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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新增内容的解读(四)

 小飞侠cawdbof0 2024-04-26 发布于北京

说明:《条例》删减、修改、新增地方较多,仅选择部分内容进行解读,无法做到全面覆盖,见谅!

正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蓝色部分为新增内容,下同。)

解读:现在公款吃喝的现象明面上已经很少见了,这种情况真的完全杜绝了吗?我想,不见得,说不定是换了个合规的地方。正常的商务接待是一种基本礼仪,这个无可厚非,如果超过了一定标准,就会让这种接待变了味。举个例子,有些单位的食堂是由第三方经营,既可满足职工日常就餐,也有单间用于单独接待,至于单独接待标准几何,怎么操作,那就各显神通了,总之办法是肯定有的。

这条规定的制定,无疑给这种现象敲响了警钟,有些不正当的接待之风,即使换了地点,换了形式也是不允许的,大吃大喝的现象会进一步得到遏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解读: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框内和约束下,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界限。那些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之便大搞“一言堂”、以权谋私,甚至为自己“留后路”的行为,将得到有效制止。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一旦敌机被火控雷达锁定,那就意味着随时可以进行打击。此条内容的增加,也意味着所指内容已经被高度重视,要么不伸手,伸手必被捉。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信访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在解决此类问题过程中,有的人会采取避而不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消极态度。这些做法不仅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

这条规定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只有正视问题,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虽是一句玩笑话,却也通俗易懂、形象生动地表达了对官员职责与行为准则的要求。官员应当坚守公共服务理念,勇于担当责任,把人民群众的事放在心上,如果做不到,必然会受到党纪法规的惩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提起统计大家会想到什么?GDP?五经普?粮食年产量?这些公开的数据在各位心中分量几何?我还想到了1958年至1960年的某项群众运动,我们应当以史为鉴,何况历史刚过去不久。

对于统计造假行为的惩罚,条例中给出了明确规定,刹住了个别人员虚报、瞒报数据的不正之风。数据是决策的强力支撑,一旦数据出现偏差,往往会导致决策出现错误,从而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从根源上对这造假行为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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