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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孙文华 陆岷峰:促进共同富裕:搭建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普惠金融体系

 QHSE数字化智造 2024-04-21 发布于上海

 作者简介 

孙文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学院高级经济师,主要从事乡村振兴、城乡金融研究;
陆岷峰,南京工业大学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可信区块链与算法经济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研究。

摘  要普惠金融作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之一,已经被确认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包括龙头企业、农场主、合作社、种养殖大户、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返乡下乡群体、农业合作化组织和乡村产业经营主体。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普惠金融通过服务的优化和创新,能够更好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国应学习欧洲、日本和美国在农业金融方面的先进经验,构建一个融合传统与数字金融优势的普惠金融体系。这样的金融服务体系能够为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促进产业链的完善和价值链的提升,最终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普惠金融;金融强国;共同富裕

一、研究背景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普惠金融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措施之一。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普惠金融在助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普惠金融,以其广泛性、便捷性特点,旨在服务于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低收入群体,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金融支撑。自2015年首次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来,我国已成为全球首个将普惠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国家,彰显了我国在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追求“共同富裕”的决心。2016年,我国在G20峰会上提出的《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不仅加强了我国在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国际影响力,也推动了数字金融服务的创新与普及。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以其服务的高效性和便利性,成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数字金融的快速增长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金融。传统金融的供给支持和在经济活动中的核心作用仍然不可或缺。因此,构建一个融合传统与数字金融优势的普惠金融体系,是实现全面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路径。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市场主体,而且对于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作用。然而,这些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尽管政府和金融机构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农业农村部2021年5月启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旨在通过简化流程和提供担保服务来缓解这一问题,但成效仍有限。信贷直通车服务的设计理念是将金融资源更直接地对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的模式,尝试打通农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然而,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风险性较高,加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证明、信用记录不足等问题,使得他们很难满足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从而无法充分享受到信贷直通车带来的便利。此外,由于农业农村部并非金融机构,其在金融服务供给上的能力有限,不能直接解决信贷资金的供应问题。因此,能够获得信贷直通车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有限,大多数主体依然受到传统的“供给型融资”模式的约束,这种模式往往导致金融产品和服务无法精准对接农业经营的实际需求。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需要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等多方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比如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改进信用评估机制,降低农业贷款的风险和成本。同时,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意愿。此外,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乡村振兴领域的信贷投放,真正实现普惠金融服务的全覆盖,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学术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为构建普惠金融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涵盖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形式,产业融合与数字化成为提升其经营效能的关键途径。在我国,小规模农户仍占主导地位,农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生产效率偏低。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但其在整体农业经营中的比重仍然较小。我国正努力培育新的农业经营力量,包括通过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目前,大量村级单位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农业生产经营,而对新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注不足。[1]在我国农村逐渐进入深度老龄化的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壮大显得尤为迫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着紧迫的金融需求,但获得资金的难度较大。这些主体遭遇的主要融资障碍包括高贷款门槛和他们通常需要的长期资金。抵押贷款要求使得这一挑战更加严峻,因为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抵押物,或其价值不足以满足银行的标准。尽管2018年我国已经为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颁发了土地确权证书,使得土地可以成为抵押物,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农业贷款的抵押物要求仍然难以满足,许多农户的信用度也难以评估。金融机构在考虑贷款时,面临的风险包括缺乏信贷风险监测和补偿机制、缺少风险处置的转化空间,以及没有建立针对三农资产的收储流转交易平台,这些都是传统普惠金融服务的短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意愿受到其扩大生产需求的驱动。研究指出,教育水平、经营模式、金融服务方式和培训时间对于他们扩大农业生产的意愿有显著影响。[2]然而,即便存在融资需求,高昂的融资成本依然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倾向于寻求财政补贴而非金融支持。在做出债务融资决策时,融资成本、现金流的自由度和收入满足度的认知是关键考量因素。[3]面对抵押物难题,学者们开始探索替代的融资模式,如保单贷款、农村住宅抵押贷款,以及利用区块链技术整合的融资模式,以期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这些创新的金融解决方案有潜力改善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融资挑战,抵押资产不足导致融资更难。尽管土地确权增强了抵押能力,实际获取贷款仍困难,信用评估不足,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4]教育和培训提高了这些主体的融资意愿,但高成本限制了债务融资选择。为解决抵押难题,探索了包括保单贷款、住宅抵押和区块链融资等创新模式,旨在提升融资环境,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

