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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淀粉肠没有专门国标事件评析

 璞琳说法 2024-04-19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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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淀粉肠没有专门国标事件评析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315期间,有媒体曝光称:火爆大街小巷的淀粉肠批发价 才5 毛钱一根,也一直没有专门的国家标准,配料表第一位的是肉,但“都是用的鸡肉和鸡骨泥,用鸭肉更便宜,大部分都是淀粉”。

【璞评】

食品国家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两回事,二者是有区别的,不能等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加工食品都要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般也会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来对加工食品的安全问题作出规定。如,凡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加工食品,包括这次媒体报道的淀粉肠,都需要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凡预包装食品,包括这次媒体报道的淀粉肠,都需要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同时,很多加工食品发展成熟或者到一定阶段后,国家会制定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来指引此类食品提升品质、规范生产,但此类推荐性食品国家标准并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像媒体报道中提到的《火腿肠质量通则》(GB/T 20712-2022),虽然属于食品国家标准,但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当然,加工食品也在不断推陈出新,不断有新的加工食品出现,确实有可能来不及制定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来统一作指引。但没有专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食品,并不代表不安全,并不表示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其进行规制。

所以,不能以淀粉肠标注的执行标准是企业标准,而无专门的食品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就认为或者暗示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者质量问题。淀粉肠之类的食品,虽然没有专门的食品国家标准,但只要其拥有合法证照(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只要其标注执行的企业标准不违法,其生产流程合法规范,其食品加工及其质量符合其标注执行的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等问题的,就属于合法产品。也不能仅因为相关加工食品标注使用了较多食品添加剂,就简单地认定或暗示其不安全。当然,媒体及专业人士、业内人士可以提醒相关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较多,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的成分,但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前提下简单地直接会议室或暗示相关食品不安全。

经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此次媒体报道中提到的河南双*食品有限公司,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SC10441172800655,产品类别是“速冻食品,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肉灌制品,灌肠类”。该企业生产的煎烤肠,应当是作为“热加工熟肉制品——肉灌制品,灌肠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组织生产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规定,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401,包括: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热加工肉灌制品、油炸肉制品、熟肉干制品及其他热加工熟肉制品

个人认为,只要相关企业依法取得相关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遵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范要求,其所生产的食品就是合法产品。当然,如果相关企业确实存在如媒体报道那样,以其食品标签及食品企业标准未标注的原料,进行食品加工,如,以鸡骨泥充抵鸡肉进行食品加工,那就属于严重的食品违法行为,不仅不符合其标注执行的企业标准,与其食品标签不相符,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甚至可能因制售不合格产品(伪劣产品)而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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