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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残超标韭菜,市场监管局不予处罚(附决定书)

 板桥胡同37号 2024-04-24 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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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子市监不罚〔2019〕21号

当事人:子长县高云*蔬菜批发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3MA6YFDRI3P

住所:子长县张家沟蔬菜批发市场

负责人:高云斌

身份证号码:610623********0919

联系电话:158****4532

2019年10月25日,接到《子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处理通知书》(编号:【2019】1号),该通知书显示:标示为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张家沟蔬菜批发市场子长县高云*蔬菜批发门市经营的韭菜,经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实测值为0.60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VNAJHWJQ36427832)。子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9日向子长县高云*蔬菜批发门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渠道及时限,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单位购进涉案韭菜的购进票据,说明了购进涉案韭菜的进货来源渠道。

经查:子长县高云*蔬菜批发门市共购进涉案韭菜12斤,购进价格为2元/斤,销售价格为7元/公斤,自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上述涉案韭菜已售完,销售所得为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处理通知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3.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VNAJHWJQ36427832);4.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196106230102);5.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抽样当日现场取证照片打印件5张;6.子长县高云*蔬菜批发门市营业执照复印件;7.子长县高云*蔬菜批发门市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8.子长县高云*蔬菜批发门市负责人询问笔录;9.涉案韭菜购进票据;10.供货商身份证复印件;11.供货商询问笔录。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渠道,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义务,目前也未发现因销售涉案**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子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子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子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来源:子长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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