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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灵石县静升公社女话务员被杀案:用“铁证钉死犹斗的困兽”

 James5291 2024-04-16 发布于北京

1980年12月22日晚上,山西省晋中地区灵石县静升公社静升大队发生了一起流氓杀人案,静升公社女话务员何彩萍被人发现惨死在电话室内。灵石县公安局的法医检查尸体上一共有被锐器砍击造成的创口多达57处,凶手的行凶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老照片 女话务员

此案在静升公社乃至灵石县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广大年轻女社员甚至不敢独自在家睡觉,生怕半夜里被人摸进来挨刀子。为此,灵石县公安局立即组成专案组侦办此案,晋中地区行署公安处也专门派了技术人员携带各种专业设备,对灵石县公安局的专案组进行技术支持。

现场位于静升公社北院内的北楼二层东侧的第一间房间,该房间系公社电话室,也是值班的话务员休息的地方。室内东北角靠北墙呈东西方向放置着一张长2米、宽1米、高0.9米的单人床,在床下的地面上发现有大量血迹,经检验系AB型,与死者何彩萍的血型相一致。经过勘查,砍死何彩萍的凶器系现场楼下厨房里的一把菜刀,菜刀虽然经过了冲洗,但是依然在刀身和刀柄的结合处提取到和死者血型相一致的微量血迹。

通过仔细勘查,专案组对案发过程刻画如下:

案发当晚,凶手独自一人闯入电话室,对正在里面休息的何彩萍进行纠缠。何彩萍拒绝后躲入隔壁的广播室;凶手下楼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后返回电话室,躲入床下。何彩萍以为凶手离开,从广播室回到电话室重新睡下(均有脚印可以证明)。

何彩萍入睡后,凶手从床下爬出,又意图对何彩萍实施强暴,何彩萍惊醒后奋力反抗,被凶手用菜刀连砍数刀后连同被子一起滚下床,情急之下爬入床底躲避。凶手将菜刀伸到床下又胡乱砍了几刀(因此在床底下的地面上也留下了血迹),然后将何彩萍从床底拖了出来(有血拖痕证明),又继续持菜刀对她的面部、颈部连连砍杀,直到将何彩萍活活砍死。

砍死何彩萍后,凶手依然不停手,而试图对尸体实施强暴(何彩萍被发现时她的裤子被脱下),但可能因为害怕被发现而没有达到目的(尸检表明何彩萍下体并未有被侵犯的迹象),随后在室内的洗手台冲洗了凶器菜刀,然后下楼将菜刀放回到厨房远处并逃离现场。

专案组判断,凶手对现场的环境极为熟悉,只有可能系本地人作案,且凶手作案手段残忍且有恃无恐,应系本地拥有流氓作案前科的人员,尤其是在当地横行乡里的恶霸级人员所为。因为现场并不偏僻,而是地处在公社中心地带,敢在这里明目张胆的杀人,显然是胆大妄为之徒,且已经排除外来人口流窜作案的可能,那唯一的可能就是在本地作威作福惯了,行事才会如此无所顾忌、不计后果。

通过一个月的排查,专案组认为静升大队社员宋秋林有重大作案嫌疑,依据如下:

首先,宋秋林流氓成性,曾经六次强暴过公社里的六名女青年,还曾多次在大街上和公社的电话室里对何彩萍进行调戏。有一次醉酒后到电话室撒野,被何彩萍怒斥,还被告到公社书记那里,导致宋秋林被公社书记当着他爹妈的面重重训斥,使得一贯宠溺他的爹妈也不得不再把他训斥了一顿。因此宋秋林恨上了何彩萍,扬言一定要“端”(当地方言“强暴”的意思)了她。案发当晚,宋秋林在公社院内看电视,中间去过电话室,得知何彩萍独自睡在电话室,看完电视后宋秋林依然没有回家,而依然逗留在公社大院附近,所以宋秋林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

