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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持刀袭击案有中国留学生死伤事件评析

 璞琳说法 2024-05-10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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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持刀袭击案有中国留学生死伤事件评析

黄璞琳

据媒体报道,澳大利亚警方称,2024年4月13日悉尼一购物中心发生的袭击案造成包括袭击者在内的7人死亡,有12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此事件中,一名中国留学生死亡,一名中国留学生严重受伤。

这真是个无妄之灾,逛个商场购个物,居然遇到有人发狂持刀伤人。

目前有报道称,袭击者是一名来自昆士兰州的40岁男子,有精神健康问题。这可能也是澳大利亚警方排除恐怖袭击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袭击者在案发时,确实存在精神健康问题,那么,就要进一步医学检查鉴定其案发时,其精神状况是否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澳大利亚属于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一直有精神病辩护制度,是他们刑事审判中重要的辩护事由,最早可以追溯至英国的爱德华一世(1272年—1307年)时期。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存废,一直争议颇大。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其刑事法律都有精神病辩护制度。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如果由于精神疾病或者缺陷,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缺乏理解其行为的犯罪性(非法性)或者缺乏使其在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实质能力,则被告人对该行为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澳大利亚刑事法律的精神病辩护制度,估计也大抵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了保护管辖制度: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本事件虽然发生地澳大利亚,袭击者虽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杀害被重伤,所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这也是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关注事件调查处理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主要职责中,就包括:负责协调处置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参与处置境内涉外突发事件。

对于受害中国留学生及其家属来讲,除了关注澳大利亚警方对袭击事件调查处理、袭击者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关注袭击者有无民事责任能力。如果袭击者属精神障碍人员,尤其是因此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要求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经营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相信澳大利亚也是如此。故,受害中国留学生及其家属还可要求案涉购物中心的管理者运营者就伤害事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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