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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境外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

 湖经松哥 2024-04-17 发布于湖北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去',在境外开展业务并取得所得。然而,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的复杂性,跨国企业在境内、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上面临诸多挑战。其中,境内、境外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问题一直是税务实务中的难点和重点。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境内、境外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实现企业整体税负的最优化,是每一个跨国企业都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税法规定和案例,深入探讨境内、境外所得之间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原则和方法,以期为广大跨国企业的税务管理提供参考和启示。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这就意味着,当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而境外所得为盈利时,企业可以选择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如果形成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情况,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但是,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为了解决纳税人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计算问题,税务机关明确了相关的计算方法和填报口径。具体而言,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的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附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均填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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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需要在附表A108000的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抵减金额同时填入主表A100000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弥补金额通过附表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进行计算,并将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入A106000的第11列。 从主表A100000的结构来看,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包括一减一加两个项目。减项为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加项为主表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主表'利润总额'在'减:境外所得''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为负数时,可以把已从利润总额中减去的境外应税所得拉回来抵减该亏损,由此产生的纳税调整需要通过主表第18行填报。

根据主表所述的表间关系,第18行的填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当A100000第13-14+15-16-17行≥0时,第18行填报0; 当A100000第13-14+15-16-17行<0且附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填报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当A100000第13-14+15-16-17行<0且附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填报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境外应税所得抵减的是未考虑第18行时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的数额,不得抵减境内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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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境内、境外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是跨国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合理运用境内、境外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提高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但同时,这也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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