为此,在借鉴美国、日本和欧洲在为农业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成功做法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区域经济特色,提出了一种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农业经营主体分类。内容主要创新之处在于,构建了一个旨在服务这些主体的普惠金融体系,反映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独特需求和特征。这一提议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极具价值,有助于深化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施,并推动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进程。此外,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业经营主体,这对于推动共同富裕和实现现代化目标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美日欧农业金融支持体系的专业化架构解析

1.美日欧农业经营实体定义的专业化概念辨析

产业融合作为判别新兴农业经营实体与传统农户的重要标准,反映了农业经营的现代化趋势。这一理念根植于“后生产主义”———20世纪90年代乡村地理学界提出的新思潮,它阐释了欧洲乡村地区的发展模式由单一的生产活动向涵盖生态系统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多元社会功能的转型过程。后生产主义不仅阐明了农业从传统向现代化演进的路径,而且强调了农业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与文化传承中的新角色,这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和发展具有指导意义。通过这一视角,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现代农业不只是食物和原材料的生产者,更是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福祉的重要贡献者。

后生产主义理念提倡的是农业从单一的生产功能向多元化的社会、生态服务转变,这与日本的六次产业化以及中国提出的乡村产业振兴战略有着共通之处。日本的六次产业化通过整合农林渔业的一次产业、加工的二次产业以及销售与服务的三次产业,实现了产业链的全方位拓展,增加了农业的附加值。而中国的乡村产业发展战略也是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优化,推动农业向多功能、多产值方向发展。尽管国内外对于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和定义存在差异,但共同的趋势是向规模化、多功能化发展。中国虽然倡导“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但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仍不明确,这表明现有定义存在局限性,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例如,新型农业的服务主体在政策文件中尚未被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畴。美国的农业以家庭农场为主,这些家庭农场不仅是美国农业的基础,也是其核心单位。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模式显示了美国农业的特点:高效、专业且以市场为导向。这种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在欧盟,农户的分类为“一般农户”和“活跃农户”两种。欧盟对小规模的一般农户持批判态度,认为这些农户可能为了短期利益过度使用化肥和农药,损害土壤和生态环境,影响食品安全。因此,欧盟鼓励活跃农户的发展,并为此设立了严格的认证制度与有力的政策支持,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总体来看,无论是日本、中国、美国还是欧盟,各国都在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农业经营模式,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这些模式和政策的设计,旨在提升农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食品安全,以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日本,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体现了其农业发展策略的细致与前瞻性。小农户主要以自给自足为目标,规模较小,生产能力有限,但它们构成了日本农村传统的基础。这类农户通常依赖于传统的农业技术,面临着市场竞争力不足和后继无人等问题。相对而言,“六次产业化”的农户则是日本农业创新与转型的代表,他们不仅涉足传统的种植、养殖业务,还将这些一次产业与加工(二次产业)及销售、旅游等服务(三次产业)相结合,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这种模式不仅提升了农产品的附加值,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农业的整体竞争力。通过这样的分类,日本政府能够更精确地对不同类型的农户制定政策,为小农户提供保障和改良传统农业的支持,同时为六次产业化的农户提供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帮助。这种差异化的政策设计有助于保护和促进日本的农业多样性,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激发了农业内部的活力和创新潜能。

2.美日欧农业金融支持:各具特色的经营主体模式

美国、日本和欧洲根据各自独特的农业结构和农村发展需求,设计了差异化的金融政策体系。美国通过联邦贷款计划和农业补贴支持大规模商业化农场,日本则提供贷款和补贴以保护小农户并推动六次产业化,而欧洲联盟侧重于综合性支持,旨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多元化。这些模式为中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指导中国根据国内农业发展现状制定合适的金融支持政策,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均衡发展。

