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 导言 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雇主为雇员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在实务中存在2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不能抵扣雇主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属于雇员福利。这种观点得到了雇员的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理赔款应当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按照损失填平原则,雇员不应当得到双份赔偿,这种观点得到了雇主的支持。在前几期的文章中,我先后梳理了广东、广西、江苏、辽宁省高院的观点(点击可直接查看),他们采纳了“福利说”,认为不能抵扣。今天我们看看湖南省高院怎么判的。 湖南省高院的观点不太一样。首先阵容就不一样,受害者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得到了省检察院的支持抗诉。在省检察院的加持下,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大家来看这个案例。 曾师傅是湖南长沙市居民,平时在建设公司从事木工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建设公司也没有给曾师傅投保工伤保险,而是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工作期间,曾师傅在使用砂轮时,不慎被砂轮碎片溅出,造成左眼球贯通伤。事发后,曾师傅被送至长沙市第二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因建设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主动向曾师傅支付理赔金18万元。曾师傅出院后,向建设公司主张各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认定,建设公司应当赔偿曾师傅各项费用18万元。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建设公司认可曾师傅因眼球受伤遭到18万损失的事实,但是主张应当以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元予以抵扣。 曾师傅在工作期间手上,应当认定为工伤,该事实已被行政部门所认可,故不存在争议。曾师傅有权享受工伤待遇保险。根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根据工伤规定,曾师傅应当获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但由于建设公司未为曾师傅投保工伤保险,致使曾师傅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故建设公司应该向曾师傅支付上述费用。 建设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赔偿,故曾师傅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理赔款18万元,应予抵扣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应当支付曾师傅各项费用18万元,因从保险公司理赔的18万元意外伤害险中得以抵扣,故无需再支付费用。曾师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综上,曾师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再136号。 以上就是湖南省高院的观点。你觉得哪一方更有理?
|
|