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专利无效的挑战程序中,无效请求人引用了一篇关键证据——一篇来自肯特大学的博士论文,并认为该论文公开日期应为1990年,但是专利权人引用反证,认为这篇论文收录并公开时间应为2019年。 一篇文献,公开时间的认定却能相差29年,这又是怎么回事? 而能否使用这篇文献,将成为此次无效挑战能否成立的关键。这不仅将影响一件专利是否有效,更是体现了专利背后这场中、德阻燃剂企业之间激烈竞争的一个缩影。 国家知识产权在今年4·26当天,公布了这起无效案件的最终决定。 结果显示,专利权人科莱恩产品(德国)有限公司的一件名为'用于制备二烷基次膦酸盐的方法'的专利ZL200410104692.0,经合议组审理后,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是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企查查显示,2022年,科莱恩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利思德侵犯其发明专利,案号(2022)苏01民初2573号,并在2022年9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因此,此次无效挑战的这件专利很有可能就是双方争议的专利。另根据专利局记录,这件专利已经被无效挑战了五次,并做出了三份无效决定,结果均是维持有效。利思德在2023年3月28日的无效决定中,也未能撼动这件专利的有效性。除此之外,青岛欧普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也对该专利发起的无效挑战,在2023年4月6日的无效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维持了专利有效性。这是涉及另外一起科莱恩在南京中院对包括青岛欧普瑞新材料在内的三名被告的专利诉讼,案号(2022)苏01民初2522号。也就是说,科莱恩此次起诉了中国多家阻燃剂生产企业。根据这件专利的描述,其发明点是,对于有机磷酸的盐已知作为阻燃剂,提供了一种用于制备二烷基次膦酸的盐的方法,能以简单的和成本有效的方式高纯度地制备某些金属的二烷基次膦酸盐,可以避免使用有机溶剂。 而国内企业多次试图无效这件专利未果的结果,也使得此次利思德希望通过更好的现有技术检索来彻底将这件专利无效掉。因此,在本次无效请求书中,利思德着重引用了证据2,一篇来自肯特大学的博士论文。 专利权人一方则在口审听证期间,提供了用语证明证据2公开时间的反证2,也就是基于证据2所示学位论文网址查找到的证据2原文网页信息。至此,本案争议最激烈,也是最精彩的部分——证据2以及反证2,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公开时间,成为本次无效决定中的一个核心内容。首先,专利权人科莱恩认为,证据2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优先权日(2003年12月19日)之后,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理由是,根据请求人提供的时间戳取证过程,可以确定证据2的直接来源是肯特学术资源库(隶属于肯特大学),而请求人声称的proquest网站只是其间接来源,根据肯特学术资源库的记录直接表明证据2的上传时间为2021年2月9日,故证据2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优先权日,不能作为现有技术。 不过,无效请求人利思德认为,虽然证据2的直接来源是肯特学术资源库,但proquest网站明确记载了证据2的公开时间为1990年,且证据2的博士论文后还有一篇期刊文献,该期刊文献公开的时间也是1990年。同时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属于超期证据,并且在口审之后提交了证据6用于证明证据2的公开时间为1990年。 其中新增的证据6是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以馆际互借的方式从内蒙古财经大学图书馆获取的证据2的文献资料的扫描件。馆际互借证明显示“馆际互借文献名称:PHOSPHINIC ACID SYNTHESIS,出版年:1990”。对于这一情况,合议组为了查清证据2的公开时间,对证据2、反证2和证据6都进行了考察。经查证,证据2包括时间戳取证证书,专利权人当庭演示的时间戳证书取证内容显示进入proquest数据库网站后搜索相关关键词得到证据2学位论文的搜索条目,数据库给出的摘要页信息显示出版年份是1990年,点击进入“全文-PDF模式”,显示全文来源为“http://kar./86060”,即隶属于肯特大学的肯特学术资源库。而且证据2学位论文全文的扉页上显示1990字样,该学位论文后所附英文文献标注原发表时间为1990年。反证2则为点击证据2所示全文来源网址进入肯特学术资源库所看到的信息,显示证据2学位论文上传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上次修改时间是2022年2月14日。合议组认为,对学位论文而言,与书籍、期刊等证据不同,书籍、期刊公开出版物通常以传播为目的,因此其出版印刷日即可认定其已经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的公开状态。但是学位论文的印刷通常并非正式的公开出版物。即使在学位论文送给专家评议,该过程也是在特定范围内传阅,有关人员及评审专家都有保密的义务。按常规,评议后还会有修改程序,才能在图书馆上架、收入正式出版的书籍、报纸期刊或者在线电子期刊或数据库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因此合议组认为,论文的公开时间一般应以论文具体的入馆上架时间、出版物的出版时间或上传到网站予以发布的时间为准,而不是论文提交授予单位的日期。如果按照这个规则,回到本案,也就是证据2是通过网络下载的证据,因此证据2的公开时间应以其实际在网络上处于公众可获取状态的时间或请求人能提供收录学位论文的公开出版物的公开时间为其公开时间。 合议组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则,对本案结合查证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因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对其所提供的证据负有清楚证明其公开时间的责任,在其未能证明证据2学位论文能够为公众获取的时间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的情况下,证据2不能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该专利的无效理由就很简单了,在证据2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对于这样的认定方式,无效请求人是否会继续提起行政诉讼,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因为从这篇博士论文的前言(Preface)中,能够看到形成这份论文的前期准备主要是在1986-1989年之间。也就是说符合论文是在1990年完成提交的情形,但是为何直到29年之后才被上传到网络,中间这么长的时间到底是一个怎样的状态,确实是一个值得继续挖掘的问题。本案中代表专利权人的代理机构是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无效请求人的代理机构是允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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