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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锡圭 | 读古书要注意字的古义

 独角戏jlahw6jw 2024-04-16 发布于江西



裘锡圭 | 读古书要注意字的古义

来源 l 《中国典籍与文化》1992年1期

作者 l 裘锡圭

分享 l 书艺公社(ID:shufaorg)



讀古書必須按照古人的語言習慣和用字習慣去理解字義,這是十分明白的道理。可是要做到這一點却並不容易。不但初學者往往按照自己的語言習慣和用字習慣去讀古書,以致發生誤解;就是研究者,甚至是頗有經驗的研究者,有時也不免犯這種錯誤。在這篇小文裏,我們從平常讀書時注意到的這類錯誤裹,選出一些例子,加以説明,希望能促使初學者提高警惕,在讀古書時少犯這種錯誤,在讀跟古書有關的今人著作時少受這種錯誤的影響。我們所從取例的著作,有一些從總體上看是相當不錯的。我們指出的個别錯誤自然無損於這些著作的價值。從另一方面説,既然在比較好的著作裏也有這種錯誤,强調讀古書要注意字的古義,就更顯得有必要了。
有一種中國哲學史,在論述漢代思想家王充對卜筮的態度時,説了這樣一段話:
他指出卜筮完全是人根據自己的主觀願望祈求福祐,關於占卜吉凶,全係人們隨意解釋。如像同爲一件事,子貢占卜得凶,而孔子占卜得吉,乃是因爲孔子較子貢有“詭論之材”(《卜筮篇》),即孔子解釋卦辭時更善於詭辯。[1]
作者的這種説法跟王充的原意幾乎完全相反。
在漢代,世俗認爲龜、蓍是神物,卜兆、筮數是天地對卜筮者的答覆,因此往往“捨人議而就卜筮,違可否而信吉凶”(《論衡·卜筮》)。王充對這種迷信思想的確是反對的。可是他反對卜筮並不徹底。《論衡·卜筮》裏還有這樣的話:
夫鐵龜揲蓍,自有兆數;兆數之見,自有吉凶;而吉凶之人,適與相逢。吉人與善兆合,凶人與惡數遇;猶吉人行道逢吉事,顧睨見祥物,非吉事祥物爲吉人瑞應也;凶人遭遇凶惡於道亦如之。
可見王充認爲卜筮所得的兆數,本身是有客觀的吉凶的,吉人必得吉善的兆數,凶人必得凶惡的兆數。
王充還認爲雖然兆數有吉凶,可是一般的占者(對兆數的吉凶作出判斷的人)水平太低,解釋兆數時往往把吉凶弄顛倒;尤其是那些比較特殊的兆數,只有孔子這類智者才能作出正確的解釋。他的原話是這樣的:
世人言卜筮者多,得實誠者寡。……夫鑽龜揲蓍,兆數辄見。見無常占,占者生意。吉兆而占謂之凶,凶數而占謂之吉。……夫蓍筮龜卜,猶聖王治世;卜筮兆數,猶王治瑞應。瑞應無常,兆數詭異。詭異則占者惑,無常則議者疑。疑則謂平未治,惑則謂吉不良。魯將伐越,筮之,得“鼎折足”。子貢占之以爲凶。何則?鼎而折足,行用足,故謂之凶。孔子占之以爲吉,曰越人水居,行用舟,不用足,故謂之吉。魯伐越,果克之。……周多子貢直占之知,寡若孔子詭論之材,故覩非常之兆,不能審也。(《論衡·卜筮》)
王充在這裏顯然是贊美孔子的。可是上引哲學史的作者却根據“魯將伐越”以下一段話,得出了王充認爲“孔子解釋卦辭時更善於詭辯”的結論。這跟他不瞭解“詭”字的古義有很大關係。
在現代漢語裏,“詭”總是用於贬義的。在古代詭”有“不同”、“殊異”等義,本是一個中性的詞。例如《吕氏春秋·淫辭》説:“言行相詭,不祥莫大焉。”“相詭”就是相異、相反的意思。言行相反是壞事,但是“詭”字本身却並不包含不好的意思。《漢書·劉輔傳》記辛慶忌等人上書救劉輔説:“竊見諫大夫劉輔前以縣令求見,擢爲諫大夫。此其言必有卓詭切至當聖心者。”顔師古注:“卓,高遠也。詭,異於衆也。”這裏所説的顯然是肯定的話。在《論衡》本書中,“詭”字也有不少中性的或肯定的用例,如《講瑞》:“然則鳳皇騏驎,都與鳥獸同一類,體色詭耳,安得異種。”《自紀》:“其論説始若詭於衆,極聽其終,衆乃是之。”《吉驗》:“堯體就之如日,望之若雲……有殊奇之骨,故有詭異之驗。”所以《卜筮》篇用“詭異”來形容兆數的特殊,用“詭論”來贊美孔子異於衆人的論斷,是毫不足怪的。上引哲學史的作者以今人的眼光來看《卜筮》篇的“詭”字,所以才會誤解王充本來講得很清楚的意思。
