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城镇燃气典型违法案件汇总——第三方施工篇

 政博 2024-04-27 发布于浙江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案例一:安徽省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合肥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毁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28日,合肥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大别山路—佛子岭路)改造工程施工作业时,损毁解放南路与齐云路交叉口东北角燃气管道及设施,造成天然气泄漏并起火,导致21个小区1.5万户停气。

经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公司在施工作业时未通知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六安XX燃气有限公司,擅自施工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天然气泄漏,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合肥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2、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赔偿损失;3、处以10万元罚款。

(选自:住建部 | 2022年第二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发布

案例二: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天津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4日,天津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园区污水管网与潘阳南路主干网接通工程中进行顶管作业时,造成中压燃气管道破损,发生燃气泄漏事故。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认定,该公司未将施工方案交由建设单位批准,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对施工范围内陆下管网现状进行调查核实,擅自安排作业人员进行顶管作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吊销该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来自:住建部安委办 | 2022年第三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案件三:北京某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污水治理工程施工中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案

2021年8月11日当日14时40分,北京某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谷区峪口镇进行某污水治理工程管线沟槽开挖施工过程中,在已探明存在地下管线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将燃气管线挖漏。抢修期间,事故影响200户村民用气3小时以上。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赶到现场召集相关建设、施工及燃气管线产权单位,对事故中被破坏燃气设施进行指认。经过调查取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实,该公司曾因同一施工项目于2021年8月7日在平谷区东高村镇造成过燃气管线破坏事故,于2021年9月14日接受过市城管执法局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北京某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高限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来自: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公布5起施工外力破坏地下燃气管线典型案例

案件四:北京某水务有限公司在污水治理工程中未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道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案

2021年8月11日平谷区峪口镇燃气管道被挖漏事故中,北京某水务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共同签订燃气设施周边挖掘作业施工保护协议,导致施工中地下燃气管线被破坏,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经过调查取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核实,该公司曾因主导的同一施工项目于2021年8月7日在平谷区东高村镇造成过燃气管线破坏事故,于2021年9月24日接受过市城管执法局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导的污水治理工程在8月7日、8月11日相隔4日连续发生施工破坏燃气管线事故,暴露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事故认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层层压实、在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上存在较大漏洞等诸多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北京某水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高限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来自: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公布5起施工外力破坏地下燃气管线典型案例

案件五: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雨污水抢修改造施工中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案

2021年10月2日11时00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区双桥中路某院进行雨污水抢修改造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挖掘机将地下燃气管线挖漏。抢修期间影响非居民用户5户用气3小时以上。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赶到现场召集涉事单位及燃气管线产权单位,对事故中被破坏燃气设施进行指认。经过调查取证,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高限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来自: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公布5起施工外力破坏地下燃气管线典型案例

案件六: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敷设电力管线施工中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案

2021年9月11日17时45分,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永定路东街某施工工地内进行电力管线敷设工程,施工前与燃气公司取得对接,但未等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到场配合的情况下,在清理管线沟槽过程中,使用电锤破坏了地下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抢修期间影响居民用户4487户、非居民用户45户用气5小时以上。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赶到现场召集相关建设、施工及燃气管线产权单位,对事故中被破坏燃气设施进行指认。经过调查取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高限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来自: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公布5起施工外力破坏地下燃气管线典型案例

案件七: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护坡桩打桩施工中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案

2021年9月30日06时20分许,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太平路36号院职工周转房项目进行护坡桩打桩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打桩机将地下燃气管线钻漏,造成燃气泄漏,影响居民用户568户、公服用户2户用气15小时以上。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赶到现场召集相关建设、施工及燃气管线产权单位,对事故中被破坏燃气设施进行指认。经过调查取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对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高限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来自: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公布5起施工外力破坏地下燃气管线典型案例

案例八:天津市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施工前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3日,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香河道与汀江路交口巡查中发现天津市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前未会同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且经燃气公司人员告知劝阻后仍继续施工。

(二)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相对人天津市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处罚。相对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经执法人员复查,相关隐患问题已整改完毕。

