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这是继2004年、2014年两个“国九条”之后,又时隔10年国务院再次出台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 《意见》要求,要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扩大现场检查覆盖面,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具体要点如下:
与此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 证监会在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和充分考虑国情市情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退市意见》着眼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同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强制退市标准。一是严格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二是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强约束。三是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下一步,证监会将统筹推进各项措施尽快落地,严厉打击各类规避退市行为,更大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此次新规发布前已经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适用旧规,不再溯及既往;但是,对于这些公司,我们仍将坚决推进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工作,加大立体追责力度。 本次改革对三种具体情形实施规范类退市。
最后强调的是,退市监管的原则是“应退尽退”,没有也不应该预设数量。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执行新的规则,努力实现“退得下”,“退得稳”。 资料来源:首席财务官 组稿制作:谢朝喜 责任编辑:李前 内容审核:李鸿 声明:本文所用素材部分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财务管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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