(1)美国大农业模式下农场主分级金融体系

美国的农业金融体系是全面且多元化的,它通过信贷、担保、保险以及资本市场等四大系统为农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信贷体系作为核心,分为商业性信贷、合作性信贷和政策性信贷三个子系统,以满足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商业性信贷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合作性信贷通过农业信贷合作社等组织实现,而政策性信贷则由政府支持的农业信贷机构提供,专门针对那些市场信贷无法覆盖的领域。担保体系为农业贷款提供额外安全保障,而保险体系则通过多种农业保险产品减轻农民的生产风险。此外,资本市场为农业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增强了农业的资金实力和市场适应性。这一体系的完善和高效运作对于促进美国农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合作性信贷在美国农业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由三大机构构成: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和联邦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专注于使用农户的土地作为抵押,提供中长期的信贷支持,这样的安排使得农户能够获得购地、改善土地或购买大型农业设备等长期投资所需的资金。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则提供中短期的信用贷款,支持农户的流动资金需求,如种子、肥料购买或收获前的资金周转,贷款期限灵活,能够满足不同农业项目的资金需求。联邦合作社银行为农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它们的日常经营和发展,确保合作社能够在市场中竞争并提供给农户更好的服务。这三大机构的联动,共同构成了一个覆盖农业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持网络,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农业的稳定与发展。

政策性信贷机构在美国农业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四种不同类型的机构,为农业的不同领域提供专项支持。首先,商品类信贷公司专注于为农民提供农产品销售过程中所需的贷款及补贴,这不仅保护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时也降低了市场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其次,农场服务局(Farm Service Agency,FSA)起初旨在为贫困农户提供必要的信贷或担保支持,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服务范围已经扩展到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在内的多个方面,以促进整个农业领域的发展。第三种政策性信贷机构是农村电气化管理局(Rural Electrification Administration,REA),它通过发放低息贷款并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农村地区的电气化项目,以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最后,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致力于为涉农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担保支持以及金融咨询等服务,帮助这些企业成长和扩展业务。这四种机构的共同目标是通过政策性贷款来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以及增强农村地区的经济活力。

(2)欧盟实施共同农业政策与储备金机制

传统农业依赖于自然条件,因此极端气候带来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为了缓解这种依赖性并保护农民免受天气异常的影响,欧盟国家采取了一项集体风险管理措施,即建立了一个名为“储备金”的财政安全网。通过这个机制,欧盟成员国每年共同缴纳约4亿欧元,形成了一个强大的金融缓冲池。在2014年至2020年间,这个储备金累计达到了28亿欧元的庞大规模。这个储备金的主要目的是应对紧急情况,它为农业领域可能遭遇的重大危机提供了财政保障。一旦发生严重威胁农业生产或分配的危机,欧盟可以迅速调整财政预算,减少直接支付,将资金转移用于危机处理。这不仅为农业企业提供了额外的资金补贴,以帮助它们渡过难关,同时也保证了农产品供应的稳定性和农民的收入安全,从而维护了整个农业行业的健康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CAP)是一个集体的框架,旨在通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来加强整个区域的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性。这一政策分为两大支柱:第一支柱主要关注农业市场和直接支付,其中涵盖了直接支付给农民的补贴,以及市场干预措施来稳定农产品价格和供应。第二支柱则致力于农村地区的综合发展,包括环境保护、农村经济多样化以及提升农村生活质量等方面。为了鼓励新一代年轻人投身农业,共同农业政策特别推出了青年农民计划,旨在通过财政激励和支持,降低年轻人进入农业领域的门槛。在直接支付体系中,欧盟设计了包括“新基础支付计划”、“青年农民直接支付”以及“绿色直接支付”等多样化的补贴方式,这些都是强制性执行的措施,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目标的实现。这些支付形式不仅直接支持农民的收入,促进年轻人的参与,也鼓励了环境友好型农业实践,体现了欧盟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承诺。通过这些综合政策措施,欧盟致力于打造一个现代化、高效和创新的农业经济体系,同时确保农村社区的活力和繁荣。