(选自:天津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九:邢台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案

该公司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现有地下燃气管线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三批11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案例十: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案

该公司在临城县东镇学区新建西羊泉学校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的运行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三批11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案例十一: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法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案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威县施工建设农村饮用水改造工程,在有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范围内施工,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3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二批10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案例十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案

保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白沟新城施工建设的某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未按照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挖断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 | 关于2023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案例十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保定市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保定市白沟新城施工建设的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未按规范施工,挖漏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 | 关于2023年第八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案例十四: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王某某违法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王某某在高邑县某项目施工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掘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 | 关于2023年第九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案例十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某集团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施工建设的某道路排水工程,未按规范施工,毁损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 | 关于2023年第十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案例十六: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韩某某毁损燃气设施案

韩某某在正定县操作挖掘机,挖沟铺设自来水预埋过路管,毁损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 | 关于2023年第十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案例十七: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保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进行顶管施工,毁损地下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 | 关于2023年第十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案例十八: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案

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保定市监理的某道路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检查涉气施工现场、未安排监理旁站,施工单位盲目施工挖漏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 | 关于2023年第十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案例十九: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河北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施工建设的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挖掘机拆除混凝土路面时毁损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一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案例二十: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案

邯郸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市施工建设的某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未提前联系燃气公司专业人员现场指导施工,未采取人工挖取探坑、标明燃气管道位置等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二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案例二十一: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某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承建某锅炉燃气管道链接工程时,未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三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

案例二十二:上海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道路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致燃气管道损坏案

(一)简要案情

2022年1月12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浦区建管委)接到应急电话称崧泽大道新技路路口东南角发生燃气中压管道损坏事故。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施工单位为上海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为电力崧泽大道新技路接管施工工程,该项目办理的管线交底手续已过期。事故共造成3个居民小区1047户居民及25家单位停气。

经过调查取证,上海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认在施工前没有通知燃气企业办理管线交底延续手续,虽然知道施工区域下面有燃气管道,但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造成燃气管道损坏。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上海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青浦区建管委对上海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选自:上海市 | 2022年度燃气行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二十三: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陈某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要旨】

依法保护燃气管道设施,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陈某

事由:挖机驾驶员陈某(男,新北区人)承接常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改造施工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2日8时许在新北区新四路1号原XX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北门往东200米围墙处操作挖掘机开挖雨水管道时,将常州港华燃气公司铺设的燃气管道挖破。

2021年12月12日,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联合新北区龙虎塘派出所公安民警,对挖机驾驶员陈某进行了核查工作。核查发现:该挖机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2019年4月在常州火车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购买,系伪造;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开挖,未按规定向燃气经营者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情况,未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

【查处理由与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挖机驾驶员购买假证并使用伪造的国家证明文件;2、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3、未按规定向燃气经营者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情况、4、未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

上述违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行为,新北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同时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并按照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2万元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违法活动,进行联合查处。本案中还涉及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办案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判断。本案通过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有效的遏制了危及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促使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向燃气经营者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情况,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

(选自:江苏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二十四:盱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大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保护措施

【要旨】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制定开挖与应急方案。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盱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大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由:大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雨水管道更换时,对燃气管道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要求燃气公司巡线人员到现场,即开挖,造成燃气管道破坏。

2021年9月17日,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燃气公司报警,在泗水东路与牡丹大道交界处路段正在开挖施工的大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雨水管道更换时,对燃气管道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要求燃气公司巡线人员到现场,造成燃气管道破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开挖现场进行复核,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大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2、施工时未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3、施工时未通知管道燃气公司巡线人员现场指导;4、施工时未制定应急方案;5、施工单位应办理施工许可。大连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已移交盱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大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依法处以28.55万元罚款,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道路开挖施工单位管道破坏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办案中,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判断。

(选自:江苏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二十五: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0日,响水县住建局燃气办、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响水县某小区中心路东侧处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方崔某某进行土地平整施工作业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该处燃气管道破损,发生燃气泄露。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施工方崔某某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响水县住建局对崔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9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江苏省盐城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上)

