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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征求意见稿解读:高攀将成奢望,平嫁人绝不可能

 你好122 2024-04-18 发布于江西

参考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国法院网

法律并非正义的化身,它往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诉求。在当前社会,这种诉求转变为刺激消费。

在分析法律条文的变化时,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一大环境。只有将法律条文与社会消费需求相结合,那些看似矛盾的规定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并非抽象的存在,而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

最近,我国新婚姻法草案中的21条征求意见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在这些条款中,第20条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和第3条关于同居析产的规定引起了最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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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条目的内容,依据我对原文的理解和分析,并未看出有重大争议或明显的问题。这些条款可能在细节上需要进一步的商榷和优化,但它们的基本方向和目的都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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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婚姻法草案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设想出符合第20条离婚经济帮助条件的几种典型场景。

NO.1考虑一位女性在离婚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选择了现金赔偿而非房产。由于她在短时间内就花光了离婚得到的赔偿金,她可能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前夫的经济援助。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在鼓励女性选择现金赔偿,因为这样即使金钱耗尽,她仍然可以期待前夫的支持。

NO.2设想另一位没有收入来源的女性,在离婚时选择了现金赔偿。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未能找到工作,生活费用逐渐消耗尽了她的赔偿金,满足了法律条文中的救助条件,进而要求前夫提供帮助。这种情况反映出,法律在制定这一条款时,考虑到了离婚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NO.3第三种情况涉及一位离婚时选择现金赔偿且有自己收入来源的女性。然而,由于某些原因,她的收入突然中断,离婚得到的赔偿金也消耗殆尽,这时她也可能会寻求前夫的经济支持。

在未来的职场竞争中,我们可能会看到女性面临更大的挑战,这反映了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由于法律条款的限制,离婚女性在追求教育和个人发展方面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可能转变为与前配偶之间的抚养责任问题。

这种情况似乎在暗示一个趋势:女性在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可能性将逐渐减少,而社会似乎期望女性在消费上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男性赚取,女性支配”。

因此,随着该法律条款的落地,离婚时双方可能会更倾向于将房产转交给另一方,而自己则持有现金,尽情享受生活。一旦金钱耗尽,他们可能会寻求对方的资助。

由于某些原因,社会力量认为女性是弱势群体。

当双方诉求相同时,可能其会更倾向于优先满足女方诉求。因此我们就假设女方离婚时分到现金,且钱财被消耗殆尽,需要其前夫救济的场景,这时候对其前夫来说将触发分支选项,

在面临离婚后的生活安排时,男方可能会面临几个关键的选择。

他可以选择同意前妻回到家中居住。可能会决定帮助前妻租住在外面。第三种选择,虽然可能对男方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是被视为不常见的,即同意前妻回家居住而自己在外面租住

我们主要考虑前两种可能性。如果前妻选择租房并且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开支,这无疑会对男方造成经济上的不利影响,同时却对租房市场产生积极效应。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遇到了新时代的租户,对男方的经济状况无疑是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如果同意前妻回来居住,可能会触发同居条例的第三项,这条款适用的女性很可能已经失去了经济来源。

这意味着,她们可能会继续扮演家庭主妇的角色,并且在分居期间有机会再次获得一笔财产。这种情况下,虽然名义上是离婚了,但实际上与未离婚没有什么区别。

在金钱的处理上,男方似乎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将资金支付给那些'提灯定损'的房东,要么将资金提供给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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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资金必须被分配出去,消费是不可避免的。除非男方在这段期间内迅速找到新的伴侣并结婚,从而不满足第三条同居条例的要求,即双方都没有重新结婚。

但这样的情况下,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如果前妻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而男方又同意她搬回家中居住,那么一个男性与两位女性同住一个屋顶下,这种安排是否能利用这种特殊情况来吸引某些男性,尤其是那些特别有魅力的男性?

可能会有许多女性对他们心仪,并且这些女性都不介意成为“姐妹”,愿意与这个男性以兄妹的身份共同生活。也许可以通过这个“漏洞”以合法的方式生活在一起。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那些特别有魅力的女性。

是否可以将这种情况视为聚众淫论点?

至于关于第三条关于同居妻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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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从文字描述上分析,似乎难以找出显著的问题。该条款更多地适用于之前提到的情境,即离婚后一方遭遇生活困境,且双方都尚未找到新的伴侣,导致双方关系复杂,离婚在实际生活中似乎变得毫无意义。至于其他同居情境,我想不出还有什么情况可能会触发该条款。

在学生群体中,同居关系通常不涉及太多财产问题,因为双方的主要经济支持都来自父母。而在职场中,能够发展到同居阶段的伴侣,往往已经接近婚姻的关系,双方经济相对独立,因此也没有太多财产值得分析。

至于那些包养情妇的富豪和贪官,他们通常都有配偶,这不符合触发该条例的条件,从本质上排除了富豪和贪官利用该条款的可能性。

在这个社会环境中,很难想象有哪种女性会在没有法律婚姻名分的情况下,自愿承担起妻子的责任。贪官和富豪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权势诱导一些女性履行妻子的职责,但由于他们已有配偶,他们自身并不会因此获得额外的财产利益。因此,我认为这条规定的存在,更多的是为了配合其他法律条款的实施。