其次,根据住在何彩萍一墙之隔的广播室的公社广播员李某(女)证实:案发当晚23时左右,何彩萍从电话室跑到她所在的广播室躲避,说宋秋林在电话室赖着不走,在她这里躲了一段时间后才回电话室。后来李某听到隔壁电话室里何彩萍的呼救声,但她认为是宋秋林在对何彩萍行奸,自己因为惧怕而不敢出声。12月23日凌晨2时,李某从窗户上看到宋秋林离去。

老照片,女广播员

其三,宋秋林的“小兄弟”赵某证实,案发当晚他路过公社大院门口被宋秋林叫住,宋秋林为了走路声音小,脱下了原来穿的皮鞋,换上了赵某的胶鞋,对赵某说自己要去“端”何彩萍,就单独一人进入公社院内。赵某不敢跟着进去,就在院外蹲守,先听到院内有何彩萍的呼救声,又听到何彩萍惨叫两声,随后又是几声呼救声,至凌晨2时左右他看到宋秋林提着两只胶鞋走了出来,看他背上有土,神色反常。

其四,宋秋林的父亲宋企尧是静升公社信用社主任,官位虽然不高,但在公社内很有地位和“能量”;宋秋林的姐姐宋秀清、姐夫耿有梁也是横行乡里的一霸,而且“护短”得紧。在父亲、姐姐和姐夫的庇护下,宋秋林才在公社里头长期横行乡里,作恶多端却没有人敢管。

老照片,向老农介绍业务的公社信用社主任(右)

于是,专案组拘审了宋秋林,并将他所穿的衣服提取送检,虽然宋秋林的衣服都被洗过了,失去了化验的条件。可是技术人员依然在宋秋林穿在贴身衣服外的一件蓝色球衣的领口和一件军用黄绿色绒衣的袖口及前襟边沿发现了小血点和摩擦状血迹。经过化验,这些血迹都是人血,血型为AB型,和何彩萍的血型相符。而宋秋林一家子人的血型没有一个是AB型的,因此这些衣服就是案发当时的血衣。

在证据面前,宋秋林承认自己在12月22日夜里潜入公社院内电话室对何彩萍试图实施强暴,遭到反抗后将她杀害的犯罪事实,其供词如下:

“当时,我独自窜进电话室纠缠何彩萍,遭到她的痛斥,这女人之前不止一次骂我,我气急了,趁着她去广播室躲我的时候到楼下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回到电话室后藏在床底下。等何彩萍回房入睡后,我从床下爬出,准备行奸何彩萍,再次被她拒绝。

我就朝何彩萍的面部连砍几刀,她惨叫两声,连被子滚到床底下继续呼救。我把刀伸到床下一边骂一边砍,随后又抓住何彩萍的胳膊将她从床下拉了出来,举刀照准她的面部和颈部连连砍去,直到把她砍到不动为止。”

“何彩萍死后,我还想奸尸,就把她的尸体放平,脱下她的裤子。但因为听到隔壁广播室有动静,又见何彩萍被我砍得面目全非,一下子没了性致。于是我就在室内的盆中冲洗了菜刀上的血,然后出门看外面没有动静,就下楼到厨房内把刀放回原处,直接回到我姐夫耿有梁家,把血衣洗掉后换了一身衣服再回了自己的家。”

此外,宋秋林还供认了一个专案组还不掌握的细节:他在拿到伸到床底下砍杀何彩萍的时候,菜刀曾砍空一刀,刀背砸到了床板背面上,声音很大。于是专案组立即将床板翻了过来,果然在床板背面发现了一处很明显的刀背砸痕,和宋秋林供述的可以相吻合。

1981年1月21日,宋秋林因强奸杀人罪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此案侦办完结,案卷材料也被移交检察院。由于宋秋林杀人、强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出意外的话,一个死刑立即执行的“斩立决”的判决是逃不掉的。

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检察官形象,当时检察官还没有统一的制服

然而,让灵石县公安局和灵石县检察院始料不及的是宋秋林的父亲宋企尧、姐姐宋秀清和姐夫耿有梁上下活动,下拉“关系网”,上找“保护伞”,甚至不惜代价去省城太原、甚至去北京活动。千方百计毁灭罪证,威胁或收买相关证人,使得部分证人更改了供词或者翻供,利用关系和收监中的宋秋林订立攻守同盟。在他们的运作下,宋秋林突然全面翻供,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是挨了公安局的“大记忆恢复术”后被迫招供。