案例二十六: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6日,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关于燃气管道遭热力管道施工破坏的情况报告,反映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国家能源集团宿迁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公司在供热管道扩建延伸PC工程2标段铺设热力管道时,未与燃气公司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导致施工过程中多次造成地下次高压燃气管道防腐层、2座阀井、30个燃气标志桩破损。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万元罚款。

(选自:宿迁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二十七: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查处李某损坏燃气设施案

李某,在南阳市内乡县长安路与德彰路交叉口东北20米租赁场地院内组织施工取土,平整场地,未与燃气经营者沟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造成燃气管道毁损,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李某的行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存在安全隐患,对李某罚款15000元。

(选自: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2023年燃气安全典型违法案件通报

案例二十八:宜昌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造成地下燃气管道破损泄漏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7 月 4 日,宜昌市高新区深圳横路道路改造项目施工中,宜昌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采用挖掘机进行土方转运,挖破施工范围内 DN160 中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和 1.7 万户居民临时停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未与宜昌中燃公司签订管线保护协议,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燃气管线安全,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具体位置及埋深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挖掘机作业,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该路段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缺失,宜昌某燃气公司存在巡线不到位的情况。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 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宜昌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4 人被公安部门拘留。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宜昌市城管委作出给予宜昌某燃气公司罚款 4 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二十九:夷陵区发展大道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7 月 20 日 10 点 16 分,宜昌市发展大道片区雨污水管网及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发展大道清江润城段开展人行天桥桩基施工,在清理桩基附近渣土过程中挖机碰破埋深约 2 米的 PE 中压燃气管(管径 160 毫米),破损口长约 2 厘米。10 点 20 分夷陵区长江大保护 PPP 项目指挥部、夷陵区住建局专班、夷陵日清公司赶赴现场指挥处理,疏散群众并封闭现场及交通。10 点 25 分中燃夷陵分公司人员到达到现场,并关闭阀门。10 点 30 分夷陵区燃气办公室、消防、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赶至现场。 14 点 10 分恢复供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夷陵区综合执法局对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夷陵区东城派出所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鉴于相关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事故危害,悔过态度端正,且非主观故意行为,未追究其法律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通报批评,以示警戒。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免去职务,给予记过处分,减发薪酬 1 万元;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示谈话,并减发相应的薪酬。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十: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挖破天然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1 月 7 日 17 时 11 分左右,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北山力板带公司大院内实施定向钻施工作业时,未在开工前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陆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 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进行定向钻拉管施工,造成天然气管道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夹杂地坑中的积水喷洒至变压器及配电设施,造成电器短路着火。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结合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下陆区团城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7” 天然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黄石市城管委对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十一: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自来水管网施工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 25 日,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队在岳口镇保安桥二组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在无天然气公司人员在场,且未与天然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施工作业,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导致该区域停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 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天门市住建局责令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十二: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挖破天然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 月 23 日上午 10 时 13 分,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磁湖路双环花园小区门口(博雅花园对面)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建设开挖路面时,未按规定通知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使用机械施工,将 PE90 燃气管道挖破,导致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 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结合黄石市市政公用局《关于1.23 第三方施工损坏天然气管道的处罚报告》中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黄石港区城管执法局对现场施工单位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承担天然气公司本次抢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十三:荆门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损毁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7 月 10 日,荆门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房屋拆迁清理施工渣滓的过程中,一根裸露的钢筋将 PE110 中压天然气管道划破,导致现场发生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处理结果

