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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居间费可以收吗?最高收多少受法律保护?

 无语posmll98z2 2024-04-15 发布于江西

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介绍工程收取“居间费”的情况,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禁止进行居间服务,因此,可以收取“居间费”,但是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导致居间合同无效,则不能收取居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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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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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2020)苏01民终10148号

2018年9月5日,红战公司与张正国就汤山G81地块工程招标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一、甲方提供相关资质并符合投标条件的相关手续,按招标要求进行正常投标。二、乙方提供相关单位的招标信息和相关要求,并了解掌握招标的程序及中标条件,配合甲方中标。乙方不得违反招标方的招标程序及法规要求,严格招投标手续,利用可利用的资源尽最大限度努力中标......

2018年,涵田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涵田公司将位于汤山美泉路与延祥路路口汤山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省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2018年9月,省建公司制作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为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2018年9月25日,省建公司市场经营部向被告红战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其单位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项目确定红战公司中标,请红战公司收到通知后10天内签订合同。2019年4月11日,红战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德建与省建公司签订《责任承包协议解除协议》,内容为:解除2018年11月8日签订的《汤山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工程责任承包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省建公司认可该工程目前是由郑国清实际施工,截止合同解除前,郑国清已完成的工程量、相应工程款结算等一切事宜,由省建公司负责清算,合同解除后该工程是否继续由郑国清施工,由省建公司决定,与崔德建无关;双方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解除过程中各自的损失均自行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张正国与红战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就汤山G81地块工程招标签订的《居间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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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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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由张正国为红战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汤山G81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正国的居间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居间协议》的效力

2.涵田公司将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省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省建公司与红战公司均未能提交双方之间就该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合《中标通知书》以及省建公司制作的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可以确定省建公司曾将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交由红战公司施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省建公司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红战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张正国的居间行为促成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张正国的居间行为违法,其与红战公司间的《居间协议》无效。

综上,张正国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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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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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明知委托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超越资质或者借用资质等情形,仍然促成合同签订;

2、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居间事项系居间人促成工程转包的;

‍‍‍‍‍3、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居间事项系居间人促成工程违法分包的;

‍4、违反《招投标法》第四条规定,居间人促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5、违反《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存在协助委托方串通投标报价的情形的;

‍6、违反《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居间人存在协助委托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的;

7、违反《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居间人存在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的情形的;


8、违反《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居间人协助委托方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的,居间人支付报酬的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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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居间费最高可以收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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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市场信息和资源不平衡,导致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工程居间现象。工程居间人一般通过资源获取到工程信息,从事有偿的居间业务,在完成报告信息后或促成业务等媒介服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固定费用或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虽然工程居间费由双方自行约定,但是一旦出现争议,法院可以对约定好的工程居间费行使自由裁量权,调整居间费比例。

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为例——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与胡光明居间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74号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本案一、二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从工程总金额5%调整为1%的做法,既符合建筑施工行业系微利行业的基本情况,也与胡光明实际在居间活动中的付出相符,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故这一调整并非滥用自由裁量权。

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工程居间费以双方约定为主,没有规定上限。因此,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理的居间费,且该费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那么就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但是一般会建议双方约定居间费控制在5%以内,主要原因在于:

1.对企业来说,我国现行税法对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做出了明确的限定。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建议企业在设计居间服务协议及支付居间费用时,充分考虑税法对佣金及手续费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以避免因超额支付而导致的额外税收负担。

2.对个人来说,个人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收取的佣金属于劳务服务收入,涉及到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1)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代开发票,每次不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500元的,按1%缴纳增值税。(2)个人所得税:自行去税务机关代开需要按照预扣预缴税率(一般为20%-4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3%-45%的个税税率。所以也可以看出,工程居间费并不是越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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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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