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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江丽:北京部分银行律师调查令攻略

 崤山老乔 2024-04-28 发布于河南

近期,因代理一起民事案件的需要,笔者通过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对方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其中涉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三家。因无法确定具体开户行,笔者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接受调查人均为总行名称(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不了解具体开户行的同行在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时候直接写成总行或者分行名称。

一、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不接受任何律师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只接受法院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前往调取。因被调取流水的账户在北京某支行开立,笔者先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被告知不接受律师调查令。笔者询问不受理的原因,并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均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银行无权拒绝。但是银行工作人员无法说明不予调取的原因,仅仅回复不予调取。随后笔者又前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总行门卫告知司法查询在北京西站附近建行铁道支行旁。

笔者前往该地点,才发现该地点仅接受检察院、纪检部门查询,此处工作人员告知其他司法查询在各网店支行进行查询。后笔者前往楼下中国建设银行铁道支行调取,同样被该支行经理告知不接受律师调查令查询,笔者遂要求其在法院的回执上面写明不予调取的原因,该经理也不予出具。至此,持律师调查令在中国建设银行调取银行流水失败。

二、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同样不接受任何律师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只接受法院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前往调取。中国银行总行并未设立专门的司法查询窗口,其将查询权限下放至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笔者前往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被告知在外地开户的中国银行卡无法在北京市分行查询,且即使是北京开户的银行卡也不接受律师调查令查询银行流水。

但是与中国建设银行不同的是,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给出了不予调取的理由。其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相关规定,在案件执行阶段,金融机构可接受代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财产调查权。根据调查令显示此案件仍在审理阶段,不属于前述文件规定范围。

笔者随后仔细查阅了该《意见》的内容,发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完全属于偷换概念,曲解法条原义。该《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的原文为:“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笔者认为,一方面,该《意见》适用的前提是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法院可探索对于申请执行人通过律师调查令形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笔者代理的案件处于民事审判阶段,属于不同的诉讼阶段,无法适用该条。而且,该《意见》也并没有明确禁止在非执行阶段不能使用律师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另一方面,该《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学界普遍认为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那么其效力当然低于《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因此,该条规定根本不能作为不接受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的理由。

三、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接受律师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且接受非北京开户行账户流水查询。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将司法查询下放至北京市分行,具体地址如上。在接收律师调查令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会向律师出具回执条,等待电话通知领取即可。

当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具统一的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但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取收集证据的作用,各地方高院已经陆续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比如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黑龙江省、陕西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等省市,这为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提供了依据和便利。

以上为笔者通过一天半时间跑遍三家银行的总行、北京市分行以及网点支行总结,现分享给大家,切勿跑空。其他银行因笔者未实地调取,无法分享调取攻略,欢迎各位同行补充。

律师;窦江丽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都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等综合业务及相关争议解决、环境保护及矿产资源相关法律事务、私人财富婚姻家事以及个人与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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