(3)日本推行“地产地消”与小农户“六次产业化”金融体系构建

日本的“地产地消”政策是一种以地方为中心的农产品消费和保护制度,这一概念起源于1981年由日本农林水产省(农水省)提出的“本地饮食生活事业”。该政策的核心在于促进当地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以此来丰富地方饮食文化、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并促进健康。此外,“地产地消”策略的实施旨在强化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销售渠道,比如“路边站”、“直销所”和“店中店”,这些渠道直接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减少流通环节,提高农产品的新鲜度和可追溯性。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区分小规模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业公司等),还旨在推动农业多元化发展,即所谓的“六次产业化”。2011年,日本正式推出了《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法》,这一法律框架为地方产消活动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财政资助。农水省设立的38.73亿日元的专项资金中,超过60%的资金被用于支持六次产业化的发展,显示了政府对于农业产业链整合的重视。在农村金融体系方面,日本构建了一个以合作金融为主导、政策性金融为支撑、商业性金融为辅助的多层次金融体系。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这一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专注于支持新兴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农林公库资金和农业近代化资金等贷款项目,以其广泛的覆盖面、较大的贷款额度、较长的贷款期限和较低的利率而闻名,这些贷款通常用于支持涵盖农业全产业链的综合项目,以及土地改良和加工设施等支持性项目。为了进一步推进这些计划,日本还创建了“A-FIVE”基金,该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或间接出资的方式支持选定项目。该基金的出资比例通常不超过50%,展示了一种风险共担的投资模式。A-FIVE基金的投资期限较长,最长可达15年,这样的安排有利于长期项目的稳定发展,尤其是那些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农业项目。因此,日本的“地产地消”政策和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旨在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财政支持,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和多元化,同时保护和促进地方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这些措施共同助力于日本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区的繁荣

3.美日欧农业金融支援政策: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启示

(1)基于农户分类的精准化服务策略

在对美国、日本和欧洲的农业金融政策体系进行深入比较后,我们可以看到各自独特的农业经营和支持模式。美国的农业金融体系以市场为主导,侧重于为大型农业企业提供贷款和信贷担保,同时也有针对小型家庭农场的补贴和保险计划。这种模式强调风险管理,通过联邦农业抵押贷款公司(Farmer Mac)等机构促进农业信贷市场的稳定。相较之下,欧洲的农业金融支持更倾向于通过共同农业政策(CAP)实现,该政策通过直接支付和市场干预措施来支持农民,特别是在确保环境可持续性和农村发展方面。欧洲投资银行(EIB)和农业基金也为农业提供贷款和资金,以支持创新和现代化项目。日本则采取了“地产地消”政策,旨在促进本地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同时通过农林中央金库等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日本的金融支持体系特别关注小农户和六次产业化的农户,不仅提供传统的贷款服务,还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如A-FIVE基金,以及全方位的资源支持服务,确保这些农户能够获得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三个经济体的政策体现了不同的农业发展理念和目标,但共同点在于,它们都试图通过金融工具和政策支持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的乡村产业振兴战略与日本的六次产业化有相似之处,即它们都着力于推动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升级,以及农村经济的多元化,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国际经验为中国乡村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表1  美日欧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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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南京可信区块链与算法经济研究院根据有关信息整理

欧盟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和支持策略体现了其对农业活动质量和可持续性的高度重视。通过区分“活跃农户”和“一般农户”,欧盟不仅提高了农业补贴的针对性,还鼓励农户积极参与农业生产。为了确保补贴发放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欧盟建立了严格的认证制度来识别真正的“活跃农户”,并将更多的财政资源倾斜给这些农户,以支持他们的生产活动和农业创新。此外,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市场波动或自然灾害,欧盟设立了“储备金”制度,旨在为农业提供一种安全网,保障农户在面临重大危机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资金支持。美国的农业金融支持体系则更加注重多元化和市场化,将农业经营主体统一视为农场主,并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美国的农业信贷体系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和合作社银行组成,分别提供长期贷款、中短期贷款和日常经营贷款,以满足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此外,美国还通过建立专业机构,如农业服务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机构、企业担保和信贷服务机构,来提供担保、保险和资本市场服务,这些机构旨在帮助农场主更好地管理风险、提升生产效率和加强市场竞争力。两大经济体的策略虽有差异,但共同目标是通过金融支持促进农业的稳定和发展,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保障农业供给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

我国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银行,银行在放贷时往往要求农户提供物质抵押。这一要求对于许多农户来说是个难题,因为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资来获得必要的贷款。[5]相比之下,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在金融体系中更加注重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对农户的细致分类,这有助于更精准地满足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日本的金融体系特别值得关注,它通过将农业分为六次产业化来区分小规模农户和其他农户,这不仅促进了金融资源的合理分配,还强化了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的引导,日本鼓励小规模农户走向现代化,转型升级为综合性农业经营主体。这种模式对中国来说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特别是在快速推动小农户向现代化农业转型的过程中。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减少对物质抵押的依赖,并通过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支持,帮助小农户拓展业务范围、提升综合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6]。

