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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捡到一部高档手机,他本想拾金不昧,但失主却在联系他时出

 車馬風雲 2024-04-17 发布于重庆
北京一男子捡到一部高档手机,他本想拾金不昧,但失主却在联系他时出言不慎,导致男子觉得自己人品受到侮辱。最终,男子一气之下故意将手机再度丢弃。失主得知后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将如何宣判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北京小伙儿阿东有一天夜里路过酒吧门口的时候,看到一部手机静静的躺在路旁。他好奇的上前把手机捡起,发现这是某品牌新出的款式,售价在六千元左右。
 
阿东猜想,这手机可能是在酒吧喝醉的人不慎丢失的,心地厚道的他在原地等了好一会儿,也没看到失主的人影。这时候,被他捡到的电话却突然响了起来,阿东转念一想,这很可能是失主借别人的电话打来的,于是连忙接听了起来。
 
果然不出阿东所料,电话那头真的是失主张先生。在电话里,阿东让张先生放宽心,说一定会归还手机,并且约定了第二天下午碰头,阿东还把自己的联系方式也告诉了对方。
 
张先生对于阿东的拾金不昧自然是千恩万谢,但他是个心思多疑的人,刚放下电话心里就泛起了嘀咕,甚至还怀疑阿东是打算在第二天见面后讹他。
 
他越想越担心,便立刻又打了电话过来,这次他故意说话凶巴巴的,还说不能等到第二天了,要阿东立刻把手机送到他面前。
 
阿东一听这话也是气不打一处来,他觉着自己好心好意的要做件拾金不昧的好事,凭什么受这个委屈?想到这里,他一不做二不休,把手机往路旁远远一扔就离开了。后来,这手机或许是被别人捡走了,总之张先生再也没能把它找回来。
 
事情落得这个结局,张先生别无选择,他报了警并且要求阿东赔偿他买手机时花的六千块钱。
 
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看看这件事到底该由谁来负责。
 
一. 阿东虽然捡了手机,但他并没有带走,而是当场又丢到了地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之中,阿东在捡起失主遗失的手机后,必须要妥善将其进行保管。这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要求。而阿东在与失主产生口角之后,却选择故意将手机再度丢弃,这更是错上加错,已经触及民事责任。

 二. 假设阿东在捡到手机后没有自行丢弃,而是向失主索要报酬,这种行为又是否构成违法?

 《民法通则》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阿东捡到手机后,如果妥善保存并且归还给失主,这种行为符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因管理”。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可以要求失主支付报酬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也就是说,索要报酬本身是不违法的,但是也要分几种情况去看。比如说,不能对着失主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

另外,假如失主拒绝支付报酬,捡到东西的人也不能逼迫其就范,更不能故意拒绝归还,或者做出报复举动、毁坏遗失物,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三.失主要求阿东全款赔偿手机是否合理?阿东最终要赔多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同时,《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具体到本案中,阿东丢弃手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张先生的财产损失,他需要按照市场价格来进行赔付,所以张先生的要求并没有不合理之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阿东就要按照手机原价六千元来赔付,因为双方可以继续进行协商,最终确定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价格。
 
本案最后的审判结果如我们分析的一样,阿东被判向张先生赔付手机损失,双方最后协定赔偿款为4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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