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法条文规定 ★ ★ 从轻减轻条文精释 ★ ①参见李洪雷:《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6期。 ②谭冰霖:《论行政法上的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①谭冰霖:《论行政法上的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②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③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8页、第216页。 ④洪家殷:《论行政罚之禁止错误﹣﹣以行政罚法第8条之评析为中心条》,载我国台湾地区《东吴法律学报》2008年第20卷第4期。 ⑤熊樟林:《行政处罚上的'法盲'及其规范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 ①张淑芳:《行政处罚应当设置'从重情节'》,载《法学》2018年第4期。 ★ 减轻从轻处罚实例精解 ★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虚假宣传案① 举报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立功减轻处罚﹣ ﹣刘某某诉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② ①参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行终330号行政判决书。 ②参见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3行终48号行政判决书。 ★ 不予处罚条文精释 ★ 首先,是违法所得金额大小。在'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上诉人濮阳县徐镇镇金客来购物中心行政处罚决定案'②中,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金客来购物中心经营的韭菜被抽检出腐霉利检测结果超标,但金客来购物中心从菜市场上购进韭菜2.5公斤并进行销售,采购数量较小,涉案货值仅10.45元,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客来购物中心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幅度过高,显属不当,对其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在本案中,法院将所获的货值金额作为衡量违法行为轻微与否的要件。 其次,是行为人的行为仅违反程序性规定。在'王某朝诉临安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③中,法院认为,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鼓励利用荒山荒坡等土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在此情况下,原告响应政府号召,在自己荒芜的承包山建养猪场,其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虽未经法定行政审批程序,但应属情节相对轻微的行政违法。在本案中,法院将行为人仅违反程序性规定作为衡量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最后,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在'王某朝诉临安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造成涉案林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原告自认为在承包山上建养猪场不需要林业部门批准,其主观上存在认识过错;二是畜牧、国土等部门未告知原告应当去林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且在未征求林业部门意见的情况下,为原告用地办理了备案手续。在存在以上两个原因的情况下,由原告一人承担未经林业部门审批造成的不利后果,有失公平。在这一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法院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作为衡量违法行为轻微的标准。 第二部分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有条件的'首违不罚',即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要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为罚而罚'。与刑罚一样,行政处罚也具有预防的功能,不仅要对违法者进行惩戒,防止其再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对潜在的违法活动进行警示。实施'首违不罚',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行政处罚法中的落实。'首违不罚'在实践中也早有应用,2009年7月9日,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推出新政,确定2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违反时,交警可只口头警告和教育,包括电动车违规载货、载人,行人闯红灯、跨护栏等比较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虽然首次违法不再罚款扣分,但交警部门表示,违法者必须'违法状态消除',并'当场改正',同时规定轻微违法记录在案的期限为一年,一年内第二次违反将从重处罚。 本款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裁量权,因此在适用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要正确把握违法行为'轻微'的标准,行为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是否符合'轻微'的要求要综合考量,可以结合行为的次数、违法所得金额的大小、是否属于程序性的可以补正的瑕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是否具有过错等。 其次,对于'及时改正'要注意及时改正的时间和及时改正的程度。在'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①中,再审法院认为,方林富炒货店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及事后虽有所整改,将违法广告语中的'最'字点涂或者涂划后改为'真'字,但'最'字仍然清晰可辨,整改并不彻底。可见,再审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27条第2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情形,因此对于'及时改正'的时间可以是行政处理的过程中以及事后,但是如果是事后改正,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同时行政违法行为及时改正要具有彻底性。 最后,在有条件的'首违不罚'的规定中,要注意把握'初次'这一要件,即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在不同领域是否也算初次,同时'首违不罚'也要求行政机关之间加强信息交流。除此之外,立法对于'首违不罚'采取的语言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是'应当',因此行政机关要正确行使裁量权,防止权利滥用。 ①参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行终394号行政判决书。 ②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行终字第0004号行政判决书。 ③袁曙宏:《论行政处罚的实施》,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④姬亚平、申泽宇:《行政处罚归责中的主观要件研究﹣﹣兼谈<行政处罚法>的修改》,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本款还规定了但书条款,将例外行为限定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包括规章。 这一款在实践中运用需要重点把握以下问题: 首先,这一款的内容规定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并且对证明标准的立法用语是'足以',没有进行详细说明,但是由于行为人举证能力具有局限性,因此其证明标准可以低于行政机关证明责任的标准要求。 其次,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依照职权或者在履职中已经主动得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但不具备主观过错,行为人比较难获取相关证据,此时若行为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观没有过错,是否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承担行政责任?对于这种情形,我们认为:本条并未排斥将行政机关作为'证明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的'的义务主体,因此对于行政机关依照职权或者在履职中已经主动得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但不具备主观过错的,就应当依照职权,主动不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这一款规定了法定不予处罚的后果,要求行政机关对法定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但是这一款内容也需要进一步把握以下问题: 首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中'教育'的方式。实践中,地方行政机关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这一点在交通执法领域尤为明显。譬如,2013年,长沙市规定对于电动车轻微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可以不扣车、不处罚,但要组织电动车主在路口举牌站岗1小时。而对有过街设施不走、乱穿马路的行人,交警部门也将实行举牌站岗1小时的警示教育措施;①2018年,广州交警在人流比较大的地方设置了行人、非机动车违法宣传教育点,对于过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市民要求其静坐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②此外,有些地方对于不合格非机动车上路、二次过斑马线、行人逆行等违法行为,要求行为人抄写当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③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的情况有所差别,因此,各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教育的新形式,可以通过引导、举例以及规劝的方法并且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教育。④帮助其认识自身错误,增强行为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行为人的守法意识。促使行为人在内心进行反省,从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但是这些教育不能重于行政处罚,并要与行政处罚的方式有所区别,不能明显加重当事人负担,要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此外,对相对人进行教育要避免形式主义,要注意当事人的认可性,使教育的效果落到实处。 其次,关于行政机关没有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行政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立法用语是'应当',即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因此行政机关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没有进行教育,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不予处罚实例精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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