荆门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在白庙路热电厂超高压公司门前进行房屋拆迁清理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损毁燃气设施, 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荆门市住建局对该公司处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十四:武汉某建筑有限公司造成赤壁营里小学附近天然气泄漏事故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 时,武汉某建筑有限公司在赤壁营里小学附近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回填土方,致使W121号化粪池旁天然气管道处塌方,造成天然气管道接头脱落,发生天然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赤壁市住建局责令当事企业武汉某建筑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 万元的决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十五: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对地下燃气管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 23 日,施工单位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在公厕安装地基施工中,未按地下燃气管道走向采取管道保护措施,挖机施工造成施工范围内 DN160 中压燃气管道破损致燃气泄漏,事发后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及时停止施工并向 相关单位报告情况。此次事故造成石板村山水缘小区停气约2 小时,涉及居民用户约 20 户,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宜昌市城管委对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 4 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依法拘留。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十六:十堰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开挖导致燃气管道移位折弯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1 月 11 日 9 点,十堰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兰溪谷建设项目 16-17#楼之间施工现场开挖污水管沟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下,擅自挖掘,导致 DN110 中压燃气 PE 管发生移位折弯,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十堰市城管执法委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 2 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十七: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5 月 8 日下午,武昌区燃气管理办公室(武昌区城管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接到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电话报案:武昌区中华路清江饭店路段有施工单位在进行挖掘(钻孔)勘探施工,施工范围下方有天然气管线,但施工单位未与天然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该路段进行排水工程前期勘探,施工范围内埋设有一根 DE160 中压天然气管线。

该公司在武昌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证》前承诺,领取《占道挖掘许可证》后,主动联系天然气公司勘查现场,如遇施工范围下方有天然气管线,与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但该公司抱着侥幸心理,领取《占道挖掘许可证》后并未联系天然气公司勘察施工范围现场就开始施工。该公司施工 4 个小时后被天然气公司巡线员发现,并向武昌区城管部门报案。

区城管燃管办紧急调度中华路街执法中心路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告知施工单位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 定书》要求立即停止挖掘施工。

中华路街执法中心对此钻探挖掘危及燃气管线的违法行为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盯防施工情况。区燃管办和武汉市天然气公司也安排人员盯防该施工 地点,三方联动实施 24 小时全时段监控,防止施工单位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继续违法施工。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施工单位主动配合停止施工,并于当日与武汉市天然气公司进行现场交底,双方共同制定《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武昌区城管执法局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 1 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十八:唐某某涉嫌毁损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 6 日 17 时 10 分,宜都市住建局燃气服务中心接到举报:宜都市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红花套镇综合弱电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劳务承包人唐某某强行采用机械作业,致中压燃气管道破裂,导致燃气泄漏。该事故造成红花套镇桔城大道 320 户居民停气 40 分钟,天然气泄漏约 300 立方。事发后燃气公司应急处置及时,未造成其他事故。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宜都市住建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恢复燃气管网原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 2 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十九:某市政公司损毁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5 月 5 日,嘉鱼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人民大道开展工程项目施工,施工人员操作挖机时挖破华润燃气公司天然气预留管道接头,导致天然气发生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嘉鱼县住建局对某市政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赔偿燃气泄漏的损失及维修费用,并处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四十: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损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8日7时50分,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市西陵区营盘山路排水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地下天然气管道挖破。事发后住建、城管、消防、公安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组织力量配合燃气公司进行抢修。该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宜昌市城管委对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四十一:竹山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燕林小区施工损坏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日上午11点,竹山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燕林小区(二期)改造现场 DN80 低压燃气庭院管道损坏,造成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陆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 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十堰市城管委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四十二: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朝阳路损坏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上午8点56分,百二河生态修复工程二标段的施工方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朝阳中路玫瑰宫桥西头的施工现场,擅自挖掘毁损朝阳路的中压燃气管 (DN200 的PE管)连接口,导致可燃气体大量泄漏。造成朝 阳路8000户居民、50户商业停气9小时,朝阳中路封路近2小时的严重危害后果。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十堰市城管委对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四十三: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毁损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日上午10时30分,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张湾区大炉子路进行污水管网改造施工时, 损坏PE100中压管道(破口呈孔状、直径2厘米),导致燃气泄漏,造成约2000户居民用气受影响。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三)处理结果

