套你的政策方法,我有一套我的应对策略。

“张良计”指汉初三杰之一的张良。张良计代表高超而周密的谋划解决问题的方法。“过墙梯”指战国时期鲁班为楚惠王攻打宋国,发明的一种攻城工具。

用经济学思想来解释,那就是,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

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意思就是……

如果做某件事是正面激励,有好处,人们就会多多去做;如果某件事是负面激励,没好处,人们就会少少去做。

人们的对某件事的反应,会抵消某件事带来的好处,或者抵消某件事带来的坏处。

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政策基本是无效的。

下面,陈旭针对大家的疑惑和愤慨,逐条解释,并且传授大家应对之策,大家按照陈旭的说法执行,就能让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完全伤害不到大家……

对,你没看错!

你按照陈旭的说法执行,就能让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会伤害任何人,当然也无法伤害到你!

陈旭的办法,能把司法解释的杀伤零降低为零。

下面,就让陈旭带领大家,畅游最高法的各种司法解释,让后把他们的伤害降低为零。

下面,陈旭开始发大招了: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陈旭回复:关于这一条,网上有各种各样高深的解释,但是陈旭要告诉你,网上各种解释都是P话,都是扯淡,毫无价值。
原因很简单,只需要结婚的时候,去对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查询一下,就能清楚对方是否结过婚,也就可以百分之百的避免重婚问题。
陈旭提示:结婚前,去对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查询一下,就能解决“重婚”问题,一句话解决的事情,很多人东拉西扯解释一大圈子……
陈旭都怀疑,很多人的脑子都被门夹过……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陈旭回复:这个事情,陈旭一句话解决,方法很简单,尽量找有钱人结婚。
案例:亿万富豪默X克和邓X迪离婚,有传说,邓X迪从默X克那里获得268亿人民币财富。
陈旭提醒:
【1】所以,不想让对方占便宜,你就找个远远比自己富裕的人结婚,就行了。
【2】或者结婚之前,你把自己所有财富赠送给父母,然后你一文不名的结婚,保证不会吃亏。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陈旭回复:这一条也很好应对,应对办法有2个……
【1】努力赚钱,成为亿万富豪,假设你有一千亿,离婚了,送给前妻200亿也没什么,不会感到肉痛……

【2】没赚到钱,那就结婚前所有财产无偿馈赠给自己父母,然后你成为一文不名的乞丐,这样结婚就不会吃亏了。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你没房子,房子都是父母的,当然也就无法执行这一条了,所以这一条的效力为零。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你的财产,在婚前全部无偿馈赠给父母了,还提前欠父母巨额债务,所以你的所有收入都要还债。于是你一无所有,没钱出租金。

对了,你是最穷的人,对方应该给你出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你房子都没有,到那里设置居住权去?这一条纯属扯淡,对你无效。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你所有婚前财产都馈赠给了父母,你是世界上最穷的乞丐,不管任何方式,都不符合实际,因为你是乞丐,你才是需要别人出钱帮助的人,所以法院应该判对方给你钱。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陈旭回复:这一条很简单,只需要男方把所有婚前财产,在结婚前,无偿馈赠给父母……
然后买房的时候,以父母名义买房,让父母出钱即可。
然后男方在签署一个欠父母500万元的借据(男方从小到大,所有生活费抚养费,以及日常费用,结婚费用,等等,全部找父母借钱,当然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动)
这样一来,房子是父母的,也就不存在第七条的所有问题了。
陈旭提示:综上所述,只需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效率就能变成零,变成完全无效的条款。
那有人说,按照陈旭你说的这么做,找不到老婆怎么办?
陈旭提醒:找不到老婆,是你要求高,或者你能力低。你降低要求,或者提高能力,你就一定能找到老婆。

哪有人说了,龙哥,你站着说话不腰痛,说的轻巧!你来试试?
陈旭回复:试试就试试。
现实中,陈旭结婚就没掏一分钱彩礼,结婚之后过了一段时间,老婆还给我几十万。这可是我的实战成绩。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陈旭来说,P用不顶。
你只需要找一个不太穷的女人,或者找一个比较富裕的女人,你就根本不需要对女人进行救助,也不需要你花钱,你老婆给你钱,那也不一定。
陈旭提示,问题的核心:你为什么依法,需要给你老婆钱?依法给你前妻钱?不就是你找了一个穷女人结婚嘛!尽量避免跟穷女人结婚,就没事了。
只有特别有钱,有能力的人,才有资格找穷女人结婚。
就像默某克离婚,给前妻邓某迪268亿人民币一样,人家有钱不在乎,所以人家有资格找穷女人结婚。
你要在乎这个钱,就不要找穷人结婚,你找富人结婚,这样就是对方给你钱了。
法律保护弱势一方。
假设你是百亿富翁,你就找个2千亿富翁,这样你就是弱势一方,法律就会给你平均一下,把对方2千亿给你平均一下,你也是千亿富翁了。
这多好啊?
所以,我们要善于利用规则,善于利用法律,而不是跟规则和法律对着干。
让我们默默背诵:高手合法实现一切目标!

最后,陈旭发表一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公告一开始,就开诚布公的说: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陈旭的意见:这个有点不太合适。
我们都知道,法律要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意一方,不得拉偏架……当然更不能性别歧视……
保护女性是正确的,但是不能通过制定法律拉偏架的方式来保护,也不能默认男强女弱……
毕竟我国还有上千万男光棍娶不上老婆,你能说,那些男光棍比女性强势?
公告第一句话说“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话明显不合适。
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应该是中立的,而不是偏向某一方的。偏向某一方的法律,本质是赋予某一方特权,这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理念的。
公开保护妇女,不保护男性,涉嫌我国男女平等的法治理念,也涉嫌损害我国男性合法权益。

实际上,这种表面上保护女性的方法,最终会害了所有女性。
因为很简单……
要避免最高法司法解释给男性带来的损害,只有2个办法:
【1】降低底线,先把自己变成乞丐,然后找要求低的女性结婚。
就是前面说的,男性婚前财产全部无偿馈赠给父母,然后倒欠父母几百万,房子由父母出资购买,由父母拥有。然后向下挑选女人结婚即可。
【2】提高标准,找富人结婚,那就是对方补贴你了。
就是前面说的,男性挑选高素质,高收入的女性结婚。女人本身就有钱,当然也就不在乎男性的钱了。
也就是说,条件差的,或者收入高的女性会因此获益。而条件中等的女性会因此受到损害。
因为,婚姻市场上,不欢迎不上不下,还企图占男性财产便宜的女性。于是这种女性在婚姻市场竞争力下降。
【3】当然也会有男性受害。
那就是面对最新司法解释,不懂得灵活应对的男性,那就成了案板上的鱼肉,任由别人宰割了。
只要看了陈旭一文的朋友,都不用有这种担心,因为只需要按照陈旭说的去做,就能让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负面影响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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