有一篇研究漢初“黃老思想”的論文説:
在古佚書(引者按:指馬王堆漢墓出土的帛書《老子》甲乙本卷前後佚書)中,名法不是主從關係,而是自然地溶爲一體。用那時對法家學説的稱呼,即“刑名之言”。[2]
這篇論文的作者認爲“刑名之言”這一名稱,是名家與法家“自然地溶爲一體”的體現。他大概把“刑名”的“刑”理解成刑法的“刑”了。
其實,“刑名之言”的“刑”應該讀爲“形”。从“彡”的“形”是一個晚出的字,大概到東漢時代才出現。在我們所能見到的西漢時代的簡帛文字裏,“形”這個詞都是用“刑”字表示的。古書中也保留着不少以“刑”爲“形”的例子,“刑名之言”的“刑”便是一例(當刑法名稱講的“刑名”與此無關)。《辭海》“刑名”條第一義項説:
亦作“形名”。原指形體(或實際)和名稱。……先秦法家則把“刑名”和“法術”聯繫起來,把“名”引申爲法令、名分、言論等,主張循名責實,慎賞明罰。《韓非子·二柄》:“人主將欲禁姦,則審合刑名;刑名者,言與事也。爲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因而以後有人稱他們的學説爲“刑名”、“刑名之學”或“刑名法術之學”。又因名家也著重研究刑名問題,所以名家也稱爲刑名家或形名家。
這條解釋寫得很好,只是末一句稍有語病,因爲“刑名家”和“形名家”只不過是同一名稱的不同寫法而已。上引論文的作者在引用帛書《經法·名理》篇文時,曾根據帛書原整理者的釋文在“刑名出聲”的“刑”字後加括號注出“形”字。[3]可是從他對“刑名之言”的理解來看,他對“刑”字通“形”的古義並沒有真正掌握。
《辭源》“刑名”條第一義項,把“刑名”定義爲“戰國時法家的一派,即刑名之學”。條中對“刑名”二字的意義沒有分别作解釋,只在最後説:“'刑’通'形’,故刑名也作'形名’”。初學者讀了這一條,恐怕也會認爲“刑名”的“刑”就是刑法的“刑”,或作“形名”則是不規範的寫法。也許這一條文的編寫者自己就沒有認識到“刑名”應該讀爲“形名”(《辭源》“形名”條解釋的角度跟“刑名”條完全不同,而且根本沒有提到“形名”跟“刑名”的關係)。《辭源》是幫助人們閲讀古書的詞典(參看《辭源》卷首出版説明),可是屢有由於不明字的古義,或者説由於受到今義的影響,而作出不妥當的解釋的情況。下面舉兩個例子。
先秦多以“金”稱銅,跟後世多以“金”稱黃金不同。如《考工記》講青銅所含銅、錫的比例時説:“金有六齊:六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鍾鼎之齊。……金錫半,謂之鑒燧之齊”,就把“銅”稱爲“金”。《左傳·僖公十八年》:“鄭伯始朝于楚,楚子賜之金,既而悔之,與之盟曰:無以鑄兵。故以鑄三鐘。”杜預注:“古者以銅爲兵。”注文的“銅”就相當於《左傳》的“金”。《辭源》“金”字的第一義項是“黃金”,第二義項是“金屬的通稱”,但却沒有釋爲“銅”的義項。這跟先秦古書中“金”字的用法是不相應的。第一義頂的書證是《書·舜典》的“金作贖刑”。先秦贖刑本用銅,漢儒馬融和僞《孔傳》據漢代法律釋《舜典》之“金”爲黃金,前人早已指出其誤(參看清人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上册54—55頁,中華書局,1986)。唐孔穎達《尚書正義》解釋僞《孔傳》“金,黃金”之語説:“此傳'黃金’、《吕刑》'黃鐵’,皆是今之銅也。”雖然曲意回護《孔傳》,但是已經明確指出《舜典》的“金”是銅。《辭源》編者却從僞《孔傳》之説,把《舜典》的“金”解釋爲黃金。這是不應該的。
