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的文章(神仙打架,苦的是我们头悬梁锥刺股的CPAer……)写了,投资性主体是合并中的一个例外。 而每一个精明的商人,都能从例外中嗅到属于自己的商机。 比如,我徐某人开的【木木实业】,有不少子公司,有些盈利,有些亏损,很不幸,亏损高过了盈利,导致我现在还处于战略性亏损的阶段。 但是, 我想去纳斯达克敲钟圈钱的梦想就在那里,不来不去; 我渴望被众人看到的执念就在那里,不增不减。 利润不够,会计来凑。 有没有那么一种可能,我成立一个投资性主体,然后把【木木实业】中亏损的公司悄咪咪放在这个投资性主体下面,然后利用投资性主体合并范围的例外,直接将业绩不好的子公司直接排除在我【木木实业】的合并范围之外? 你们还在人间斗智斗勇,我早已在大气层俯视众生。 利润? Areyou kidding me? 这种小问题以后请不要再来烦我! 我完全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盈利放在某些特定的公司,将亏损留在投资性主体里面,腾笼换鸟之后,再华丽丽地将那些亏损资产丢出合并报表之外。 你想要多少盈利,就可以有多少盈利。 一家狗屎一样的公司,都可以做出令人咋舌的盈利水平。 然而,很可惜,这并不是一个爽文结局。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CPA教材中一句看似平平无奇的话,直接堵住了这个漏洞: 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投资性主体以及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CPA这条规定一招致命,直击要害,直接把【母公司通过成立投资性主体而把业绩不好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的路堵死了。 我费劲心机成立的投资性主体也没有用,因为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木木实业】并不是投资性主体,那我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无法将亏损资产剥离出合并范围。 这些年的筹谋与算计,终究还是错付了! 所以,有时候也别再抱怨CPA难学了,每一条看似SB的规定背后,多的是,你不知道的智慧角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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