(2)日本农业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对经营主体的影响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农村人均收入一直略高于城市,这一现象体现了日本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的成功。城乡居民的收入比率保持在0.86到0.97之间,这一比例在国际上是相当罕见的。这种均衡的收入分配状态与中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缩小城乡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愿景不谋而合。日本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在促进这一现象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该体系由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大部分组成。合作金融依托农协(基层农协)、信联(信用协同组合联合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农林中金)三个层级的机构构建而成。农协直接服务于基层,为农户、农协的法人成员以及农业村落运营组织提供贷款。信联在县一级提供信用支持,同时也支持农协和农林中金。农林中金则作为全国性金融机构,专注于为农业企业提供与农林水产业务相关的资金支持。政策性金融方面,日本公库的农林公库资金和“A-FIVE”基金是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农林公库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农林业项目;而“A-FIVE”基金则旨在推动农业金融创新和提供灵活的金融服务。这些政策性金融工具为农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帮助农村地区保持了与城市相匹配甚至更高的收入水平,为日本实现城乡平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金融基础。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加强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为乡村振兴和缩小城乡差距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持,进而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目标。[7]通过这样的金融创新和支持,有助于释放农村经济潜力,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整体繁荣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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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日本农业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构架图
资料来源:南京可信区块链与算法经济研究院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四、我国金融支持新型农业主体现状与美日欧比较分析

1.中国新型农业主体展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特色

我国国情不同,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拥有14亿多人口,2022年即使城镇化率达到65.22%,仍然有5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仍然是日本、美国及其他欧盟国家总人口的数倍之多,而且,美日欧的城镇率化都已高达80%以上水平,他们的农业农村人口更少。[8]为此,我们既不能照抄美国的大规模农业,也不能全盘照搬欧盟的“活力农户”模式,虽然日本的小农户及六次产业发展方式与我国相近,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主体,我们在主体划分时,必须同时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股力量之间的关系。

与美日欧国家的农业经营主体分类相比,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更突出人口规模化优势的中国式现代化特征,见表2。表中,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按所有制形式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三种;日本按照生产端与产业融合端分为小农户和六次产业农户;欧盟按照职业资格认定分为一般农户与活跃农户;美国按农场规模发展农场主。

表2  美日欧与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分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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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南京可信区块链与算法经济研究院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2.我国乡村振兴下的普惠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持续优化

从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角度,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目标是希望其做大做强,从而带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小农户的共同发展。

由于现有金融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受制于区域的局限性,我国的金融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之中。根据2023年10月1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我国的金融支持政策与美日欧的金融支持政策还有很大的差异。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我国乡村振兴领域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中,即文件从服务“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服务对象、粮食安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以及县域特色产业”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要求。该文件尤其明确要加强对乡村产业发展、文化繁荣、生态保护、城乡融合等领域的金融支持,提高对农户、返乡入乡群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以及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贷款,以及涉农资产抵押贷款等。文件还重点提出,要求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9]

根据202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文件从“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推动融资配套要素市场改革以及优化金融管理政策”四个方面提出了金融支持政策保障的各类措施。文件明确要求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动金融与快递物流、电商销售、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共建,形成资金流、物流、商流、信息流“四流合一”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要求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并加强金融教育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10]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现状比较

根据目前我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特点,从产业方向、主体分类、贷款期限、融资渠道、土地性质、抵押问题等几个方面作比较,见表3。可以看到,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比日本六次产业农户的融资渠道更为丰富,但是,我国的融资渠道以银行为主,且银行贷款期限较短。[11]过短的债务期限会迫使企业短贷长投,导致大量企业陷入债务续借危机。日本的六次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控制在50%以内,期限最长可达15年,对于六次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的稳定作用。根据上文对欧盟的分析可知,欧盟强化了农户的职业能力,但未并从产业方面加以引导。我国需要加快小农户向现代化农业衔接的速度,欧盟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方式不适宜目前我们规模化发展的阶段性需求。

表3  中国和日本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金融支持政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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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南京可信区块链与算法经济研究院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单一,但其针对农场主的融资体系较为完善,值得借鉴。从土地性质来比较分析,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而欧日美都是土地私有制,这就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在抵押物权益方面与欧日美的差异,由此,我国需要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类的基础上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融资体系。[12]