《辭源》“金石”條第三義項説:
金銀、玉石之屬,常以喻堅固、堅貞。《荀子·勸學》:“鍥而不舍,金石可鏤。”……
這也是有問題的。在金屬中,黃金和白銀都是硬度不高的。古人“常以喻堅固、堅貞”的“金石”一詞中的“金”,當然主要是指銅,而不是指金銀的。
《辭源》“糞”字條把“掃除”列爲第一義項,這是很正確的。但是第二義項爲“糞便、污穢”,所引書證爲《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榮季曰:'死而利國,猶或爲之,況瓊玉乎,是糞土也,而可以濟師,將何愛焉’。”這就不妥當了。“糞”字的初義是掃除,引申而有穢土、污穢等義。糞便義是出現得相當晚的。《辭源》把糞便與污穢二義併爲一個義項,並且把糞便義放在前面,是對“糞”意義古今演變情況瞭解得不够清楚的表現。《辭源》“糞土”條把《論語·公冶長》和《左傳·襄公十四年》的“糞土”解釋爲“腐土、穢土”,這是正確的。“糞”字第二義項所引的《左傳·僖公二十八年》的“糞土”,也應該理解爲穢土,跟糞便是扯不上關係的。
《辭源》是我們讀古書時不能須臾或離的工具書,有不少優點,遺憾的是錯誤或不精確之處比較多。很希望有關方面能把它認真修訂一下。這對初學者將是功德無量的事。
有一篇推薦一種古文名篇選讀的文章,在介紹這種選讀“注釋詳密”的優點時,舉了下面這個例子:
如釋《過秦論》“贏糧而景從”的“贏”字,廣考同類選本,或釋爲“擔負”、“攜帶”,編者認爲這顯然是望文生義,不足爲據;因查《説文》:“贏,賈有餘利也,从貝,聲。”又查《左傳·襄公三十一年》孔穎達疏:“贏,讀爲盈,盈是滿也。”由此義引申出“装足”,早見於《荀子·議兵》:“贏三日之糧,日中趨百里。”可知“贏糧”者,乃裝足糧食也。編者認爲,注釋非如此,不足以啓迪後學。[4]
但是被選讀編者斥爲“望文生義”的“擔負”一解,實際上却是有可靠的古訓作爲根據的。
《方言》卷七:
攍(引者按:有的本子此字右旁作“贏”,音義同)、膂、賀、裘锡圭 | 读古书要注意字的古义,儋也(郭璞注:今江東呼擔兩頭有物爲)。齊、楚、陳、宋之間曰攍(郭璞注:《莊子》曰:“攍糧而赴之。”引者按:見《莊子·胠篋》,今本作“贏糧而趨之”)。……
錢繹《方言箋疏》解釋説:
古擔荷字多作“儋”,與“擔”同。《廣雅》:“攍、旅、何、裘锡圭 | 读古书要注意字的古义,擔也。”(引者按:見《廣雅·釋詁三》)又《釋言》:“攍,負也。”賈誼《過秦論》“嬴糧而景從”,李善注引《方言》“嬴,擔也”(引者按:此據《文選》卷五十一。見於《新書》、《史記》、《漢書》的《過秦論》,“嬴”皆作“贏”)。《後漢書·鄧禹傳》“鄧公贏糧徒步”,李賢注引《方言》,“攍”亦作“贏”,“儋”亦作“擔”。又《儒林傳·論》曰:“贏糧動有千百。”注云:“贏,擔負也。”《莊子·胠篋》篇“嬴(引者按:應作“贏”)糧而趨之”,《釋文》引《方言》“攍”作“嬴”(引者按:應作“《釋文》引《廣雅》'攍’作'贏’”。“嬴”、“贏”並與“攍”同。
又《玉篇·卷六·手部》:“攍,擔也。《莊子》云:攍糧而趣之,本亦作嬴。”按:今本《莊子·胠篋》作“贏”,前已言之。
由以上所引可以清楚地看到,把“贏糧”的“贏”釋爲“擔負”並非望文生義,而是有確鑿可靠的古訓作爲根據的。選讀編者不知道“贏”通“攍”的古義,釋爲“裝足”,倒多少有些望文生義的味道。上引那篇推薦選讀的文章,以此來説明此書“注釋詳密”的優點,可説是找錯了例子。
下面再舉一個不恰當地把古義跟自己所熟悉的字義牽合在一起的例子。
