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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违反其分期还款承诺,债权人能否对未到期的部分债权主张偿还?

 江山BQ 2024-04-22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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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接收了债务人向其出具的还款计划或承诺分期还款的欠条,如债务人未能按其出具的还款计划或承诺分期还款的欠条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能否对还款计划或欠条中未到期的部分债权主张偿还?笔者检索了相关司法案例,汇总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1、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是单方承诺,并非双方的合意,且即便为合意,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未能履行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未到期的债权。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原告JJC能否要求被告姜某偿还借款460000元。被告姜某出具的欠款证明承诺分三笔偿还上述欠款,其承诺的还款期限分别为2018年5月10日前偿还150000元;2018年10月10日前偿还150000元;2019年5月10日前偿还160000元。虽然被告姜某承诺的第三笔款项的偿还期限尚未到期,但该期限仅为被告姜某的单方承诺,并不是双方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即使原告JJC当时亦认可被告姜某的上述承诺,但在前两笔款项到期后,被告姜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而且在庭审中明确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原告JJC主张由被告姜某偿还全部的借款4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ZDL自出具《欠条》后至今仅支付所欠货款15000元。自出具《欠条》仅支付15000元,并不符合《欠条》中每月至少一万元的承诺退一步讲,即使将《欠条》视为原告、被告ZDL对欠款达成新的合意,被告ZDL行为也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亦可以要求被告ZDL支付全部价款。综上,被告关于债务并未到期的抗辩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7327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4月9日上诉人ATXC公司与原审被告BZ出具的《还款计划》,系其单方意思表示,被上诉人WB并未签字确认,故该《还款计划》对被上诉人WB无约束力。上诉人ATXC公司主张其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是因为被上诉人WB向法院起诉并查封了其YHZH,但其YHZH并无大额存款,且在诉讼过程中其也仅于2019年5月6日偿还100,000元本金,此后直到一审判决前亦未还款,故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一审判决其偿还全部借款,并无不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5308号民事判决书:涉案借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现已届满,被告理应偿还,退一步讲,即便还款计划视为原告宽限了被告的还款时间,被告也并未如期履行,构成预期违约,原告也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蔡某全履行全部的给付义务,故原告现请求被告蔡某全偿还未还本金17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终23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案涉欠条系TDR单方向JJZ出具,而TDR无证据证明JJZ认可欠条中所记载的还款期限,且TDR也未按该期限还款,故该还款期限对JJZ不具有法律及合同上的拘束力。

2、债务人未按照承诺时间偿还已届期限的债务,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期限未届满的债务。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终2331号民事判决书:一、关于ZJL能否对履行期限未届满的钢材款37909元向CAL、GCH主张权利的问题。因CAL、GCH对尚欠ZJL钢材款113500元向ZJL出具的欠条中明确承诺了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即:“2017年阴历年底还33.3%,2018年底还33.3%,2019年阴历年底还清剩余欠款”,但CAL在前两笔还款期限届满并未履行,GCH也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因CAL、GCH未按期支付前两笔欠款的行为已足以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且CAL、GCH的行为也足以使ZJL对其资信产生怀疑。故,CAL、GCH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ZJL有权对履行期限未届满的钢材款37909元向CAL、GCH主张权利,CAL、GCH应当支付ZJL全部欠款955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民终3190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还款计划约定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1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2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2万元整,2028年12月31日前把剩余借款全部还清。根据还款计划约定的内容,应是对分期还款期限的约定,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还款计划是对还款时间的宽限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该还款计划的约定,上诉人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1万元,但上诉人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其余款项现虽未届至还款期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分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根据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与上诉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上诉人自认其对外借高利贷需要偿还,其妻子的YHZH已经被查封,被上诉人有理由认为上诉人偿债能力明显恶化,可能已丧失偿债能力,并且上诉人在一审时抗辩本案借款50万元没有支付,不认可本案借款,可视为其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计划,因此,本案借款应视为加速到期,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50万元,二原审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3、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出具的还款期限承诺,虽债务人违约未能偿还已届期限的债务,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债权人也未主张解除合同,对尚未到期的债务法院不予处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4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在2018年5月1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针对该借条,原告认可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但认为借条中载明的还款期限是被告单方承诺,对原告没有拘束力。被告认为其将借条发送给原告后,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表明原告既认可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也认可借条中载明的还款期限。本院认为,被告通过微信给原告发送借条,原告在知晓借条内容后,如有异议,本应提出,但原告并未提出,并答复“得行了”,这表明原告对借条内容是认可的,亦即原被告双方对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达成了合意。故,该借条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理应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现双方约定的首期款还款时间已届满,被告未依约履行,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已到期的3万元借款。对尚未到履行期的借款本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原告也未主张解除合同,对该部分尚未到期的借款本息,本院不予处理,待到期后,原告可与被告协商处理,或另行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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