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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

 医疗律师李 2024-04-22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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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纯照影没有意义

     在家属不同意下支架的前提下,仅仅做冠脉照影没有意义,照影剂也对冠脉供血有不利影响。只有在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先照影后下支架才合适。

 2,医院告知文件不规范

      本案中,在照影之前家属签字同意照影联合下支架。这个同意的签字应该是造影前完成的。但是另有一个文件家属不同意下支架,但这份文件是手术结束后签署的。而医院的手术记录说手术中途告知家属时家属不同意下支架。我们认为从医院病历上的记载上看,家属究竟怎么拒绝的下支架事实不清。

3,在照影后下午18点医患双方协商请上级医院医生来手术问题,没有病历记载。请专家结合双方陈述和电话录音判断是非。


被鉴定人王茂福患方陈述意见北京博大司法鉴定中心:

被鉴定人王茂福与荣成石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鉴定一事,被鉴定人王茂福患者方业已会同医方封存病历,现就该病历作出如下质证、陈述意见:

        病历入院记录载明:患者2023年12月7日下午13:54,因胸痛入院,神志清、精神可、查体合作(直至次日12月8日凌晨6:14记录,患者仍神志清,有自主意识);医方告知必要时完善冠脉造影检查,患者及家属表示理解并配合治疗。

      15:12术前诊断: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患者有冠脉造影加支架植入术指征,患者及家属均同意手术;医方向患方出示《手术知情同意书》,同意书载明拟施手术名称“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术(必要时)”,如发生包括不限于血管夹层、支架内血栓形成等风险时,医师会采取积极应对措施,遇紧急情况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医务人员会实施必要的救济措施,并备注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师,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在场亲属签字同意。

     16:05-16:45医方行冠脉造影术,发现心脏3根血管重度狭窄,有不稳定斑块?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2级(极高危);病历载明医方与患者家属协商介入干预治疗,患者家属暂不同意,随即安排患者转病房药物保守治疗。

       次日凌晨2:45患者病情转危,入重症监护室,凌晨4:16病情危重,告知患者家属病危,次日20:09患者无血压,无自主呼吸及心跳,宣告不治。

        患方针对上述病历记录事项提出如下异议:事实方面:患者12月7日下午入院直至次日凌晨6时,神志清有自主意识,但病历资料中并无医方与患者本人沟通记录,包括医方在16:45完成冠脉造影检查发现患者病情极高危,亦无与患者沟通记录,而是在16:59与患者在场亲属王茂保协商介入干预治疗,但最终在17:14分向王茂保出示了一份《拒绝检查/治疗告知书》,17:17分王茂保在落款处签署“我拒绝”以上检查/治疗并签字。

该文件是在医方谈话室,医方陈东医师告知王茂保需作心脏支架,王茂保因其本人认知水平,以患者已随独生女王浴莎落户山东青岛,社保不在本地牵扯到医疗报销等经济因素,且手术事项要告知患者直系亲属,彼时下午17时,患者女儿王浴莎在班上,电话又联系不上,王茂保表示无法作出决定,病程记录上亦载明“暂不同意”,并无拒绝治疗之意。

     医学角度讲,医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充分知悉患者病情及可能发生的变化及相应风险,但纵观王茂福病历资料,医方并未充分告知不立即实施支架植入可能会发生的随时猝死的后果,属于“告知不充分”,致患者亲属未意识到相应风险,无明确意见,责任在医方。法律层面,医方告知程序不合法、告知内容不充分,风险交底不足,患者病情极高危随时有猝死的重大风险隐患情况下,医方不作为,未反复与患方沟通病情严重程度及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等,仅出示一份形式上的书面告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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