四、构建针对新型农业主体的普惠金融体系框架

1.地方政府引领新型农业主体普惠金融体系构建

中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历程表明,虽然村镇银行数量至2017年底达到1564家,但与此同时,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的数量却有所下降,分别仅有48家和13家。这一现象揭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健全,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渗透率不高,特别是在三农领域,农村人均银行网点数量偏少,金融覆盖率低下。农民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依然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了农村信贷资源的流动性和可及性,导致农村金融服务在区域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13]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国家相继发布了多项文件,强调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普惠金融被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14]普惠金融的发展不仅是金融领域的重点,也是新时代金融支持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地方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例如成都市就推出了面向新型职业农民的多项政策支持,包括产业扶持、科技扶持、社保补贴、创业补贴以及金融支持等,这些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当地乡村振兴的步伐。[15]

中国幅员辽阔,地理和经济差异显著,这就要求普惠金融的发展必须结合地方特色和实际需求。《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便明确提出了对县域特色产业的支持。普惠金融服务应从县域经济的角度出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定制化服务。目前,我国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涵盖财政补贴、政策性金融建设、信贷支持政策和保险政策等多个方面。[16]然而,对于分布在农村各个角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传统的银行信贷模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因此,亟需创新融资模式,如基于供应链的金融、政府主导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等,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和乡村产业的特点。地方政府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不容小觑,它们能够更有效地落实乡村振兴责任,推动普惠金融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助推器。[17]

2.完善中国现代化背景下新型农业主体分类体系

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与发展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当前,我国有关文件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虽然只有四种,但学术界则认为应有五种形式,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这一分类更为细致地反映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多样性和层次性。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中扮演着不同角色,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了乡村振兴的全面性,这不仅涉及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意味着从多个维度推进农业和农村发展。[18]

乡村产业的概念在2019年党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被提出,它涵盖了县域内所有的生产和服务部门。这些产业不仅是物质资料生产的部门,还包括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产业体系。这个体系以现代生产经营为支撑,旨在实现乡村振兴的宏伟目标。乡村产业的经营主体已成为政策培育的重点,然而,在金融领域的政策文件中,对这些经营主体的支持尚未明确。这表明,尽管乡村产业的发展已被提上日程,但在金融支持方面仍需进一步的政策创新和制度完善。

从学术角度出发,建议在金融政策中将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两大类,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进行扩展,包括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返乡入乡群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乡村产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及种养殖大户等八类对象。这样的分类不仅更加全面地覆盖了农业经营的各个方面,也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准确地识别和服务于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这种方式,金融政策将更加精准地促进农业现代化,为乡村振兴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持。

3.区域特色产业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构建

(1)促进区域特色产业体系发展战略构建

在推动区域性特色产业体系的发展中,普惠金融的高质量发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乡村产业规划2020-2025年》为县域内的产业布局和资源整合提供了明确指引,强调了县城、中心镇(乡)、中心村之间应有明确的产业分工。这种分工不仅有利于形成独特的乡村产业特色,而且有助于提升整个县域产业的竞争力。针对不同地域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文化传统和市场需求,乡村产业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设计产业发展蓝图。例如,内蒙古的畜牧业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传统优势,但目前仍以分散的牧民个体经营为主,缺乏规模化、集约化的养殖模式。这种情形导致了产业链条的脆弱性,无法形成持续的产业竞争力。因此,内蒙古等地的畜牧业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引导和整合资源,打造集约化、产业化的现代畜牧业体系。为此,建议金融部门在提供金融支持时,要求各县域根据自身特色制定相应的产业规划,以期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体系。金融支持应该与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既要考虑短期的资金需求,也要着眼于产业的长远发展,包括技术升级、品牌建设、市场拓展等。同时,金融政策也应鼓励和引导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模式,如“公司 合作社 农户”的模式,以保障价格稳定,降低违约风险。通过金融部门的精准支持和地方政府的有效规划,可以促进特色产业的集群发展,增强产业的内生动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产业和金融双重支撑。这样的发展策略不仅能够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还能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19]