第20条规定似乎是在暗示离婚男性将面临财务上的额外负担。他们要么承担起抚养前妻的经济责任,要么迅速再婚。不论选择哪条道路,他们似乎都难以避免财务上的压力。这种规定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他们提出疑问:为什么这种规定只强调女性让男性承担财务负担,而不考虑男性也让女性承担这种情况?他们举例说,入赘女婿或自称“凤凰男”的男性,不也是通过婚姻提升了自身的经济地位吗?为什么这些情况没有被提及?答案可能是,这样的案例相对罕见。

反思一下当前的社会状况,女性对底层男性抱持着怎样的观点?有多少女性愿意与底层男性建立婚姻关系?事实是,绝大多数女性都视嫁给底层男性为降低身份的行为。能够吸引高阶层女性的男性,往往是那些具有特殊才能或非凡才华的人。普通男性有机会通过婚姻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吗?实际上,这种情况是相当罕见的。

因此,对于那些通过婚姻“高攀”女性的男性,即所谓的“凤凰男”,我们不必进行过多的讨论。他们在离婚的博弈中,并不是与配偶对抗,而是与女方的父亲进行博弈。这种极端特殊的个案,既没有讨论的意义,也不具有普遍性。

新婚姻法第21条,若仅在法律框架内讨论,其实无需过多探讨。毕竟,该条款影响的仅限于法律专业人士以及那些未来可能考虑离婚的人群,其影响力和波及范围较为有限。然而,随着网络的广泛传播,这个原本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已经被推到了社会大众的面前,进而演变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

同时,考虑到网络上大多数网民的阅读习惯,他们往往不会阅读热点话题的原文,而是倾向于关注最简洁、最能激发情绪的摘要或传言。这种现象可能会导致一些与现实情况不符的信息被广泛传播,并最终被网民当作事实。因此,这一事件的影响很可能会加剧男女之间的矛盾,从而为提高当今社会的婚育率带来更大的挑战。

显然,受新婚姻法影响最小的当属资产阶级的男女。在这个阶层中,婚姻往往是出于利益的考虑,联姻的目的是为了资源的互换和优势的互补。资产阶级的男女在选择伴侣时,很少会考虑其他社会阶层,因为他们自身的资源已经足够丰富。因此,他们在婚姻法变化中受到的影响最小。

对于中产男性来说,他们未来在选择结婚伴侣时可能会更倾向于中产女性,而对底层女性的态度可能会变得更加谨慎,甚至可能避免与她们结婚。这是因为中产男性可能担心底层女性背后隐藏的潜在问题,过去的离婚可能只是小伤,但未来可能需要持续的经济支持,这种担忧可能会导致底层女性的婚配难度增加。

另一方面,中产女性可能会成为中产男性的热门选择,因为两者的经济条件相当,即使离婚也不需要担心长期的经济援助。因此,未来的中产阶级及以上阶层的婚姻可能会越来越倾向于门当户对。当底层女性意识到嫁给中产男性的梦想可能破灭时,她们是否会考虑嫁给底层男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不高。

在当前社会氛围中,女性对于自身的阶层认知通常不会将其归类为底层女性。她们通常认为,所谓的优质男性至少应该是资产阶级,如果不是,那也应该是中产阶级的精英。至于优质女性的标准,则被普遍理解为只要相貌平平、受过教育、有职业,自视为独立个体即可。

这种社会认知的普遍存在意味着,社会上几乎没有任何女性会主动认同自己是社会底层的成员。她们自我定位在中产阶层,因此,她们的婚姻伴侣选择也倾向于中产男性,即使她们的真实社会地位可能并不属于中层。由于这些女性在认知上将自己视为中产,因此,她们嫁给底层男性的行为会被视为明显的降级。

基于这种认知,我不认为那些未能嫁给中产男性的底层女性会转而考虑嫁给底层男性。她们可能会继续寻求社会地位上的提升,或者至少保持现有的社会阶层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放缓,底层男性在婚配市场上的需求可能会逐渐减少。在任何情况下,生存的需求都高于婚配的需求,因此,由于经济压力,底层男性可能会越来越难以筹集足够的资源来吸引女性和维持婚姻。

此外,离婚对底层男性和中产男性来说,意味着完全不同的后果。对中产男性来说,离婚可能只是生活中的一次挫折,而对底层男性来说,离婚可能是致命的打击。

新婚姻法的普及可能会让底层男性意识到,离婚后的不确定性将大幅增加。加之社会对底层男性的女性歧视,这可能会导致底层男性的婚姻意愿持续下降。因此,未来不仅中产阶级的人口可能会减少,底层阶级的人口也可能会迅速减少,这可能会进一步推动生育率的下降。

无论法律条文是否公正,只要这些条文保持稳定,受其影响的社会各方将在无数次的互动中逐渐形成新的均衡状态。

因此,讨论法律条文的公平性并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重点,这超出了我们个人的影响力范围。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在法律变更后迅速适应,寻找新的平衡点,并以此为依据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之外,我们无力改变更多。

感谢您这么长时间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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