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业务须知 本业务需夫妻双方共同在场办理;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车辆在抵押登记期间的,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02 办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标准照片(提供车身左前方45°照片)。 注: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重新制作《机动车行驶证》拍摄照片时,可以悬挂机动车号牌。 03 温馨提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