《孫子·作戰》:
其用戰也,勝久則鈍兵挫銳,攻城則力屈,久暴師則國用不足。夫鈍兵挫銳,屈力殫貨,則諸侯乘其弊而起,雖有智者,不能善其後矣。
曹操注訓上文中的“屈”爲“盡”。這是古書中常見的義訓,例如:《吕氏春秋·安死》“智巧窮屈”,高誘注:“屈,盡也。”《荀子·王制》“使國家足用而財物不屈”,楊倞注:“屈,竭也。”“竭”、“盡”義同。“屈”字篆文本作从“尾”“出”聲,《説文》訓爲“無尾”。“無尾”、“竭盡”二義是明顯相關的。段玉裁《説文解字注》説:“今人'屈伸’字古作'詘申’,不用'屈’字。此古今字之異也。”訓“無尾”或“竭盡”的“屈”字讀jué,字音也跟“屈伸”之“屈”有别。“屈伸”之“屈”可以看作“詘”的假借字。
有一種《孫子》的譯注,爲上引《作戰》篇文加了這樣一個注:
屈力,力量消耗,或力量不能伸張。[5]
這位譯注者既知道曹操訓“屈”爲“盡”,也知道曹注對《孫子》的文義是合適的。這從他把“攻城則力屈”譯爲“攻城就會使力量耗盡”,把“屈力殫貨”譯爲“力量耗盡,經濟枯竭”[6],就可以看出來。但是他在注釋裏却不把“屈力”釋爲“力量耗盡”,而釋爲“力量消耗”,而且還加上“或力量不能伸張”一句,可見對曹注並不完全同意。
在後來出版的修訂本裏,這位譯注者把他對“屈”字意義的看法表示得比較明確。修訂本對原來的注釋作了不少增補和修改。“攻城則力屈”句原無注,修訂本釋爲“攻撃城堡則力量不能伸張”。[7]“屈力”在修訂本中改釋爲“指力量消耗失却鋒利”。[8]在譯文部分,“攻城則力屈”改譯爲“攻城就會使兵力消耗”,“屈力殫貨”改譯爲“力盡、財竭”。[9]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譯注者雖然在譯文中把“屈”譯爲“盡”或“耗盡”,却並不承認“屈”字本來就有這一意義。他顯然認爲“力屈”、“屈力”的“屈”,就是他所熟悉的“屈伸”的“屈”;並認爲由“力量不能伸張”可以引申出“力量消耗失却鋒利”的意思,由此又可以引申出“力量耗盡”的意思。至於像曹注那樣直接把“屈”釋爲“盡”,在他看走無疑是因文生義,是不謹嚴的。他所以會有這些錯誤看法,就是由於不知道“盡”確是“屈”字的古義,不知道當竭盡講的“屈”跟屈伸的“屈”在語言中本是毫不相干的兩個詞。
附帶説一下,把訓“竭盡”的“屈”誤解爲屈伸的“屈”,是古已有之的。《黃帝内經素問·調經論篇第六十二》:“外門不閉,以出其疾,摇大其道,如利其路,是謂大瀉,必切而出,大氣乃屈。”唐代王冰注:“言欲開其穴而泄其氣也。切謂急也,言急出其針也。……大氣謂大邪氣也。屈請退屈也。”從文義看,這個“屈”也應該訓爲“竭盡”,但是王冰却把它當成了“屈伸”的“屈”。這是因爲“屈”字在唐代通常已經只用於屈曲義而不用於竭盡義了。
如果太粗心大意,甚至在讀時代很晚的淺近古文時,都會由於忽略某些字的極爲常用的古義而犯錯誤。例如從先秦古書直到近代人寫的古文,都常常用“與”字表示句末疑問語氣詞“歟”。讀過幾篇古文的人,幾乎都知道“與”可通“歟”。可是由於忽略這一點而讀錯時代很晚的古文裏的句子的情況,却相當常見。
吴宣德《〈不下帶編〉〈巾箱説〉校點舉疑》,指出中華書局出版的《不下帶編、巾箱説》標點本137頁“世傳灝八十二歲成名,且在其子成名之後,殆好事者爲之。與梁氏世居東平州……”標點有誤,“'與’字應屬上。與,今作歟,句末語氣詞”。[10]
王海根在《整理古籍要有訓詁修養》一文中,也談到了跟“與(歟)”有關的標點錯誤:
……如1985年湖南人民出版社的《譚人鳳集》……第169頁:
“前言黨衆猶軍隊也,則不知所謂黨衆者亦有確數可得稽?與其在黨者亦有標幟可得辨?與資遣而後果安歸?與既歸,而後能不更爲亂,與不資遣者其將聚爲亂歟?”
