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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父亲过世留下债务,未成年子女能否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高盛博雅 2024-04-25 发布于北京

父亲因病过世,生前欠下不少外债,债权人起诉追讨。继承遗产是否应当先清偿债务?母亲收入微薄,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案情简介

在2020年6月2日这一天,陈某与邮政银行宜章支行达成了《个人最高额度借款合同》的协议,作为借款人的他获得了银行提供的循环借款额度,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这个额度的时间跨度是从2020年6月2日开始,一直到2023年6月2日结束。随后,从2022年3月17日到2022年10月2日这段时间内,银行分8次为陈某放款,总金额达到了140000元。

然而,命运多舛,陈某在2022年12月21日不幸离世。到了2023年7月5日,陈某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累积到了140000元,同时还产生了4783.19元的利息。

在调查陈某的财产状况时,我们了解到他拥有郴州市一套房产的50%产权,但这套房产还有贷款未还清;此外,他还有住房公积金123448.17元中的一半,即61724.085元;还有一台小轿车,他拥有其中的50%所有权。为了偿还债务,陈某已经将他的公积金全部取出。同时,陈某还背负着其他的债务。

陈某的家庭状况也相当复杂。他的大儿子陈某宇已经通过了研究生笔试,正准备继续深造;而小儿子陈某俊还未成年。陈某的妻子李某的收入并不稳定。面对陈某留下的债务和遗产,李某、陈某宇和陈某俊都做出了一个共同的决定,他们自愿放弃继承陈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

宜章法院经过深入审理,对李某和陈某俊放弃继承陈某遗产的声明表示不予认可,认定他们实际上已经继承了陈某的遗产。考虑到陈某俊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了综合考量。特别关注到陈某俊的母亲李某的收入状况,法院决定遵循必留份规则,确保为陈某俊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以此作为他成年前的生活保障。

因此,在最终的判决中,法院裁定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首先要为陈某俊留存自陈某去世至陈某俊成年的期间,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用,总计125000元。在满足了陈某俊的基本生活需求后,剩余的遗产部分将用于偿还债务。这一判决得到了法官的充分解释和说明,债权人对于陈某家的困境也表示了同情,并表达了对法院判决的理解和支持。

法官说法

在涉及遗产继承的情境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遗产的分割应当首先确保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得到清偿。然而,对于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法律也规定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产的范畴涵盖了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与债务,这意味着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首先需要处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然而,当遗产的价值不足以支付税款或偿还债务时,法律优先保障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在此情况下,遗产中的剩余部分将用于清偿税款和债务。

具体到本案,陈某俊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显然缺乏劳动能力。法院在综合考量陈某的债务金额、遗产价值、其妻子李某的收入状况以及陈某俊的实际生活需求后,决定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责时,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应当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感受到法治的关爱与温暖。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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