宋企尧、宋秀清和耿有梁也到处制造“公安局大兴冤狱”的社会舆论,接连写材料去省城和北京“上访”,纠集宋家族亲大闹灵石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大院,在大街上围攻、谩骂公安干警和检察官,甚至灵石县公安局局长的吉普车也遭到过他们的围攻,气焰极为嚣张。

同时,宋企尧还为宋秋林请了某著名律师,利用宋秋林全面翻供,和一些证人订立攻守同盟导致证人改口,以及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漏洞,企图全面翻案。

在灵石县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该律师以宋秋林的辩护人(也叫“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对检方的指控提出如下质疑:

80年代法庭庭审画面

首先,根据检方公诉书中所说宋秋林的罪行:其杀人后逃到耿有梁家洗掉外穿的血衣。辩护人指责:为何外衣上没有血迹而内衣上却有血迹,要洗掉血迹为什么不一起洗掉,非要留下一些让公安局检查到?不符合逻辑。此外,证人李某在证言中讲到:“宋秋林进电话室时穿的是格子衬衣”,而警方提取到衣领上有血点的秋衣并不是格子图案,所以辩护人认为物证和证人证言对不上,不能予以采信。

其次,宋秋林供述中称拿走了何彩萍的一块女式手表,通过姐姐宋秀清交给了其母乔秀兰,在公安局最初询问宋秀清和乔秀兰时,她们都承认“有这回事”,但说不出手表的去向,此后又全面翻供,拒绝承认有手表这回事。辩护人以“手表没有查获”为由表示“不能否定别人作案的可能”。

其三,有大量人证证实案发时的12月22日晚宋秋林在公社大院看电视,案发后才逃到耿有梁家。然而耿有梁一口咬定那天晚上宋秋林没有去公社,而一直在耿有梁家里。因此辩护人认为证人有作假证陷害宋秋林的嫌疑。

其四,由于作为杀人凶器的菜刀上没有提取到宋秋林的指纹,所以辩护人认为菜刀不能作为指控宋秋林杀人的物证。

其五,现场留下的鞋印由于是赵某穿的胶鞋所留下的,因此不能作为宋秋林来过现场的证据。

总之就是:我的当事人宋秋林是无辜的。

为此,作为公诉方的检察院表示:在经办本案的时候,还发现宋秋林之前曾经强奸六名女青年的犯罪事实,并且件件有人证有物证。你可以说一个人可能会不惜自己的清白诬陷宋秋林,但不可能有六个或已经嫁人的、或还未嫁人的女同志都不要自己的清白合起伙来诬陷宋秋林(在那个年代的女性不像现在的某些年轻女性敢用自己的清白来诬陷别人),所以就算强奸杀人罪的罪名暂时不能成立,但强奸罪的罪名是板上钉钉的。

对此,宋秋林的辩护人也找不出说辞来反驳,于是宋秋林因犯下六起强奸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灵石县公安局和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则利用宋秋林被关押的时间继续侦查,补充证据。

灵石县公安局认为,不论宋秋林怎么抵赖,他自己交代出来的、当时公安机关都不掌握的现场床板下的那处刀痕是无论怎样抵赖也抵赖不掉的,这属于不亲身经历就说不出的独一无二的细节。且晋中地区公安处的技术人员经过反复比对检验,已经确认这处刀痕就是杀害何彩萍,所以无须再度进行补充侦查,就此一条就是铁证,足以钉死宋秋林。

在随后的两年半时间里,灵石县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曾多次呼吁晋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但因为能量强大的宋家人到处活动,迟迟得不到再审的答复。直到1983年5月这个案子闹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那里,此时社会上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舆论呼声已经很高(当年8月25日,中央政治局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严打”拉开序幕),所以省高院很重视这个案子。在经过一个多月的准备后,1983年6月4日该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就是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床板背面提取到的那个清晰的刀痕上。

