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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加装电梯合法表决程序(8)

 鲁西文苑 2024-04-23 发布于山东

  

正确理解加装电梯合法表决程序
——  加梯表决系列谈之八

        最高院、住建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规则》第一条指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加装电梯合表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参与表决的业主占比(参与率)必须达到“双2/3”(面积和人数);二是表决同意的业主占比(同意率)必须达到参与表决业主的“双3/4”(2/3X3/4=1/2),也就是全体业主的1/2。该法定程序属于义务性强制规定,达到这个标准表决结果即合法生效,低于这个标准就不能生效,超过这个标准当然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举例说明:某单元共12户、各户专有面积相同,如果参与表决的业主占比达到2/3,那么,12X2/3X3/4=12X1/2=6(人)同意,表决结果即合法通过;如果12户业主参与表决,12X1/2=6(人),同样是6人同意即合法通过;如果法定有效占比2/3参与表决的业主全部同意,12X2/3X4/4=12X2/3=8(人),超过12X1/2=6(人),表决结果当然合法有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形式,达到有效要求,以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式,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加装电梯权利,应当依法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并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在原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参与表决业主的范围和计算基数由总面积和总人数降低到“双2/3”,将同意占比业主由“双2/3”降低到“双2/3的双3/4”。由于不符合“意思表示一致”原则,无法建立有效权利义务关系,从立法意图上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未将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因而,在加梯表决中反对方负有消极不作为和依法配合的义务。
        法理依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谢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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