2022年6月15日,十堰市城管委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四十四:湖北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挖破天然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日,湖北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老下陆街办辖区碧桂园新城之光项目工地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进行挖掘施工,导致天然气PE160 管道损毁,造成天然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下陆区城管局对湖北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四十五: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4日,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纱帽街育才路336号西侧违规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刨土作业,并将该处天然气管道挖破,危及管网运行安全。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四十六:长沙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损毁燃气管线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8日,长沙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南湖路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口进行雨水井土方开挖放坡时,挖机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对长沙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9万元。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四十七:安徽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毁损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6日,安徽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麻城市城区内涝治理工程(工业路、隆盛路)”施工中,未会同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用机械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毁损燃气设施,造成安全隐患及周边小区停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麻城市住建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5万元。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四十八: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坏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4日上午,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重型车厂拆迁区域内平整建筑垃圾时,损坏D57中压燃气管道,发生燃气泄漏,造成周边约3000户居民用户、12户商业用户用气受到影响。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十堰市城管委对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四十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坏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张湾区银河北路中段金阳小区附近进行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时,挖破DE100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造成周边约2000户居民用气受到影响。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十堰市城管委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五十:宜昌市湖北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损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4 月 15 日,湖北江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宜昌高新区清华科技园 12 号楼和 13 号楼基坑围墙处便道施工过程中,损坏 DN110 中压燃气管道,发生燃气泄漏。造成周边约1000 户用户用气受到影响。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 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对湖北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

案例五十一:毁损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1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某区路面有燃气管道破损情况。经查,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将挖机移下拖车后,行驶到人行道利用挖机前臂进行支撑时,造成路面局部坍塌挤压燃气管道,燃气PE160管道毁损约1米,引起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毁损燃气管道,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湖南省住建厅发布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五十二:益阳市查处某能源科技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挖掘施工导致燃气泄漏案

2023年8月28日16时,益阳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市民举报赫山区华联市场天然气管道被挖断,造成天然气泄漏。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核实,湖南某能源科技公司为安装充电桩设备进行挖掘施工,虽已取得施工许可,但施工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挖破中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影响华联市场2000余户居民及15户商户用气。

当日18时10分,燃气经营企业完成管道抢修工作,恢复供气,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益阳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燃气安全普法教育。

(选自:湖南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发布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

案例五十三: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6日,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滨海大道与粤海大道交叉处使用挖掘机开挖土坑挪树,导致燃气干管被挖破,造成燃气泄漏,直接影响了10家公福用户和14个居民小区正常用气。

经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调查,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视现场燃气管道标识,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挖破燃气管道从而导致燃气泄漏事故发生。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对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9000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海南省通报2起第三方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五十四: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线

2023年8月24日,郑某驾驶挖掘机在水磨沟区六道湾路水磨沟区人民医院工地东侧平整场地时,未向燃气公司报备和安全交底,擅自开挖地面,将埋地中压PE90燃气管线损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郑某处以25000元的罚款。

(选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五十五: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

2023年9月18日,史某某为经开区(头屯河区)科创路天然理想城一期XX号楼1单元101室业主装修地下室,安装排水管线,未向燃气公司进行报备,雇佣刘某某使用挖掘机在17号楼旁开挖,不慎将埋地PE63燃气管线损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经开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史某某处以20000元的罚款。

(选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五十六:第三方施工毁损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6日,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某燃气公司电话报告,称辖区某地燃气管道被第三方施工毁损,发生燃气泄漏事故。经核实,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修建化粪池过程中,使用机械作业毁损地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贵州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五十七:第三方施工毁损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环城路巡查时,发现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环城路东方大道小区进行人行天桥及一期配电室改建项目施工过程中致燃气管道损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贵州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五十八:第三方施工毁损燃气管道设施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8 月以来,在道真县县城管网改造和城乡供水工程建设中,施工前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 33 起燃气管道设施毁损、泄漏。

建设单位:道真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道真县某供水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空间建设有限公司。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陆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道真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道真县某供水投资有限公司在县城管网改造和城乡供水工程建设中,未按要求会同施工单位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 33 起燃气管道毁损、泄漏。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违法时间跨度大、损毁燃气管道次数多、社会影响广。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135.5 万元行政处罚,对某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65.5 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道真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道真县某供水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选自:贵州省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图片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