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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卡发放工资的税务风险及案例分享

 平头哥68 2024-04-23 发布于北京

原创 JUNHEZX 珺合财税 2023-01-12 20:5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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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现很多公司通过私人账户给公司员工发放工资薪金。私卡发放工资对公司来说无非是为了降低员工的个税基数和社保缴费成本,对员工来说是可以降低个税支出增加“到手工资”。所以,很多时候公司和员工就达成这种默契的行为,但是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工资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员工个人都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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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风险

1、偷漏税被税务局稽查的风险

私人账户发工资,一旦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员工可能会向税务机关举报,就会引来税务机关的稽查。公司通过私卡给员工发放的工资资金来源一般都是企业隐匿的账外收入或虚票套出的费用,这些收入没有申报过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局的稽查结果肯定是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违法事实,税务局将依法追缴企业少缴的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2、未代扣代缴个税被罚款的风险

公司通过私卡给员工发放工资后,正常情况下肯定不会将这部分纳入员工的工资进行个税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被补缴社保的风险

通过私卡给员工发放的工资,缴纳社保的基数中肯定不包含这部分工资。一旦与员工发生纠纷,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缴社保。

另外,对于企业隐瞒社会保险缴费数额行为企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向员工支付补偿款的风险

企业与员工发生工资、社保纠纷后,很多情况下企业为避免引起税务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的处罚,往往与员工私下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也就免不了要支付给员工一定的补偿款以了解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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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风险

公司通过私卡发给员工的工资,并不代表收款方员工没有任何的风险。其实员工个人会面临被追缴税款的风险,因为个税缴纳最终的纳税人是员工个人,若被税务局稽查发现个税未缴纳,税务局除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外,还要向纳税人即员工个人追缴税款。

依据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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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近两年,私卡发放工资的税务稽查处罚案例不断出现,我们选取了杭州的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杭州铭师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个人银行卡发工资逾3.48亿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处罚661.19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铭师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1〕447号
违法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1、2018年1月-2020年9月,该单位通过张某个人招商银行卡发放员工基本工资、提成、年终奖、大学生兼职工资等,共计348,021,313.66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中2018年员工工资39848592.50元,年终奖4032625.86元,大学生兼职工资38263105.00元;2019年员工工资64532470.01元,年终奖7705195.00元,大学生兼职工资70032220.00元;2020年1-9月员工工资53272330.21元,年终奖8693815.08元,大学生兼职工资61640960元。
2、2018年1月-2020年9月,该单位部分销售收入未按期足额申报纳税,共计114,650,396.34元。其中,2018年35779825.06元,2019年20434617.73元,2020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58435953.55元。
处罚依据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8,715,453.15元,处以50%的罚款,计金额4,357,726.58元。对该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60%罚款计2,254,163.38元。
罚款金额(万元) 661.19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案例二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二稽罚〔2021〕369号
违法类型 违反税务管理
违法事实 该单位于2014年至2018年通过股东账户发放员工工资31,417,207.86元未入账,未计入工资薪金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1753656.06元
罚款金额(万元) 175.37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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