(2)构筑富有地域特色的产业体系发展框架

在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体系方面,借鉴国外成熟的金融支持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如欧盟的储备金制度有效缓解了农户因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激发了农户的生产活力;日本的公库资金和近代化资金则专注于提供贷款支持和推动产业现代化,A-FIVE产业基金则专门用于促进六次产业化的发展;美国则通过提供全方位的贷款、补贴、担保以及技术指导服务,全面支撑农场主的经营活动。我国在构建地方特色产业体系时,应考虑地域差异,制定更具适应性和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体系。例如,内蒙古等草原地区可能更适合发展畜牧业相关的金融产品,而江南水乡则可能更适合发展与水产品加工、旅游等相关的金融服务。这要求金融机构不仅仅提供传统的信贷服务,还要结合产业特点提供保险、期货、衍生品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同时,我国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共同研究和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产业发展规划。例如,通过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可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比如通过产业基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农户参与到现代农业产业链中,从而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转型。这样的转型不仅有助于提升农业产值,还能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数字化普惠金融对多元金融服务体系的促进作用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城乡融合发展已成为战略性的国家任务,普惠金融服务则是这一过程的重要支撑。传统的城市投资模式(城投)正在向针对农村地区的新型投资模式(农投)转变。这一转变意味着金融服务将更加紧密地与乡村振兴的目标相结合,通过提供与地方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金融产品,如创新专项债券、绿色贷款、林业贷款、碳汇贷款、民宿贷款等,来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20]

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应携手合作,共同打造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生态圈,不仅仅是提供金融服务,更要完善地方性的保险、担保和风险管理等配套功能,为农村经济的稳健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这样的服务生态圈将有助于集聚资源、优化配置、降低成本,并且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覆盖面。

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依托于农产品,通过农业科技的应用提升生产力,实现高效率的农业生产。而乡村产业的发展则需要考虑区位、交通、资源优势以及产业基础等因素,通过空间生产的方式,提供人类活动所需的场所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特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通过建立产业联合体,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提升产业链的竞争力。

为了促进这种合作,可以考虑成立产业联合体信用服务,类似于日本的信用联合(信联)模式,通过信用征信系统,解决农业贷款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此外,借鉴日本和美国等国的金融支持政策,提供长达十年以上的贷款期限,鼓励对农业和农村长期项目的投资,这样的长期投资可以更好地适应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不确定性,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为稳定的资金支持,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

如图2所示,在当前的乡村振兴战略中,地方政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主导着产业规划,负责构建一个全面的体系,包括乡村建设、乡村运营、农业科技、农业生产以及信用体系的建设等。这些体系的布局旨在实现一个协调发展的乡村经济,以科技为支撑,以信用为纽带,以产业为核心,促进乡村全方位的可持续发展。地方金融投资在乡村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通过专项债券、不动产基金等金融工具,为产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这种资金支持不仅仅是对物质基础的投资,更是为乡村运营服务的一种长期投入,确保乡村的发展有坚实的基础。产业基金则更加注重对乡村运营服务的促进,通过创业引导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这些主体包括乡村产业主体、返乡入乡的群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他们是乡村产业发展的新生力量。产业基金还可为农业科技的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农业现代化。商业金融则主要服务于乡村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和大规模市场主体,通过商业银行、期货市场等金融工具,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帮助这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政策性金融工具,如农商行、农业保险、农村担保、碳汇、供应链金融等,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帮助他们降低生产风险,提高生产效率。合作金融机构,如供销社、产业联合体、经济联合社等,通过建设乡村信用体系,为农业生产提供融资工具,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财政补贴主要用于信用体系的建设,这是一个基础工作,对于提高农业贷款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一系列的金融工具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实现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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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资料来源:南京可信区块链与算法经济研究院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五、结语

在我国广袤的乡村版图上,金融服务的分散化与不均衡性一度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此,我国正积极借鉴浙江省千万工程的先进做法,这一经验不仅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而且也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培育具有多样化功能和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不仅能够激发农村内生动力,还能够增强县域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这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所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普惠金融上升为重要发展方向,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服务将更加注重服务地方经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地方政府在这一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不仅要整合资源,构建符合地方特色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还要确保这一体系能够真正贴合农村实际,解决传统金融服务中存在的局限性。地方性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系统性的规划和实施,更需要精准地对接县域经济的实际需求。这样的金融服务体系能够为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促进产业链的完善和价值链的提升,最终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通过地方政府的精心培育和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乡村振兴的美好蓝图定能够逐步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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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经济研究》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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