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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解读

 招标网 2024-04-18 发布于黑龙江

公平竞争作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创新发展的底层运行机理和主要动力源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遵循。当前,无论从应用范围、涉及规模、参与主体、经济社会影响哪个方面看,招标投标这种竞争性交易缔约方式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体系和交易实践中都已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相应地在招标投标领域如何营造和优化公平竞争环境进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然成为我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一项核心命题。

我国招标投标立法工作一直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现有法律法规层面各项程序设计和规则要求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除法律法规层面普遍共性规制外,招标投标活动涉及领域、标的、需求等呈现多样化和复杂性,需要更具适应性和实施性的政策规范指引,同时相对分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下,各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也需要根据各自管理需求提出不同的政策措施作为履职要务和监督抓手。在此背景下,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统领下,各行各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纷纷出台,成为我国招标投标领域法律规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我国招标投标事业有序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部分权力单位对招标投标立法精神理解存在偏差、过度关注局部利益和强调本位主义或政策制定管理工作相对粗疏,导致部分招标投标领域政策规范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仍然会出现一些不正当干预、设置门槛、隐性壁垒等突出问题,不同程度上限制和减损了招标投标应有的公平竞争效果。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意见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简称《规则》)。该《规则》坚持问题导向和响应市场呼声,从职责分工、审查标准、工作流程、执行监督等多个方面对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做出系统性安排,并呈现以下突出亮点:

1、 充分尊重和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人和交易结果的承担者,应依法贯彻三公原则以促进有效市场竞争,同时其依法享有的提出交易需求、组织招标活动和进行定标决策等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为此,《规则》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除列入违反全国统一市场准入条件和非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各类情形外,还特别注意避免市场主体反映较为集中的监管越位和过度干预问题,并将实践中可能侵犯招标人依法享有自主权的突出问题和常见情形在审查标准加以细化(具体见《规则》第五条和第八条),有助于切实扭转当前招标投标实践中较为普遍的权责分配格局失衡问题,保障招标人应有权利合理“回归”。

2、 细化标准文件和信用评价审查要求

      各类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是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用指引和工具,信用评价结果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重要参考信息和决策依据。但由于以往行政主管部门对制定标准文件(示范文本)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相较其他政策文件制定更为宽松,其中损害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更为多样且相对隐蔽,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影响可能更大,所以本规则将标准文件(示范文本)和信用评价也正式纳入审查范围,并分别提出审查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具体见《规则》第七条和第九条)。

3、 构建科学民主决策和长效监督机制

      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文件和政策措施直接影响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其合规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不仅要满足政策制定机关立法管理和制度建设等基本要求,还要经得起市场实践检验和得到政策执行对象认同,应防止犯闭门造车导致立法粗疏的问题。为此,《规则》明确在公共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见《规则》第十四条)。

同时,除各类政策措施出台前必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外,《规则》还明确提出对口监督部门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市场主体开展监督反馈、政策制定机关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等要求,确保政策措施得到有效监督和持续改进。

可以预见,《规则》颁布执行将促进我国招标投标领域各类政策措施的规范管理和持续完善,进而为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创造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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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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