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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重要实务影响

 知行不疑 2024-05-01 发布于辽宁
针对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正式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我们整理了规定中与实务操作密切相关的一些话题如下;此外,我们也整理了针对该规定的逐条解读,请见本期公众号第二条推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逐条解读》。

基金的募集和申购


1、严格执行投资者不得越级认/申购

此前实务中,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投资者签署知情并同意的书面承诺文件,存在其认/申购风险等级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的空间。

本次《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五条直接明确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评级不得低于基金风险等级”。自此,投资者不得越级认/申购产品成为私募证券基金募集时需严格执行的规则。

2、用于业绩宣传的产品应具备一定规模及运作时长

根据《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用于业绩宣传的产品必须满足“规模不少于1000万”+“业绩周期不少于6个月”+“业绩经托管复核”的要求,强调披露存续期间完整的历史净值和规模。并且,如果该产品属于“内部产品”,即投资者均为自有资金、股东资金或员工跟投的,也应明确披露该情况。

本条规定大幅提高了管理人用于实盘业绩验证和宣传的测试产品标准。

3、产品固定开放频率最多每周一次

一般的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至多每周开放一次,每次不超过2天。如果产品投资低流动性资产超过净资产20%,则至多每季度开放一次,每次不超过5天。

新规发布前的老产品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无需整改。

4、锁定期

不同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证券基金运作指引》对份额锁定有所放开,最终的要求为:

1)常规份额,锁定3个月,或约定3个月内赎回需支付一定的赎回成本

2)管理人及员工跟投份额,锁定期不少于6个月。

5、禁止第三方资金对资管产品提供风险补偿

管理人受托管理其他资管产品的委托资金,或者担任其他资管产品投顾的,管理人自身如以自有资金对资管产品进行风险补偿,属于违规“刚兑”,此自不待言。本次《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在前述交易结构中,亦不得存在其他第三方为上层资管产品提供风险补偿

产品运作管理


(一)综合要求

1、规模不达标产品的清退

自2025年1月1日起,上一年度(即2024年度)日均资产净值或此后的任意连续6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的产品,不得再申购,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则应当清算

管理人要格外注意的是,虽然小规模产品强制清退是从2025年才执行,但建议谨慎处理,尤其是无实际运作的“壳产品”,宜早做安排。根据《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四十条,如果认定管理人存在多只“壳产品”的,协会可能会加强管理或暂停其产品备案

2、投资集中度的双25%要求及豁免情形

本次正式稿维持了征求意见稿关于单只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额度不得超过25%+同一管理人的全部在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比例不超过该资产的25%的“双25%”分散投资要求,但在豁免情形上,有了相当程度的放开,具体包括

1)明确约定仅以战略配售、非公开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单个投资者均不低于300万元+封闭式

2)90%规模用于投资同一只满足分散性要求的底层产品

3)投资者全部为专业投资者+单笔不低于1000万元+封闭式

3、显性、隐性杠杆比限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显性杠杆比限制,即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自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后便已存在。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十五条还强调:“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等工具规避杠杆限制,不得参与场外配资”,其目的显然在于,在此前已被叫停的“AB款模式”以及今年初爆发重大风险的“DMA模式”后,不希望业内再出现其他“金融创新”模式,制造隐性杠杆以变相突破2:1的比例限制。

此外,如果产品投资低流动性资产超过净资产20%,则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20%。

4、严控同日反向交易

本次《证券基金运作指引》在反向交易方面,与此前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拉齐要求,即原则上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有投资策略、流动性等方面合理理由的,需由投资经理作出书面决策依据,留存备查。

5、老产品的整改要求

新规发布前设立的老产品不符合杠杆比、投资分散度标准以及针对股票类、债券类投资集中度特别要求的,应在24个月过渡期(自2024年08月01日起算,下同)内整改完毕。24个月之后,仍未整改完成的,后续不得新增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

而新规发布前设立的老产品不符合衍生品类资产中净资产、投资额度及杠杆比限制等特别要求的没有过渡期,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规模(除追加保证金外),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

(二)针对股票类的特别要求

6、管理人集团内持有单票合计股比不超过30%

《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同一实控人控制的管理人自有资金、在管产品以及作为投顾类的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

(三)针对债券类的特别要求

7、10%、25%的集中度要求

根据《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产品债券投资集中度时,要从单只产品、管理人全部产品、管理人集团、单一债券品种、发行人全部债券、发行人集团内全部债券等多维度考察,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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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禁向发行人收取费用

为防范基金参与结构化发行或增加发行人隐性融资成本,管理人自身、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员工均严禁自债券发行人及第三方收取相关的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各类名目的费用。

(四)衍生品类

9、净资产、投资额度及杠杆比限制

场外衍生品交易是本次《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的规制重点,总体原则是与券商资管的监管要求拉齐标准,《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十七条按照投资品种对于基金产品的净资产及杠杆比分别做了限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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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及报送工作


1、产品规模低于1000万的披露要求

《证券基金运作指引》规定,基金产品上一年度日均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的,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该情况,说明本产品后续可能存在因资产净值持续低于500万元而被动清算的风险,以及管理人针对该风险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2、债券资产的披露要求

首先,在债券类产品设立时,其《基金合同》应当针对地区集中度、行业集中度、价格偏离度、杠杆比例、主体及债项评级设定明确风控指标。

后续,在产品运作过程中触发相关风控指标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向托管人报送要求

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还涉及到向托管机构报送交易文件等相关材料。

4、自营盘运作情况的信息报送

《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三十三条要求管理人向协会报送自有资金投资运作情况,也鼓励管理人开展与外部投资者利益存在一定绑定机制的自有资金投资。

本文作者:孙名琦 王东冉 张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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