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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上一年度现金返利如何财税处理?

 枫雨书轩 2024-04-17 发布于四川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
一、收到上一年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销售方给予购货方货币返利时,购货方于返利发生、取得红字发票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已销售部分)

库存商品(未销售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收到上一年现金返利的增值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返利行为其实本质上属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的折扣性质。因此,销售返利是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是说,如果销售返利未开具红字发票,则购货方仍然应当计算进项税转出,并且销售方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得扣除销售返利;如果开具红字发票,一方面销售方可以冲减增值税应税收入,另一方面购货方可以抵扣进项。
三、现金返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购货方收到“现金返利”是否于发生时冲减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并无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返利属于商业折扣范畴,销售返利与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有着本质的区别,尤其是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是销售发生后的不确定事项,所以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应处理在发生的当期,影响当期损益,而销售返利是以年度考核,当年的销售返利政策在当年年底就已经能够确定和计算的,因此,企业收到的属于上一年度现金返利应当追溯调整。
注意:企业收到货币返利,货物已经售出,账面上没有该货物对应的“库存商品”,而是已经结转至成本科目,因此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但如果企业收到货币返利,相关货物尚未对外销售,则应当直接冲减“库存商品”。

    张  国  永-经理

   注册税务师

   精通房地产、建筑业及制造类企业全盘账务处理及财务工作流程; 擅长税企关系协调,税收筹划、合理规避税务风险,财税咨询;

   先后在《中国注册税务师》、《税收征纳》等多家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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