宋秋林的辩护人认为:床板北面的刀痕由于“外实内虚”(痕起缘在北边,痕止缘在南边),所以只能从床的北边挥刀形成,而现场的位置是床靠北墙,作案时挥刀的发力点不可能在北边,因而这个刀痕不可能是宋秋林留下的。

对此,晋中地区公安处的鉴定人员在出庭作证时作出如下阐述:

首先,现场勘查表明:死者使用的木床长时间在原地,没有挪动迹象,直到出事前都没有碰撞和打击床板底部的可能性,这就排除了痕迹是凶杀案前形成的可能。另一个铁证是:厨房的大师傅证词表明,作为凶器的菜刀是案发前一年购买的,而现场的床已经在北墙处放了起码五六年,所以刀痕也不可能是床在安放的过程中砍上去留在床板背面的。

技术人员在将床板背面的凹陷状痕迹进行仪器观察后发现:其痕迹边缘不整齐,痕起缘、痕止缘、痕迹壁反映特征都比较明显。将菜刀进行仪器观察后发现:刀背前端棱角不整齐。用与现场床板相同的木质和同款的菜刀模拟现场条件进行试验,然后将试验样本和现场痕迹进行测量比对,发现两者的种类特征和个别特征均反映一致。虽然试验条件和现场条件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绝对相同,但足以作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

其次,从现场位置看,木床呈东西向放置,床北面靠墙,床板距离地面0.9米,痕迹距离床的南边外沿67.1厘米,距离床的北边内沿32.9厘米。木床没有被挪动的痕迹,如果痕迹是从北边形成的,凶手就必须钻入床里边,靠北墙挥刀行凶,而区区32.9厘米的距离连一个人都难以容下,如何还要挥动全长29厘米的菜刀?而且罪犯根本没有必要钻床里面,所以痕迹不是从北面挥刀形成的,辩护人明显是在混淆视听。

其三,罪犯从床外边挥刀碰撞到床板,可能形成三种痕迹:其一是菜刀在力的作用下刀背前端棱角垂直作用于木板,形成印压痕迹。这和现场痕迹不符,因此否定。其二是菜刀在力的作用下刀背与床板夹角小于90°时刀背前端棱角碰撞床板,形成辩护人所说完全相反的“外虚内实”(痕起缘在南边,痕止缘在北边)的痕迹,这种痕迹和现场痕迹完全相反,所以也被否定。其三是菜刀在力的作用下,刀向右偏转30°左右,由左下方向右上方、方向线与床板形成25°左右的弧形运动,刀背前端棱角接触床板的瞬间,与床板呈45°夹角时,刀背前端棱角与床板相互作用形成的碰撞痕迹就是辩护人所说的“外实内虚”痕迹。由此可以证明,床板上的痕迹是罪犯从床南边挥刀砍人时形成的。

其四,这个痕迹不是技术人员在第一次勘查现场时提取到的,而是通过罪犯第一次犯罪供述的供词,在第二次现场勘查时提取到的,和罪犯第一次供述的犯罪过程可以相互印证。鉴定人员在完成上述四点阐述后反问辩护人:“如果宋秋林没有杀人,那么他怎么知道公社电话室床下何彩萍被砍杀的精确情节过程呢?又如何能准确说出手中的刀的刀背曾砸中床板背面这一细节描述的呢?这个细节就算是他在一旁看别人作案杀人也看不到的细节,这个细节只有作案的当事人才能准确描述出来,所以宋秋林就是杀害何彩萍的凶手,无可辩驳。”

对此,之前还舌灿莲花的辩护人顿时语塞,无言以对。只能以宋秋林对之前六起强奸案的认罪态度良好,两年多的改造中也能做到积极改造为由,请法庭对他从轻发落。但很明显,这个时候说这种话对辩护人来说已经是死马当活马医了,与大局无补。

老照片,法庭庭审

眼见大势已去,为了减轻女儿女婿包庇和作伪证的罪行,宋企尧的妻子乔秀兰主动交出了由她藏匿的何彩萍生前佩戴的女式手表,为宋秋林的犯罪事实补上了关键的一环。事已至此,乔秀兰也只能丢卒保车。

1983年6月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强奸杀人罪判处宋秋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宋企尧、耿有梁、宋秀清一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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