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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范本)

 0004xiaolin 2024-04-27 发布于黑龙江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配偶的委托,并经丁XX本人同意,指派梁腾云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查阅、复制了案卷材料并依法参与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X犯敲诈勒索罪无异议,辩护人对本案做有罪罪轻辩护

    二、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存在遗漏被告人丁XX存在“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以及“建议判处被告人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恳请贵院审理后依法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或者依法从轻判决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具体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二款“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坦白,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中未明确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具体量刑中也未适用认罪认罚可从宽制度,导致量刑结果明显偏高。

    2.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第十二条 “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应当明确主刑适用刑种、刑期和是否适用缓刑。建议判处拘役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应当提出附加刑的类型。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确定的数额。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

    本案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仅明确附加刑的种类为“罚金”,而未明确罚金数额明显不合法。未明确罚金具体数额,势必会影响被告人及家属准备一审判决作出前缴纳本案罚金的工作,变相剥夺了被告人可以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自愿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机会。

    3.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明显过高。辩护人认为,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罪责相适应原则,依据两高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告人丁XX量刑确定为5年1个月比较适宜。

    另外,若被告人丁XX能够在一审判决前自愿积极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的,恳请贵院依法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被告人丁XX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具体如下:

    ①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5条等规定,本案量刑起点为10-12年。取中间数计算,确定起点刑为132个月(11年)。

    ②确定基准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十)敲诈勒索罪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五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因本案敲诈勒索数额为90万元,故被告人丁XX的基准刑为132个月+14个月=146个月。

    ③确定宣告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50%以下,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本案减少30%比较适宜,调节结果为:146个月×(1-30%)=102.2个月。

    同时,丁XX还存在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具有坦白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确因生活所迫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等情节。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主动认罪认罚至今天庭审结束被告人对所犯罪行都认罪认罚,其认罪主动、认罪时间早、认罪彻底、稳定,其本人也确有悔罪表现。另外,还具有坦白情节;确因生活所迫而犯罪,系初犯、偶犯等情况,综合可减少40%比较适宜,调节结果为:102.2个月×(1-40%)=61.32个月。即对被告人丁XX量刑确定为5年1个月比较适宜。

    最后,若被告人对于判处的罚金能够在一审判决前自愿积极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即对被告人丁XX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61.32个月×(1-30%)=42.924个月】的处罚。

    三、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罚金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判决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规定,财产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依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本案中,被告人确因父亲生病住院、妻子怀孕、银行贷款、网贷增加等生活所迫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告人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支柱,需要赡养年迈多病的父母、抚育年幼的儿子、扶养刚刚流产的妻子等情况,若再处以高额罚金,不仅使这个家庭举步维艰,还有可能导致家庭的破裂,从而可能导致被告人开始仇视社会,增加社会对立面,达不到改造犯罪的目的。

    四、恳请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实行)》的规定,进行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对被告从轻判罚

    辩护人提交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敲诈勒索案”供合议庭参考。该案中张某对王某实施敲诈勒索100万元,既遂金额18万元,未遂金额82万元,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考虑本案被告人丁建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90万)低于该类案金额,且犯罪未遂不存在既遂金额,还具备认罪认罚、坦白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丁XX判罚不应高于该类案。

    综上所述,XXX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合法、不合理,恳请贵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或者依法从轻判决。

    最后,恳请贵院综合考虑全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丁XX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梁腾云

                                       2024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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