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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继子女、叔伯姑姑谁能享有继承权?关于继承问题应关注的几个公证案例

 山空云静 2024-04-18 发布于河北

案例一

再婚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也有继承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恋观的变化,离婚率越来越高,重组家庭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各式各样,最典型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近日,三水公证处办理了一起特殊的继承公证案件,通过这个案例,三水公证处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案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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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母亲带着李小姐改嫁给老李,李小姐自11岁起便由母亲与继父老李抚养成年,母亲与老李并没有生育子女,李小姐成年离家后,母亲与继父老李离婚。数年后继父在车祸中丧生,遗有一笔大额存款,李小姐遂向三水公证处申请办理继父老李存款遗产的继承权公证。

李小姐提供了母亲与继父老李的离婚判决书、老李的死亡事故赔偿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里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李小姐自小与母亲跟随老李生活,直到李小姐成年后其母亲才与老李离婚,李小姐与老李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可以作为老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李小姐提供的资料,并不足以办理上述继承公证案件,我处还需审查被继承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情况。公证人员得知李小姐是特意从外地回到三水处理继父的遗产,本着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原则,同时避免因证据材料不齐全导致的假证错证而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人员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向婚姻登记处核查老李的婚姻情况,安排外出核实小组下乡走访核实老李的子女、父母情况,向法院核实老李的死亡事故赔偿民事判决书,并积极引导当事人签订书面承诺(保证)。经多方核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相关风险后依法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在解决公证当事人实际困难的同时,将公证便民惠民原则贯穿办案始终。

案件解析

“对于继父母、继子女能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依据该款规定,只有在继子女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形下,其相互之间才成立拟制血亲,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间有继承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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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小姐11岁时便跟随母亲与继父老李共同生活,无论是生活还是学习教育,都由母亲与继父老李共同承担,即李小姐是受继父老李抚养教育的,他们之间成立拟制血亲,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李小姐成年后其母亲与老李离婚,那么李小姐与继父老李的“父女”关系是否解除?李小姐对老李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如果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在认定时要区分情形:……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成立拟制血亲,那么拟制血亲关系在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参照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规定,应认为双方可协议或诉讼解除……”(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本案中的李小姐自母亲与继父离婚后,并没有与继父协议或者诉讼解除他们之间的父女关系,即李小姐与继父老李之间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李小姐对继父老李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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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图文来源:佛山市三水公证处)

案例二

通过继承取得的房产,离婚时配偶可以要求分割吗?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22年再婚,婚后二人争吵不断,因感情确已破裂,二人准备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然而,在起草离婚协议确定财产分割时双方产生了分歧。

原来,张先生因父母去世而通过继承取得了一套房产,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是2023年办理的。王女士认为,根据产权证上的时间,房子是她与张先生婚后取得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房产应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得一半房产。而张先生则认为,房产是自己通过继承从父母那里取得的,且父母在他和王女士再婚前就均已过世,王女士没见过更没有照顾过他们二老,对于王女士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张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二人争论不休,于是便向石城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有话说

那么,继承取得的房产,离婚时配偶到底能不能要求分割呢?要解答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明确表示遗嘱受益人继承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离婚时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该财产。

其次,要看继承发生时继承人的婚姻状态。在法定继承或遗嘱中没有表示财产为遗嘱受益人个人所有的遗嘱继承中,如果继承发生时,继承人是未婚,则继承的财产仍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该财产;如果继承发生时,继承人是已婚,则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有权利要求分割该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而非从办理继承手续时开始。继承手续通常指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或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的,而办理继承手续的时间则是不固定的。

那么,具体到张先生和王女士的情况,王女士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张先生从父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呢?

经与张先生和王女士沟通,公证员了解到:张先生的父母生前均无遗嘱,且张先生的父母均在张先生前一段婚姻结束后、与王女士再婚前去世。因此,张先生是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房产,且继承发生时张先生是未婚状态,所以该继承取得的房产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来源: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案例三

父亲去世后,叔伯姑姑有继承权吗?

网上曾有这样一篇帖子,一独生子女在父母均过世后,欲办理父母遗产的继承公证,其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均已去世,但只因其母亲比外公、外婆先去世,却由此牵涉出22名继承人。

我处也接到不少相关咨询:小甲的父亲甲遗有一处房产,现欲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来变更该房产的权属人。经我处工作人员询问后得知,其父亲甲早年已故,生前未订立遗嘱,爷爷、奶奶均晚于其父亲死亡,父亲有兄弟姐妹7人,其中也已经有人死亡,相对应的继承人有些已经变更国籍,有些甚至并无联系,想要办理继承公证更是难上加难。

还有其他继承类咨询,例如:

在本人百年后,本人名下的房产今后是否能顺利留给子女?本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有权利主张继承该房产?

若本人的父母已故,合法继承人只有一个孩子,是否有必要设立遗嘱?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也在日益完善,从前看似理所当然的事情让人觉得越来越复杂,咱们是否了解继承法律关系具体是什么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01|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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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公证员答疑

爷爷奶奶都已去世

叔伯姑姑没有继承权

我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我的叔伯姑姑对我们家的房子有继承权吗?

如果您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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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只要一方还健在

叔伯姑姑可能会有继承权

我奶奶还健在,我母亲有优先继承权吗?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权利等同,您和您母亲还有奶奶都具有继承权,没有优先顺序。

如果我暂时不办理继承手续,等到奶奶百年之后,我和我母亲过来办理可以吗?

不建议这样处理。因为您父亲去世后,爷爷奶奶享有继承权,如果他们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的,他们应当继承您父亲的遗产份额会转给他们的继承人,也就是您的叔伯姑姑。

我爷爷奶奶不会要我父亲的遗产,我现在应该怎么办理呢?

如果您的爷爷奶奶自愿放弃遗产,可以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放弃后便不再对房产享有继承权利,您叔伯姑姑不能主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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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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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

1、被继承人甲死亡时,甲父、甲母尚在世;此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甲的遗产的继承人有:甲妻、小甲、甲父、甲母;

2、待甲父、甲母过世后,他们的合法继承人(包括:乙、丙、丁、戊、己、庚、辛),均有权继承“甲父、甲母应当继承的遗产”。

3、同理,待丁、己过世后,他们的合法继承人,亦均有权继承“丁、己应当继承的遗产”。

所以,在该案例中,目前被继承人甲的合法继承人有:甲妻、小甲、乙、丙、丁的合法继承人(丁妻、小丁)、戊、己的合法继承人(己妻、小己)、庚、辛。

如该案所述,在实务中,部分继承案件因牵涉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问题,会出现案件所涉继承人众多的情况。这就是通常大家所疑问的“为什么父母的房子,叔叔、伯伯、姑姑、舅舅都有权利继承”。

如该案所述,在实务中,部分继承案件因牵涉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问题,会出现案件所涉继承人众多的情况。这就是通常大家所疑问的“为什么父母的房子,叔叔、伯伯、姑姑、舅舅都有权利继承”。(图文来源: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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