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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确认及税务处理

 剑客老戴 2024-04-26 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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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二十八

不征税收入的确认及税务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是——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有办法: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
收入政府补助通过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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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通过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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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收入可以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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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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