讀了真令人不知所云!稍一琢磨,便發現文中四個“與”字義同“歟”,均爲句末疑問語氣詞,大概是由於加工者未明其“奧秘”,將“與”字後的問號“?”的位置挪錯了地方,“牵一髮而動全身”,使此段話語意轉爲晦澀難明了。[11]
我在拙著《文字學概要》裏也曾指出,魯迅用文言寫的一篇佚文《會稽禹廟窆石考》初次發表時,整理者由於沒有看出其中的一個“與”字應該讀爲“歟”,把“豈以無有圭角,似出天然,故以爲瑞石與?晉宋時不測所從來,乃以爲石船……”標點成了“豈以無有圭角,似出天然,故以爲瑞石。與晉宋時不測所從來,乃以爲石船……”。[12]
中華書局出版的《郎潛紀聞初筆、二筆、三筆》標點本319頁有如下一句:
余喟然曰:此漆園所稱宋人者與有不龜手之藥而洴澼絖,則何邪?
也是由於不知道“與”當讀爲“歟”,沒有在“此漆園所稱宋人者與”句後加疑問號,以致文意變得難以索解。同頁還有如下一句:
夫程朱大賢人也,人即至不肖,有不趣向者誰與。
這一句結尾的“與”也應該讀爲“歟”。標點者似乎也沒有覺察,所以在句末沒有用疑問號。
安徽出版的《古籍研究》1987年2期刊登了經過標點的《王侍郎奏議》遺稿六篇。其中的《論刑威好惡摺》中有如下幾句:
謂賊難剿,則前何以勝?謂賊易剿,則後何以不勝?豈兵之初勇而後怯,與抑賊之先弱而後强?與蓋其前之勝敢於欺也,後之不勝敢於怠也?(2頁)
兩個通“歟”的“與”字也被標點者當作一般的“與”字,誤斷入後句了。附帶説一下,上引文最後一句句末的問號應該改爲句號。
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段玉裁《説文解字注》的標點本,對《説文·四下·肉部》“”字下解説“或曰嘼名”句的段注作了如下標點:
或曰、不定之詞。云嘼名、蓋爲驘之古字。與驢驘皆可畜於家。則謂之畜宜也。(177頁)
這也是由於不知道“與”當讀爲“歟”而斷錯句的例子。這裏的“嘼”並非野“獸”之“獸”的簡體。《説文·十四下·嘼部》:“嘼,㹌也。”段注認爲畜牲之“畜”本應作“嘼”。“驘”跟“騾”是一字異體。段氏根據《説文》所説的“或曰嘼名”,推測“”就是“驘”的古字,所以説:“蓋爲驘之古字與(歟)?”上引標點本誤將“與”字斷入後句。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位已故的學問很好的著名語文學者,在他晚年所寫的一篇論文裏引用“”字段注時,也犯了同樣的錯誤。這當然只是一個偶然的疏失,不必因此而責備這位學者。但是這件事確實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教訓。這就是説,讀古書時一定要十分注意字的古義,一點也不能掉以輕心。不然,很好的學者也會在很平常的問題上犯錯誤。
初學者怎樣去掌握字的古義呢?除了多讀、細讀古文和一些古代漢語讀本中的“常用詞”部分外,還應該勤查《辭源》、《辭海》和《經籍籑詁》等工具書(注意:籑字从“食”,通“撰”,不要認作“纂”字)。我們在前面説過,《辭源》的錯誤較多(其他工具書同樣有錯誤,只是數量有多有少而已)。這是就錯誤的絶對數量説的。從總體來看,錯誤部分無疑只占一個很小的比例。對讀古書的初學者來説,《辭源》仍是必須參考的重要工具書。

注釋
[1]任繼愈主編《中國哲學史》第2册,人民出版社,1963,123頁。
[2]程武《漢初黄老思想和法家路綫——讀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札記》,《文物》1974年10期47頁。
[3]同上注46頁。
[4]上海古籍出版社編《古籍書訊》12期,1983年6月4日。
[5]郭化若《孫子今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55頁注[9]。
[6]同上書4頁。
[7]郭化若《孫子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89頁注[2]。
[8]同上書注[3]。
[9]同上書39頁。
[10]《古籍整理出版情況簡報》143期,中華書局,1985年7月,20頁。
[11]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領導小組等主辦《古籍研究》1987年4期,113頁。
[12]裘錫圭《文字學概要》,商務印書館,1988,202頁。


本文原載《中國典籍與文化》1992年1期,又載《裘錫圭學術文化隨筆》,中國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258—272頁;後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96—204頁。今據《裘錫圭學術文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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