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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新规(15)无偿转让财产

 魏春田 2024-04-22 发布于陕西

自己的财产想送谁就送谁,原本别人是无权干涉的,但是如果自己欠了一河滩的债,还要把自己的财产白送给别人,这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小把戏,稍有点常识的人,一眼就能看穿。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自己得利了,但债权人利益受到了损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无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还是在刑事法律制度中都有相关禁止性的规定。

税收是国家的利益所在,也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重中之重。欠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的限期之内缴纳所欠税款,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尽管如此,有些欠税的纳税人却总是千方百计想逃避欠税,把自己硬生生的整成一个老赖。

无偿转让财产就是其中逃避欠税的一种手法。所谓无偿的转让财产,简单一点说就是把自己的财产白送给别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按上述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欠税人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有效性。

对欠税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之一,应当按刑法20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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