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回流的概念 虚假交易资金回流是指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开受票双方通过虚构交易,受票方将自有的、开票方实际控制人、特定关系人或控制的他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入的、或与开受票双方均无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的第三方单位(个人)结算账户转入的虚假交易资金从受票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转入开票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开票方将资金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中转或现金支付结算的方式,将虚假交易资金等额或不等额转回受票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关联受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受票方实际控制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特定关系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受票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他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开票方将虚假交易资金等额或不等额转回开票方实际控制人、特定关系人或控制的他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开票方将虚假交易资金等额或不等额转回其控制的其他单位结算账户或第三方单位(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收付行为。 资金回流的成因 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发票作为记载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记载交易要素的交易资金会从受票方账户流出、流入开票方账户,即会发生真实的资金收付。这种正常交易资金流动一般与发票流向相反且是单向不可逆的,即给付的交易资金不会回流。虚开发票违法活动的虚构交易资金流动是双向可逆的流动,资金流出是构造正常资金收付假象,资金流回是确保构造资金流动痕迹的资金安全。 但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和电子银行业务普及,依靠现代支付系统,资金流转逐步突破时间、空间束缚,一台互联网终端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网上支付转账,并保证资金实时到账。电子银行转账业务造成账户实名制难以根本执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务准入门槛低,导致账户实名制难以执行。现行账户管理相关法规对允许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无明确要求,无论是单位账户还是个人账户,无论是何种账户性质的单位账户,均可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二是缺少有效手段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电子银行使客户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账户资金收付,割断了客户与银行的直接联系,客户对银行柜台的依存度降低,使得银行缺少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识别与更新,账户实名制效果大打折扣,银行系统对海量的交易信息难以做到实时监测。三是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用于资金流转情况大量出现。开受票方只要授权他人进入自己的电子银行账户,利用通用U盾(在个人电脑、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平台上均可使用。在原网银U盾的基础上增加转换配件,既可以通过USB接口与电脑相连,也可以通过音频接口与手机、iPad等移动设备相连)就可以进行资金收付流转,产生资金交易痕迹,套取结算支付凭证。 电子银行转账业务中,账户分类使用规则难以有效执行,银行事前难以审核账户分类使用的合规性。银行事前难以执行关闭电子银行账户转账使用功能。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管理部门认识到可能带来的危害,因此在制度上加以完善,明确规定对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满足一定条件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但是,银行在执行中会遇到一定困难。一方面,电子银行业务为电子自助渠道,银行对客户违规转账行为的发现存在滞后性,发现后再经过一系列的核实、审查工作,对可疑单位账户的电子银行业务转账功能的关闭缺乏时效性;另一方面,关于可疑交易特征的描述没有量化指标,在实际操作中以经办人员的主观判断为主,执行性较差。 电子银行转账业务客观上给虚开发票违法活动中的虚假资金流转带来了极大便利,加上互联网终端的便携化、移动化,同一时点维度内可集中多个银行结算账户,让虚开发票违法活动可以安全、迅速、频繁地异地调度资金流转,构建复杂的资金流转网络,并从中安全、便捷地收取或支付开票手续费用,同时也利于职业化的构造资金流转痕迹提供资金结算凭证的走账公司,提供虚假交易资金参与虚开发票违法活动,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资金回流的分类 资金完全回流,又分为闭环式资金完全回流和开路式资金完全回流。闭环式资金完全回流:资金回流的起点也是终点,资金在流转过程中金额不发生变化。开路式资金完全回流:资金从起点开始流转,不流回终点,资金在流转过程中金额不发生变化。 资金不完全回流:资金从起点流出,资金流回起点或不流回起点,资金在流转过程中金额发生变化。 资金完全回流的表现
资金不完全回流的表现
资金回流的账户特征 虚开发票违法活动中资金流转,不法分子为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获取开票手续费,实际控制人亲自或极少数核心人员操控账户,进行电子银行业务转账,表现为资金快进快出、账户交易频发、过度性质明显(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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