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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和《税则》所称“税目”的差别研究

 科归类 2024-04-29 发布于上海
税则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里所称“税目”是特指前四位的商品编码(及其条文),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里的“heading”,以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里的“品目”,是相对于“子目(subheading)”而言的一个概念。

相对地,《税则》里所称“税则号列”则是对四至八位商品编码的统称,简称“税号”,且通常是指八位商品编码。

关税法

但在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里,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则其所称“税目”就不太可能是如《税则》所指的前四位商品编码了,因为理论上国内只能对七、八位的“本国子目”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关税法》和《税则》里所称“税目”可能具有非常不同的内涵,前者更可能是指完整的八位商品编码及其条文,如“8471.4991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而后者就仅对应于四位商品编码和条文——尤其在编撰相关法律文书时,特别注意上述差异可能导致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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